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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售新车被撞,车行主张新车贬值损失,法院判决支持

烟语法明 2020-09-18


经常有人问:车辆贬值损失,法院支持吗?有成功案例吗?今天来看看历城区法院判决的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车行以出售为目的的待售新车被追尾,车行提出新的索赔请求——“车辆贬值损失”。近日,历城区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求。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

2019年8月,唐某驾驶小轿车与济南某汽车销售公司新进购的两辆待售新车在北园大街高架路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三车损坏。经交警大队认定,唐某负全责。因赔偿事宜三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车行将唐某和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25910元赔偿车辆贬值损失97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车行申请,法院委托鉴定评估公司对新车维修费及贬值损失进行司法评估鉴定,鉴定结论为两辆受损车辆事故损失价值25910元,贬值损失费为97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负交通事故全责,因此对车行请求的车辆维修费用25910元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受损车辆均系车行以出售为目的的所进购的待售新车,车辆因本次交通事故被撞受损后,虽可通过修理基本恢复外表原貌,但其在车辆美观程度、安全性能及驾驶性能的评价等方面均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再次,即使本次事故对受损车辆并未造成上述损害后果,但在车行对涉案受损车辆进行实际出售并向消费者明确告知系事故车辆时,亦会对受损车辆的实际销售价值造成一定程度的贬损。
故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车辆毁损情况、车辆价值贬损等因素,本院酌情认定车行所有的两受损车辆的贬值损失为5000元。
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财产因修理后价值降低所引起的减值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故车行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应当由唐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高峰法官介绍说:索赔车辆贬值损失,目前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


一般情况,符合以下几种条件的,受损车辆车主可以委托评估公司,出具专业的车辆贬值损失评估报告,再采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方全责在这起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认定对方为全责,自己本身没有责任的。
★被撞严重车辆被撞的严重,即使修好了也影响到了车辆的安全性能的。
★商品车被撞的车辆属于未出售的商品车,那么其车辆贬值损失肯定是很大的。
★新车被撞车辆刚买时间不长,一两年左右的。因为车辆从购买之日起贬值就已经产生了,如果购买时间很长了,就没有必要了。
以上转自:济南历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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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发布时间:2016-03-04  21:03:39 我院在起草《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中,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讨论最为激烈。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主要原因在于,我们认为,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综合以上考虑,目前,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我们会继续密切关注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中对于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发展动态,加强调查研究,将来如果社会客观条件允许,我们也会适当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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