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2021年2月24日,天津市津南区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涉录音录像遗嘱继承纠纷案件。被继承人是夫妻二人,共生育三个子女,一个女儿、两个儿子。妻子已亡故,丈夫又因罹患癌症于2019年过世。丈夫住院治病期间,在两兄弟等人的见证下,由案外人录像,表示过世后将其名下的房产留给女儿。丈夫去世后,小儿子对遗嘱有意见,未配合女儿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小儿子于起诉前因病死亡。根据法律规定,小儿子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继承人即妻子和子女继承。2020年9月15日,女儿将大儿子及小儿子的妻子和子女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父亲的遗嘱由自己继承父亲名下的房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大儿子表示放弃继承诉争房产。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录像中见证人未明确其姓名和年、月、日,但录像中记录有被继承人及在场人的肖像,且双方对录制的时间、在场人员以及录制人没有异议。综合具体情况,该录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关于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应为录音录像遗嘱。但诉争房产中有其妻子的份额,故依照法律规定,遗嘱中处分属于其妻子份额的部分无效,因其妻子未立遗嘱该部分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第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须具备相应的见证能力,并且与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符合要求的见证人要到场见证,参加录音录像遗嘱制作的全过程。第二,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和肖像。在录音遗嘱中,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用口述的方式记录其姓名,表明遗嘱人与见证人的身份,并体现见证人在场见证。在录像遗嘱中,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展示其肖像,在记录肖像的同时可以用口述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其姓名,这样可以通过视频画面得知遗嘱人与见证人的身份、遗嘱人立遗嘱与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过程。第三,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年、月、日。由于录音录像遗嘱容易被伪造或者篡改,而遗嘱的设立时间是判断遗嘱的真实性与有效性的重要因素,因此,录音录像遗嘱也应当体现遗嘱的设立时间。在以录音录像的形式订立遗嘱时,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的过程中用口述或者其他方式表明遗嘱设立的时间。
第四、录像画面声音要清晰。录制视频时,画面要连续,选择光线充足的地方,保证拍摄的画面清晰,能看清楚遗嘱人及两位见证人的容貌,如果视频模糊不清,遗嘱将无效。还要注意画面的构图比例,必须将遗嘱人的整张脸都拍摄到画面中。在拍摄过程中,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声音要清晰洪亮,能够听得清楚。
第五、视频完整保存,不要编辑加工。注意保存原始视频及手机、摄像机等视频录制载体,因为视频容易被技术篡改,复制的录像往往不能作为证据被法院采纳。如有条件,建议采用专业的录像设备进行录制。不要对录制的视频进行后期加工剪辑,录像遗嘱如果存在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内容被篡改等情况,会被认定无效。
第六、遗嘱人要明确分配财产。最好是拟好财产分配方案,对自己财产的基本情况做一个盘点。遗嘱人个人有多少财产,这些财产分给谁,在视频中都要明确具体的说清楚,不能有歧义,否则日后发生纠纷即使到了法庭上也会有争议。2021年以前订立录像遗嘱,可以适用《《民法典》》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也就是说,即使在《民法典》生效前以录像形式设立的遗嘱,只要不存在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情况,均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转自:津南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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