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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立案难】上海法院全国首创:“待立案”满五个工作日“自动”立案
8月17日是上海法院立案系统“智能合约”功能正式上线后的首个工作日,该项功能对所有符合立案条件的“待立案”案件(包括“调解转立案”和“已收案待立案”案件)一旦满五个工作日(即在第六个工作日0点),无需人工操作,系统自动分配案号完成立案。
据悉,该项技术在全国法院系统尚属首创,是上海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的又一创新性举措。此举旨在提升立案效率,节约立案法官人力成本,也将杜绝个别案件“久调不立”等问题,更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这项技术是区块链的‘智能合约’功能在法院立案工作中的深度运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信息管理处应用管理科科长陆诚介绍,“案件在立案过程中各个节点的时间都在系统中自动生成并抓取,符合立案条件进入‘待立案’状态后,规定时间届满系统自动执行立案操作,全过程实现自动化、智能化,并在区块链上存证,不允许人工修改。”
流程图解
“上海法院立案系统‘智能合约’功能的上线是立案登记制改革后,上海法院切实解决‘立案难’,有效维护当事人诉权的重要举措,”上海高院立案庭副庭长陈佳玉表示,“我们将信息化手段运用到司法工作中,既可以节约人力,又能对工作流程实行实时监控,按照时间节点严格执行,从而有效提高司法质效。”(以上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浦江天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很明确,但是在执行中,立案登记制却是屡屡执行不力,需要屡屡发文保障督导来贯彻落实,至于司法实践,律师和法官历来看法不一。
在上海法院发文推出的《海法院全国首创:“待立案”满五个工作日“自动”立案》,可以看到全国各地律师的一片叫好声,羡慕上海司法环境,其实也在变相述说着当地法院立案登记制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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