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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播超200万+的深圳禁摩案庭审:当真实执法司法遭遇“解剖式”法律较真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04-29


2021年3月30日,广东深圳市盐田区法院开庭审理的,原告深圳某行政学院王勇诉被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两被告确认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违法一案的庭审视频,经B站首先转发后,在中国庭审公开网上,点击量已经过了200万+。详见本号《法律与激情堪比任何律政剧:点击量超200万的深圳限摩行政诉讼庭审》一文。


尽管视频大火,网友评议热情高涨,有网友称该庭审堪比任何的律政剧。但法律人对此案好像并不太关心,法律评论文章甚少。


首先应该指出两点:一是,原告王勇是存在违反了深圳市的禁摩规定驾驶摩托车上路行为的。这一点,他也承认。至于深圳市禁摩处罚所依据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授权后,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发布的禁摩规定,是否具有法规效力,还需要进行司法审查。


二是,从庭审表现看,原告王勇的行政诉讼专业法律知识是欠缺的。他居然将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作为两个案件分别起诉,不知道应该一个案件一并起诉;对禁摩处罚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有异议,却没有作为一项行政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将该文件进行规范性审查,致使法院没有专门审理该文件的合法性。


但是,这些并不妨碍经过精心准备的原告王勇,在法庭上,像解剖麻雀一般事无巨细面面俱到,从法律程序上对行政执法人员资质行为、违章事实认定、处罚程序等,对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对交警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展开了一场体无完肤的较真批判。当然,对于审判长的法庭安排,原告按照自己的法律理解,进行了引法据争,但也控制好了节奏而不发生冲突。



正式交警或辅警一人发现纠查扣押违章机动车,到指定办公地点被交警人员告知处罚事项,期间也多次寻求谅解请求从轻处罚未果,最后在制作好的一体化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上签字,这应该是绝大多数日常机动车违章行为人通常的被处理模式,也是交警部门人员日常的“标准”工作流程,不管是被处罚人,还是执法人员、部门,都司空见惯了。


也许,上面视频里出庭的三名警官及代理律师、处罚民警,都认为这起案件就是一个走走过场的行政诉讼,没想到的是,原告王勇从查扣车辆执法人员的着装身份人数、执法流程,到现场执法视频的完整性,到行政处罚人员的资质人数、处罚流程、审批流程,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查处地段,到最后处罚依据的合法性等等,进行了精细化的分解,然后对照相应的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公安部行政规章、深圳市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的规定,一一指出了违法违规之处。


有赖于原告王勇的精心准备,其在庭审中,针对被告提供的执法证据,不仅提出了异议,而且清楚的念出了自己异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内容,让围观者一目了然。完全不同于其他法庭庭审对于法律术语、法律条文的一闪而过,非法律专业人士的旁观者看的云里雾里,这就是这个庭审视频热传的原因吧。可以说,原告用他的详尽法规准备,向社会公众,包括庭审中的被告行政机关代理人、法庭的合议庭成员,展示了现实执法状态与法律法规规定状态的差距。


观看完这个视频,烟语君立马想到了山东高院的一份再审行政判决书里,对一起交警部门查扣“违章”电动车行政执法状态评价的判词:被告交警部门作为车辆和驾乘人员管理的专业职能部门,对自己做出的行政行为采用互相否定方式进行答辩,本院着实不能理解,对车辆性质的认定标准不能统一尺度且如此反复,只能说明其执法的随意和粗放,其表现出的是被申请人在执法中的不认真、不规范。最终,山东高院再审撤销了两级法院维持交警部门处罚决定书的判决,并且直接判决撤销了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直以来,行政执法机关,都是作为管理者和法律代言人的身份,出现在违法违章者面前,接受其处罚的或是不明白法律规定,或是碍于维权成本太高,也往往对执法行为的合规性问题采取的是服从和容忍的态度,甚至某些司法机关也以容忍的态度,以“轻微的执法瑕疵”来裁判执法活动的不合法行为。但从法律规定和意义上讲,没有程序的合法,就没有实体的合法。

在原告没有提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背景下,在庭审中审判长也表明处罚依据的禁摩未见已经深圳中院审查过的前提下,其确实存在违反禁摩规定,但如此过多的行政执法不合法不合规的地方,是否能认定交警部门查扣处罚行为合规合法呢?这就要考验司法的法律考量和司法担当了!


建设法治社会,不仅是要制定了科学的法律规范、完备的法律体系,更要通过执法司法的严格依法履职,才能让社会民众对法律有信心。建设法治社会,首先是建立法治政府。作为执法者,法治社会要求其查处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首先自己要做到守法守规。不讲法律程序,即使执法活动查处的是违法行为,所依据的是权力而不是法律。也许,这就是这场点击量超过200万+庭审视频,告诉我们的道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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