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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服刑期间无罪申诉,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烟语法明 2021-04-01

裁判要旨

根据罪犯陈不凡的庭审陈述和其提供的刑事再审申请书,证实罪犯陈不凡在服刑期间提出了无罪申诉,未能认罪悔罪,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刑更1216号

罪犯陈不凡,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系东莞市合群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5)武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以陈不凡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27年2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退赔被害单位合计人民币7687788.28元。宣判后,该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闽08刑终149号刑事裁定,撤销武平县人民法院(2015)武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发回武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日作出(2017)闽0824刑初7号刑事判决,以陈不凡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27年2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退赔被害单位合计人民币7687834.22元。宣判后,该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2017)闽08刑终3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4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20年10月15日以罪犯陈不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陈不凡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屇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彭必柱、严永洪,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民警廖世海、钟贵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不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报请的罪犯陈不凡减刑建议提出明检三部减意(2020)636号减刑建议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陈不凡财产性判项数额大,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建议对罪犯陈不凡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本院认为,根据罪犯陈不凡的庭审陈述和其提供的刑事再审申请书,证实罪犯陈不凡在服刑期间提出了无罪申诉,未能认罪悔罪,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不凡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邓淑萍
审判员陈永辉
审判员叶景远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吴美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已于2019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4日




法释〔2019〕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

(201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63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的减刑、假释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  对拒不认罪悔罪的,或者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


第二条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第三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第四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六个月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第五条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刑时可以不受上述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六条  对本规定所指贪污贿赂罪犯适用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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