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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必须按规定发放,不发放属欠薪的违法行为

烟语法明 2020-09-18


日前,全国各地已相继入夏,气温攀升。
为有效防控夏季高温天气导致劳动者中暑及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降低高温作业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损害,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劳动安全健康权益,全国总工会近日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工会把服务和保障职工健康纳入工会工作的重要日程,提早安排部署,推动防暑降温工作落实,切实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通知》指出,当前全国疫情防控已取得重大战略成果,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的态势不断巩固和拓展。各级工会要准确把握国内外疫情防控和经济形势的阶段性变化,因时因势调整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着力点和应对举措。
要推动做好工作环境定期消毒、工作场所通风换气、加强作业人员个人防护、控制和减少人员聚集等工作;要统筹用好工会各方面资源,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和夏季高温天气因素叠加给职工生产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

《通知》要求,各级工会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群众监督职责,督促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要求,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要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及时发现、指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并监督其整改。
包括协助和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
代表劳动者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督促用人单位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职工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高温作业休息场所,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等。

此外,各级工会还将以职工需求为导向,开展形式多样的暑期服务职工活动,走访慰问奋战在高温一线的职工,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防暑降温教育培训。特别是以室外露天作业集中、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为重点,积极开展“送清凉”活动;以环卫工人、出租车驾驶员、交通警察、快递员等户外劳动者为主要服务对象,进一步规范和做好工会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建设工作,解决“吃饭难、喝水难、休息难、如厕难”等现实问题,为高温天气户外作业职工避暑休息提供便利。(来源:工人日报,工人日报记者 张锐,原标题:《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维护广大职工劳动安全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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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夏季防暑降温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2020年夏季防暑降温有关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

不知不觉,时间已经进入6月,部分省份高温津贴将开始发放。今年的高温津贴,你领到了吗?

部分省份高温津贴开始发放

根据2012年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从高温津贴发放时间来看,各地也因气候条件差异有所区别,不少省份都以6月作为高温津贴开始发放的时间节点。这其中就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西、山东、广东、广西、湖北等。

各地发放标准不同,有地方连发7个月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28省份公布了高温津贴标准。这28个省份中,高温津贴分为按月、按天和按小时发放三类。从发放时长来看,在明确规定高温津贴发放时间的省份中,多数省份是在6月至8月或9月之间。其中海南省的发放时间最长,为4月1日-10月31日,时间跨度长达7个月。

从发放金额来看,按月计算,上海、江苏、浙江、江西这4省份的津贴最高。上海、江苏两省份高温津贴标准均为300元/月,浙江和江西则有“室外”“室内”之分。浙江现行的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人员300元/月,室内作业人员200元/月;江西则规定,从事室外高温作业的劳动者高温津贴不低于300元/月,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不低于200元/月。


高温津贴不能这样发!

高温津贴作为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并不是可发可不发的“福利”。发放绿豆汤、西瓜等防暑降温食品或相关药品来代替高温津贴的做法,其性质也是变相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属于欠薪的违法行为。

不少省份相关规定中明确提出,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绿豆汤等解暑饮料不能冲抵高温津贴。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中新经纬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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