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张家慧受贿、行政枉法裁判、诈骗案,决定判处张家慧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在一审判决书披露的37名行贿人名单中,律师有18人。这些律师向张家慧行贿的金额最少10万元,大部分为数十万元以上,最多的高达615万元。
统计可见,除了通过张家惠外甥刘磊、丈夫刘远生介绍,或自己同学关系认识的律师外,更很多的是当地有名号的律所主任、律协领导。其中的,涂显亚,1988年7月,任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审判员;1992年8月至今,任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主任并兼任海南律师协会副会长、连续多年荣获海南省司法厅“诚信律师”称号,曾被海口市司法局授予“突出贡献奖”。
张杰,海南省律师协会民商委副主任,曾获得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海南省维护妇女权益先进个人、海南省政协优秀提案、优秀律师等称号;吴镇,海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廖波,海南律协第八届理事;赵建平,曾任海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理事......有网友评议:律师本应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代言人,法官本应是跟当事人、律师不发生利益往来的裁判者,可在这个案件中,律师从事的行贿法官的勾当,法官从事的拿人钱财或听命领导枉顾法律的勾当,他们以法律为敛财工具,把司法正义明码标价。
他们之间的一次次交易,都是一次次枉法裁判,背后是案件对方当事人乃至行贿方当事人遭遇到的司法冤案。这些司法“蛀虫”不仅伤害了案件当事人满怀希望通过司法追求公正的长年累月的诉讼之苦,更是将司法的公信力、法律的权威性,伤害的体无完肤。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张家慧涉嫌受贿、行政枉法裁判、诈骗案日前宣判。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检方指控的三项罪名成立,这名昔日“最富法官”一审获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一审判决书显示,自2006年以来,张家慧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37人财物共计4375万元人民币。而在这37名行贿人中,有18名律师。一时间,律师行贿问题引起关注。律师是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等法律服务的人员,其行贿行为影响尤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八类行为,其中包括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北京半夏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金认为,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律师应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为使命,其行贿行为不仅侵害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更会对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产生影响。“律师行贿是严重不法行为,我国从刑法、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建立了一整套预防、惩治机制。”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助理教授蔡元培说,这一行为将受到法律法规的严肃追究,轻则停止执业、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重则构成犯罪,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外,根据具体案情,律师涉嫌行贿行为还可能牵涉到伪证罪、虚假诉讼罪等罪名。对于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律师行贿问题又该如何防范?记者采访的有关专家和律师从业者认为,惩治、教育与监管缺一不可。在蔡元培看来,随着有关制度规范的建立健全,对防范律师行贿问题起到进一步的约束作用。“近年来,有关部门和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不断加大,今年开展的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专项活动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仅靠这些还远远不够。”王金认为,律师行贿之所以有“市场”,在于受贿方与行贿方的违法成本不高,受贿行贿尚有“可操作”余地,还需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压缩违法行为的生存空间。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目的,是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成为基本价值取向。蔡元培表示,在保障裁判者独立审判权的同时加强对案件质量的监督,防止贪污受贿、枉法裁判情况的发生,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阻止律师行贿的意图。(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陈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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