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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审监庭:敢于及时全面依法纠错,严格规范再审审判实践

烟语法明 2021-04-01



2021年,时值“十四五”开局之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开启。在深化司改中,审判机关如何进行业务革新?司法审判如何秉持“法理情”逻辑规则,关照个案公平正义?全国两会期间,澎湃新闻特别推出最高法十大业务部门系列专访,借此梳理司法革新的经验和思考,以期探路新时代审判改革。本场访谈嘉宾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韩维中。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韩维中


谈审判监督现状:全国再审改判刑案1.1万余件,逐步健全冤假错案纠正

机制澎湃新闻: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审判监督工作中,如何作为?有何成效?

韩维中: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依法办理各类审判监督案件170余万件,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作用,为保障人权、维护公正、保护产权、促进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一是依法纠正刑事冤错案件。全国法院再审改判刑事案件1.1万余件,依法纠正张氏叔侄案、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一批重大刑事冤错案件,让正义最终得以实现。再审改判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等案件,以个案公正推动良法善治。依法纠正冤错案件决心之大、力度之大前所未有。

二是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围绕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改善营商环境、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等出台一系列司法政策文件,发布两批13件典型案例,完善产权司法保护制度,稳定社会预期。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纠正张文中、顾雏军、赵明利等案件,引发强烈社会反响。全国法院落实平等保护原则,依法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2016年底至2020年6月,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甄别纠正涉产权刑事冤错案件190件237人,彰显党中央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坚定决心,鼓励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三是民商事、行政审判监督工作质效有效提升。全国法院强化质量意识,推进繁简分流,加强矛盾化解,截至2020年9月依法办理民商事再审审查案件127万件,启动再审30万件,改判7.9万件;办理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民商事抗诉、检察建议等案件2.4万件;办理行政再审审查案件17万件,启动再审1.5万件,改判2500余件,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妥善化解一批涉及主体多、历时久、积怨深的疑难复杂矛盾,切实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澎湃新闻:过去一年,在推进刑事冤错案件再审纠正工作方面,法院如何发力?

韩维中: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加强审判监督,不断加大对案件的复查、甄别力度,对错案发现一起、纠正一起。2020年,人民法院保持工作力度不减,继续深入推进冤错案件再审纠正工作,坚决依法纠正了江西张玉环故意杀人案、云南何学光故意杀人案等多起重大刑事冤错案件,充分彰显了国家对人权司法保障的高度重视,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在司法领域的具体贯彻,必将在全社会产生信仰法治、信赖司法的正能量。

过去一年里,人民法院积极开展涉产权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工作。如河北某餐饮公司董事长肖某诈骗案、湖北某工程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明逃避缴纳税款案等一批涉产权案件,均再审改判无罪,是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公平正义法治环境、贯彻落实中央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重大决策的具体实践。

当前,人民法院正在从司法理念、法律制度、工作机制等方面逐步建立健全冤假错案防范、发现以及纠正的机制,把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落到实处,充分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谈审判监督理念:要敢于、及时、全面、依法纠错,正确运用纠错方式

澎湃新闻:有学者谈到,“有错必纠”是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长期坚持的理念,但由此产生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罅隙,使得制度目的与实践的“吻合”出现异化,您怎么看?

韩维中:审判监督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020年10月22日召开的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会议上,周强院长指出,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党的思想路线在审判监督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审判监督工作的灵魂。在司法实践中,落实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要求,必须坚持“依法纠错”。

这里面包含有以下几层含义。首先,要敢于纠错、及时纠错、全面纠错。要从维护大局出发,从人民利益出发,对错案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既要纠正实体错误,也要纠正程序错误,切实保障当事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

其次,纠正错误裁判,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也即依法纠错。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再审事由、申请再审的期限、再审程序等都作出了规定。对这些程序性规定,无论是当事人还是人民法院都必须遵守。

第三,要正确运用纠错的方式。纠正错误裁判的最重要的方式,当然是再审改判,但改判不是纠错的唯一标志。例如,对于因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等情形启动再审的案件,通过再审纠正原审中存在的程序错误后,可能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并无变化,这时不能认为没有进行纠错。我国有“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

有人认为,只要案件没有改判就是没有纠错,就是没有实现“实体正义”。这种观点忽视了程序正义的重要意义,我们不能赞同。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统一的,实体正义只能在程序正义中得以实现。所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有多条涉及原审程序性错误。再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一款中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此情形下,虽然案件的处理结果是维持原判,但也不能认为没有进行纠错。

第四,要引导当事人进一步增强证据意识,从源头上减少“错案”。从司法实践看,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中的绝大多数,都涉及事实认定问题。在相当一部分案件中,当事人认为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与“真相”不符,但又不能提交或者及时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真相”,因而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有的案件裁判生效多年后当事人又发现新证据提出再审申请。这恐怕也是产生所谓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的罅隙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果全社会都能充分认识到打官司要靠证据,都能增强证据意识,就会从源头上相当程度地减少“错案”,也可以及时纠错。


谈再审程序争议:明确不得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情形,严格规范审判实践

澎湃新闻:司法实践中,案件再审仍存在指令和发回原审法院的概率,导致改判几率相对较低,不仅可能引发当事人对司法裁判的不信任,亦可能导致再审“循环”,有何改善之策?

韩维中: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多数再审案件原则上是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仅在特定情形才能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在实践中,上级人民法院没有提审而是选择指令再审的处理方式,通常是因为原判决存在的主要问题涉及事实认定或者遗漏当事人等严重程序错误,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和纠正程序错误。

同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在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或者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下,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是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审级利益,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应该充分认识到发回重审的处理结果也是对原审裁判中存在的错误的纠正,发挥了再审程序依法纠错的功能。

当然,有必要考虑的问题是,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或者发回重审的案件,是否都是确有必要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其中是否存在本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却指令再审的案件?是否存在本可以改判却被发回重审的案件?从最高法院前些年调研的情况看,确实存在个别案件被不当地指令再审或者多次发回重审导致纠纷不能尽快解决而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情况。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进一步规范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提高审判监督质量和效率,最高法院于2015年发布了《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的第二条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一般应当由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审理,仅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形下,才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同时,该司法解释第三条又规定,对于原裁判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后作出的;原裁判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再审管辖权的;需要统一法律适用或裁量权行使标准的;以及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情形,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也就是明确规定了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情形。对于已经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该司法解释对发回重审也进行了限制。

其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一般应当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但原审人民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过审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上级人民法院不得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此外,第五条对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情形也作了明确规定。

与此同时,为了确保上述规定得到落实,该司法解释第九条还特别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的审判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澎湃新闻:对于当事人来讲,由上级法院提审并进行改判再审案件,是否成为一种普遍期望?

韩维中:从当事人的角度讲,对案件提出再审申请或者申诉的当事人中的绝大多数,通常是希望案件由上级法院提审并进行改判。对此,我们是充分理解的。但因为司法实践中的情况复杂,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也存在很大差异,所以不能一刀切地规定所有的再审案件都必须由上级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

例如,在原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情形下,就不能由上级人民法院直接作出裁判,而只能将案件发回重审。对于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最高法院的态度是明确的,无论是从司法解释规定还是工作要求方面,都体现了原则上由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并进行实体处理,严格限制将案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或者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要求。

从另一个角度讲,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及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而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的案件,不能因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不是改判或改判率低,就怀疑是因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重审而导致原判决中存在的错误得不到纠正,并因此质疑司法裁判公正性。对此,我们确有必要厘清认识。

今后,最高法院将继续加强对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案件的调研分析,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严格规范审判实践,健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案件跟踪督办制度和指令异地再审监督协调机制。谈孙小果案再审改判:要以案为鉴汲取教训,严格执行过问案件全程留痕等制度

澎湃新闻:孙小果案一审被判死刑后,先后经历了二审、2007年原再审两次改判后,最终改判成有期徒刑二十年。2019年又再审改判死刑。有何启示?

韩维中:2020年,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孙小果被执行死刑。本案的再审改判舆论反响热烈,死刑判决获得社会各界普遍认同,获赞“正义会迟到,但不会缺席”、“提振公众法治信心”。孙小果案曝光之初,其多次逃脱法律惩罚和制裁的相关情节成为舆论关注焦点,公众对孙小果的“身份”及其背后“保护伞”的种种猜测引爆舆论。最终该案被查公职人员及重要关系人数十人,引发舆论对当地政法生态的强烈质疑和不满。

人民法院要以孙小果案为鉴,从中汲取深刻教训。

一是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加快构建权责一致的司法权运行机制,强化司法责任制,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二是切实贯彻落实防止过问案件的各项规定,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严格执行不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材料或打探案情、过问案件要全程留痕等制度,为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架起高压线。

三是针对案件反映的队伍管理教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深入开展法官队伍教育整顿,努力建设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法官队伍。


转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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