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是指用工者承担责任之后,对于有过错的被用工者所享有的追偿的权利。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责任。但其并未规定用人单位承担替代责任后是否有权向工作人员追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赋予了用人单位对外承担责任后对工作人员的追偿权。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仅赋予用人单位向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的权利。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员工职务侵权后单位有追偿权呢?
用人单位替代责任的追偿权应是有限的——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诉黄某追偿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在承担赔偿责任后,不能证明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向工作人员追偿的,法院应不予支持。
案号:(2019)渝0109民初6072号审理法院: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报》2020年1月9日第7版
【评论】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法律还规定,如果工作人员的行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用人单位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工作人员追偿。
1.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侵权的赔偿责任主体为用人单位。法律作出如此规定之目的一方面在于加强对被侵权人权益的保护,使被侵权人能及时、足额获得赔偿,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对替代责任人(用人单位)责任的加重,促使其加强对被替代人(工作人员)的监督,避免侵权事件的再次发生。这涉及民法的替代责任问题。替代责任是指存在雇佣关系的前提下,雇员实施职务行为的过程中,侵害他人利益,法律规定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其前提是替代责任者必须对被替代人拥有一定的监督和指挥的权利,甚至是人身上的控制权。工作人员从事职务行为毕竟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因个人能力、工作环境等因素的限制,失误有时难免。利益是用人单位的,如果将最终责任的承担者确定为工作人员,这显然是有失公允的。固然有些用人单位为了加强内部管理,减少工作人员失误的发生,对工作中造成的损失进行了一些考核性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不应成为用人单位免责的借口。由用人单位对外承担赔偿责任符合现代法治精神。
2.用人单位享有追偿权。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承担替代责任是其正常的经营风险,其是可以通过正常的内部管理手段避免的,不存在通过追偿弥补损失的问题。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改变、工作人员经济能力的提高以及法学理论的发展,法律也考虑到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的人身依附性已降到最低限,用工形式的多样性也导致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的管理权限逐渐缩减,用人单位在侵权过程中也是无辜的等等因素,就有限制地赋予了用人单位的追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在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情况下,雇主承担了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这样也是为了敦促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能够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避免肆意妄为,善意地完成工作任务,实现用人单位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目的。
3.用人单位的追偿权是有限的。根据前述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的追偿权不是任意的、无限的,而是有前提的。行使前提是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比如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行为时故意挟私报复工作对象,或严重违反生产操作规程,从而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因此而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准许用人单位向工作人员进行适当的追偿。同时应当注意,证明工作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举证责任,应该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工作人员从事雇佣活动时的单纯的轻微的过错行为,不构成工作人员追偿的事由。同时,这种追偿只是表明一种诉权,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当然的可以获得全额的追偿。法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工作人员的过错程度,适当分配追偿份额。
本案中,被告在原告处试岗,接受原告的管理,从事原告业务范围内的职务行为,可以视同原告的工作人员。原告在无法证明被告履职过程中对他人致害的行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其追偿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
(摘自李迎波:《用人单位替代责任的追偿权应是有限的——重庆北碚法院判决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诉黄某追偿权纠纷案》,载《人民法院报》2020年1月9日第7版。)
1.在职务侵权情况下,劳动者致他人损害属一般过失,并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用人单位或雇主对被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不能向劳动者追偿——某公司诉汤某追偿权侵权纠纷案案例要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追偿权应属劳动关系范畴,而雇主对雇员的追偿权则属于一般民事关系的范畴;在职务侵权情况下,劳动者致他人损害属一般过失,并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用人单位或雇主对被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不能向劳动者追偿。来源: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侵权责任法疑难问题案列解读》,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2.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吴建发诉泉州市丰泽顺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例要旨: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3.用工者追偿权为有限追偿应在合理范围内行使——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百花出租汽车分公司诉王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案例要旨: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实施加害行为的工作人员追偿。在确定合理的追偿比例时,法官应当综合考虑工作人员的过错程度、收入水平、收益对比、职业化程度、工作风险及承受能力。4.工作人员负有重大过失,用人单位行使追偿权合法有据,但从公平角度考虑,用人单位的追偿比例不宜过大——国井酒业有限公司与孙帅追偿权纠纷案案例要旨:工作人员未经用人单位批准驾驶只入交强险而未入商业险的轿车在市区超速行驶,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高额赔偿,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负有重大过失责任,用人单位行使追偿权,合法有据。考虑到用人单位系双方利益的最终收益者,结合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及用人单位已赔付的情况,法院从公平角度考虑,用人单位的追偿比例不宜过大。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往期文章:最高院判例:涉嫌虚假诉讼罪的民事再审审查案件的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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