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用的表情包
可能作为证据!
在一份民间借贷案的判决书中,贷款人张辉锋给借款人闫浩发微信,罗列了后者的借款明细。闫浩则回了一个表情符号“”[OK]。
这一表情符号在张辉锋看来意味着认同,但闫浩称:这个“”不是认可张辉锋的微信内容。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认为:张辉锋提交的微信记录,没有得到闫浩的明确认可,因而该微信内容不能作为后者尚欠张辉锋相应金额的依据。贵州高院(2020)黔民申2005号民事裁定书里认为,
2016年1月18日,代滢熙与王晓微信聊天显示,代滢熙提出“好的,放心!停息了肯定要归还本金的。”王晓回复了“OK”表情符号的聊天记录问题。首先,代滢熙未能提交原物进行核对,其次,即使截图是真实的,从该语句的含义判断,停息附加了归还本金的条件,而本案尚未归还本金,故条件未成就,该约定尚未生效。综上,不能就此微信记录单独认定双方已经达成了停息的合意。周本纲关于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相对于上述判决书中的微信表情,另一些表情的含义显得较为模糊。如在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的判决书中,承租方租赁期满后,面对出租方多次提醒、提出加租意愿,既不表示继续承租,也不表示搬离案涉房产,只是回复了一个“太阳”的表情符号。在出租方看来,这个“”[太阳]的表情符号意味着对加租的认可。但承租方却认为,这种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支持出租方,认为应当认定承租方同意按照加租后的标准继续承租。同时,判决承租方承担租赁期满后相应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浙09民终420号民事判决书利认为,
根据当事人一审提交的证据看,伟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伟杰与代表淑思凯公司的陈小平协商后,于2020年4月22日将已盖具了伟达公司印章、(抬头)需方(标注)为欣迈克公司、约定有标的、单价、数量、价款履行期限等条款的合同文本以图片形式通过微信方式给陈小平。此系伟达公司发出的要约。陈小平收到该合同文本后,即以淑思凯公司名义向伟达公司汇款30万元,并同时通过微信要求伟达公司将合同抬头需方改为淑思凯公司。此为淑思凯公司向伟达公司发出的新的要约。
徐伟杰通过微信回复表情符号“”,表示同意,并于4月23日将需方欣迈克公司改为淑思凯公司后的合同文本再次发送给陈小平。此为伟达公司的承诺。陈小平即以微信回复表情符号“”,对合同文本未再提出任何异议。伟达公司的承诺生效,讼争双方通过电子数据方式订立的讼争合同此时成立。该讼争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双方均应及时全面履行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刑事案件的司法文书中,也出现了表情符号。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看到一份《祝志祥、邓洪伟、彭奋等组织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其中写道:刘某等人“在卖淫活动后多次向祝志祥的微信号发送微笑等表情符号用于报账”。作为研究网络表情的学者,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胡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就国内的大多数案件而言,网络表情通常只是作为辅助证据出现,并非占决定作用。不过,鉴于表情符号含义的模糊性,如何解读、认定网络表情的含义,确实已经成为网络时代司法者面临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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