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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都认可孩子不是丈夫的,丈夫还要抚养孩子吗?法院这么判.....

烟语法明 2021-04-01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084民初3907号

原告:黄某,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林,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1,女,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原告黄某与被告郭某1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林、被告郭某1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为郭某2支付的抚养费152400元(抚养费按照每月1200元从郭某2出生计算至原、被告离婚时,共计127个月);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被告生育一女,取名郭某2。被告患有克氏症,生育几率很低,被告在(2020)苏1084民初1057号案件中,拒绝了原告申请的亲子鉴定,并当庭承认郭某2系与他人所生。原告认为,被告婚内出轨并与他人生育子女且对原告隐瞒至今,严重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郭某1辩称,被告要求孩子抚养费1200元/月,标准过高,当时原告挣不到这么多钱。原告自己知道自己没有生育能力。孩子从上学到现在,钱都是被告支付的,原告没有给过一分钱。当时和婚外男人生小孩,原告是同意的,结婚第一年原告姐姐就让被告在外抱孩子回来养,但是被告没同意,然后被告去妇幼保健所检查,被告身体没有问题,夫妻生活时,原告总是说被告不配合,原告主张精神损失费,被告也存在精神损失,婚前原告没有告知其没有生育能力。


原告为证明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18)苏1084民初640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长期隐瞒郭某2系与他人所生的事实,并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原告承担郭某2的抚养费;
2、(2020)苏1084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三次起诉离婚并且索要抚养费,该次诉讼中经原告多次质问,自认了婚内出轨与他人生育女儿的事实;
3、原告的病历检查报告,原告经医院诊断患有克氏症的可能。

经质证,被告郭某1未对上述证据提出异议,但认为原告所陈述不是事实。

被告郭某1为证明其诉请,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4、培训证书一份,证明被告曾经于2008年9月1日到苏州工业园区参加农村外来劳动能力就业培训,当时原被告一起到苏州,孩子是和别人偷偷摸摸养是不现实的,当时原告将被告带到苏州市和他姐姐有预谋的借种生子;

经质证,原告对于该证书无异议,但是不认可当时同意被告与他人生孩子的事实。经审查,证据1-4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原系夫妻,被告郭某1曾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经本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上诉期内,原、被告双方均未就法院判决离婚内容提起上诉。原、被告双方婚姻期间,被告郭某1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郭某2。在离婚诉讼以及本次诉讼中,被告郭某1均自认女儿郭某2系与他人所生,原告也陈述自身患有克氏症,生育可能极低。原告认为,被告婚内出轨与他人生育子女并对原告隐瞒至今,严重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主张为非亲生女郭某2支付的抚育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均以女儿郭某2非亲生为前提,被告郭某1虽承认女儿郭某2系与他人所生,原告黄某也提供了其患有克氏症的诊疗报告,因涉及第三人郭某2身份关系的确认,不适用当事人自认,不能代替医学证明的证明效力,鉴于原告未能提供女儿郭某2非亲生的DNA医学证明,原告诉求缺乏有效证据,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女儿郭某2的抚育费以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不予支持,日后原告如能取得女儿郭某2非亲生的医学证明,仍可向法院起诉。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86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审 判 员  于 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牟疆燕
书 记 员  赵昕彤


转自: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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