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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代表: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利弊建议

烟语法明 2021-04-01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讯 裴桐 记者林强2月22日,黑龙江省人大代表孙玉兰在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提出建议,她表示,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內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情势所需时,依据法律原则,运用法律精神、司法良知以及经验法则,对案件进行综合、理性判断的权力。

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律规定的约束如下:

1、道德是人的行为的风向标。法官要公正行使自由裁量权,就必须具有维护社会公义并能坚决抵制纷繁复杂诱惑的职业道德。作为法官本人,必须不断强调道德修养,树立强烈的正义感和鲜明的是非观念,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绝对信仰法律,忠于法律,认真执行法律,在裁判案件时坚持三个至上原则。

2、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秉承司法良知、恪守职业道德以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为目标做到裁判尺度统一避免主观偏见。杜绝形式合法、实体不公的裁判。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参照最高法院明确公布的指导性案例。针对同一类型、事实基本相同的案件,应作出基本一致的裁量。

3、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涉及较强专业性的问题应该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或相关经验的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或者通过专家咨询等方式,以提高法官对专业性问题的判断能力。同一法院的不同业务庭、同一业务庭的不同合议庭针对同一类型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以统裁判尺度做到同类案件同类处理。

4、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遵循证据裁判原则,严格依证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作为裁判基础的证据必须经过充分质证、辩论,同时在对证据采信和事实认定时应当综合考虑庭审中所有的证据材料信息。

5、法律法规有不同规定且导致案件不同的裁判结果,又难以依据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进行选择的,应当基于查明的案件事实,并结合公共政策、社会习俗、惯例等因素进行价值判断、利益衡量,选择适用最符合公平正义、社会基本价值观念的法律条文,确保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实现有机统一。

在当前的法治社会中,因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社会上纷繁复杂诱惑的存在,导致了很多冤假错案的发生,老百姓求告无门。所谓的自由裁量权,成为了个别法官的以权谋私的手段,为了一己私欲,不惜对抗法律。成为了冤假错案滋生的温床。

面对现实中存在的案件的裁判权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掌握在法官手中的现状,为了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作为人大代表,我要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呼吁从根本上改变法官自由裁量权一家独大的局面。


黑龙江省人大代表孙玉兰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实行法官案件处理责任制,谁签字,谁负责到底。如果发生冤假错案,出具法律判决书的责任人及法院的负责人承担同等的法律责任。

二、每个有疑问的判决书,当事人对主审法官的判决有异议的,主审法官必须接受对当事人进行答疑解惑并接受大众的监督。而不是判决书发给当事人之后就高高在上,不管当事人的死活,不管当事人是不是心服口服。

三、设立监督法院司法判决的民间独立机构,接受普通老百姓的申诉并组织其他专家重新对有问题的判决书进行复核,并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

转自:中国发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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