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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结案四个月诉讼费还没退,当事人网上质疑法院道歉,是书记员忘了?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1-04-01


昨天(10月2日),“封面新闻”报道,9月29日,网友“王小二的梦”发贴称,自己去年11月份起诉到顺庆区法院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5月31日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可是4个月过去了,案件受理费3275元,法院还没退还。

期间,网友请律师多次催促均无结果,没办法自己只好去法院跑一趟了。经向法院财务部门询问,说是法官没有把材料报给他们。法院刚好碰见律师,律师说是书记员太忙了忘记了!网友公开发文质疑,“法院该退给当事人钱拖着不退,岂不是也成了老赖!”


9月30日,顺庆区法院公开回复网友“王小二的梦”,反映迟延退还胜诉当事人诉讼费的问题,经调查问题属实。法院对因此带来的不便和烦扰真诚道歉,并将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请与原案件承办法官联系,将尽快办理退费手续。

真的是新闻里律师所讲的,书记员忘记了吗?不过有法律人留言,这个锅该书记员背,确定不是诉讼费退还手续太复杂所致?亦或是压根就是能不退就不退,不想退?


早在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就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根据该规定,原告起诉是缴纳的诉讼费,如果胜诉了的话,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给原告。可惜的是,这项规定明确的行政法规,现实中各地法院一直执行的不好。以至于2015年最高法院在新的民事诉讼法里,专门规定了,“第二百零七条 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可惜的是,无论是行政法规,还是司法解释,关于原告胜诉后法院退还诉讼费的规定,至今执行的都不好,以至于被电视台进行了曝光。


规定如此明确,为何执行起来困难重重?原因不外乎有二,一是与利益有关,二是与没有利益的工作量有关。

首先,法院虽是由国家财政全额保障的国家机关,但是,其办公经费等的来源一直是与其所收取的诉讼费等费用有一定关联的(不排除有的法院不是)。司法改革前,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先打入地方财政账户,财政部门按年度将一定比例返还法院。原告预交的诉讼费退还了,而败诉方应担的诉讼费,法院又执行不来的话,势必影响财政返还给法院的经费数量。如此以来,打赢官司的原告申请退费,就是跟法院抢经费,遇到的难度和积极性可想而知。司法改革要求,各地法院的经费由省级统筹保障,但改革执行不彻底,不排除有的法院还是沿用改革前的经费结算方式。


其次,法院的诉讼费用采取的“收支两条线”方式,即立案时原告预交的诉讼费被直接缴入了财政账户,改革前还分为了两块,一部分归了地方财政、一部分直接归了省级财政;退还诉讼费时,则需要再从财政部门转出费用支付给当事人,地方的好说,有些省级财政的直接不退了。如此以来,退费成了既繁琐地方财政又亏本的买卖。自己利益受损,而且手续繁琐,也就能不退就不退,能拖着不退就不退了。



就是从上面的法院道歉声明里也能看到,“请与原案件承办法官联系,将尽快办理退费手续。”即使查实了网友的诉讼费应该退而没有退,还是要经过联系到承办法官才能办理退费手续。

退诉讼费,也不是当事人拿着判决书就立即就能退出来的,除了需要当事人的缴费凭证的原件以及生效裁判文书作书面依据外,最基本的还需要承办法官进行审核,开具退还费用结算单据,不少地方还要庭长、院长审核签字,之后,当事人拿着以上单据,再到通常是立案部门的缴费窗口,再行提交审核一遍,有的还要求立案庭领导再审核一遍,之后,才能等待进入支付流程,有的还要求到法院外的指定银行窗口排队办理。退还每一笔诉讼费,不仅当事人需要跑到法院亲自办理,法官、书记员、财会人员等工作人员,都是一项工作业务流程,想想每个法官年审理几百件案件,需要多大的工作量,其积极性就可想而知了。

缴诉讼费容易,退诉讼费难。如今各地法院都在推进“智慧法院”、“互联网法院”、“无纸化办公”建设,有些法院甚至提出了诉讼费缴纳、退还网上办理功能,可是,从上面这个发生的先进地区北京法院““请与原案件承办法官联系......”的现实退费流程来看,解决退诉讼费难的问题,并没有随着科技的进步而解决。


内部工作的交接不畅、部门之间的转移不畅,甚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不高,都不能成为不执行法律规定的理由吧?

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进行了明确规定,科技化法院又能提供不需要当事人亲自前往的技术支持,司法改革也提出了法院省级财政保障,诉讼费的收取跟法院干警福利脱钩的要求,还发生胜诉方的诉讼费以种种理由迟迟不予退还的现象,让信任法律选择司法程序的当事人,在法院遭遇不依法办事的退费难,也是不应该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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