司法改革,寄托了中国几代法律人的梦想,终于在21世纪迎来了大刀阔斧的酝酿、设计、动员、实施、修法固定到如今的配套改革深入推进。都说改革就是利益的再分配,是向利益“奶酪”的动刀之举,各层级人员站在自己的角度肯定会对这场改革有着不同的体会。作为基层检察院的一名普通干警,有幸参与到了这场法律盛事,实属幸事,但各中的酸甜苦辣,也有自己的一番切身体会。现借“烟语法萌”这个平台,说一下自己的感受,言语不当之处,敬请谅解。一、上层职位职数大幅增加,基层机构编制急剧缩水
根据司法责任制改革政策要求,对于检察院的内设机构,提出了扁平化管理与专业化建设的要求,由此进行了“大部制”改革,要求精简内设机构。2016年开始,各地高检院在贯彻上级要求及借鉴先行试点各地内设机构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纷纷印发《省以下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方案》,对内设机构设置给予规范和指导,各自上而下的开展了内设机构“大部制”改革。
这项改革基本完成下来会发现,高检、省、市院都在不同程度增设了七八九十个数量不等的“部”,外加数量不等的厅、处,而反观基层,却是大量内设机构被撤并,绝大多数基层检察院只剩下5到8个内设机构,除去综合部门就三四个业务机构。上级检察院大量的主任、处长,在改革中走马上任,到了基层,是一大批科室负责人直接下岗。一些基层检察院,为了对接上级任务落实,基于员额制分配问题,科室负责人又开始出现,这种不解决职级的“职位”,更多的体现的是荣誉和责任。上层做加法,下层做减法,道理何在?
司法改革提出了检察官按照人员分类单独职务序列及工资待遇套改,取消了原来以行政职级作为工资待遇标准的做法,改为以检察官等级或检察官助理等级作为工资待遇晋升标准。跟内设机构增多相对应的是上升空间增加,上级院检察官或者助理等级两年一升,几年后几乎人人都是四、三、二级高级检察官或者高级助理,以前不大容易解决的处级待遇现在易如反掌。广大基层仅有极其可怜的几个高级检察官名额,基本上仍在延续着改革前的行政职务分配方法,按照行政职务由高到低进行排队,高级名额被少数几个领导包揽。一大批普通检察官一辈子就仍然被一级检察官(部门负责人级别)的天花板压死。按照之前的职务职级并行模式,很多基层院的非领导职务检察官在一定年限后都能拿到副调研员乃至调研员待遇,但现在改革后,这些以往可以正常晋升获得的待遇,也受到了高级检察官晋升比例的限制,基本上就是一级检察官到顶。对比上级院的小年轻几年后就是高级检察官或者高级助理,基层院年轻人晋升的难度越来越大,空间反而越来越少。改革没有体现出待遇向一线办案倾斜的目的,反而让上下级职级待遇差距这条鸿沟越拉越大。虽然检察院转隶走了“两反”很大权重的业务,但乘着改革之东风,近些年,上面不断在开创出许多崭新的业务,也把原来由一个部门承办的业务,分出了几个单独的部门负责。上级检察院增设出的部门,分工越来越精细, 各业务部门为显示其存在价值,不断出台自己的工作要求,增加各自管辖类型的办案任务和其他综合工作任务。这些任务基本上最终被层层加码落实分派到了基层院有限的几个部门头上,真是“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以笔者所在的地方为例,之前从上到下民事行政检察都是一个部门,改革后,上级检察院民行部门一分为三(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每个部门都将办案任务数都增加三倍以上,最后落到基层的任务自然也增长了三倍以上。与上级院对比鲜明的是,基层不仅人手未增加,反而因为改革带来的机构职数减少和部分办案人员未进入员额等原因,办案力量不增反减,还要应付以前三倍以上的办案任务以及多个业务条线的公公婆婆带来的各种综合工作任务,人人不堪重负。改革需要,这些年一直对外宣传改革带来的效益如何如何,对此,很多基层检察干警只能一声苦笑。基层检察机关承担了绝大部分案件的办理任务,这才是检察事业的基础,所谓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中央层面也多次发声要关爱基层、要求资源向基层倾斜,切实减轻基层担负,2019年被定为“基层减负年”,2020年是“基层减负深化年”。日益增加的考核任务和不断明细的考核指标,有没有通过增加实际办案力量和调动工作积极性,真正减轻基层的负担呢?现实中,很多政策制定时,只是考虑了所要达到的效果和目的,却没有考虑到基层人员结构实际的业务水平和具体的承办人积极性。法萌君有一网友,担任着民行监督职责的“大部”主任,号称手下有七八个人,但真正干活的也就两三个人,其中一个回家生孩子了,一个被借调去帮忙了,其余的皆是指使不动、待遇落实不利的老同志,没办法,案件只好他亲自上阵,一人应付上级几个部门的考核要求。从检察事业长远发展着眼,笔者真诚地希望上级能从实际出发,认真到基层进行调研,仔细倾听基层呼声,看看基层究竟是谁在承办着具体的业务及他们的真实待遇状况,真心关爱基层干警。一句话:不要让改革成了薅基层羊毛。 往期文章:四十年多前的梦奸罪vs如今的法院退休干部被判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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