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快报讯(通讯员 许春燕 刘现伟 记者 张晓培)车辆停在小区车位里被撞,车身多处受损,车主到物业公司调取小区公共视频时却被告知摄像头故障,没有录像。找不到肇事者,这事儿该谁担责?近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物业存在过错,需承担30%的赔偿责任。市民潘先生是徐州城南某小区业主,2017年购房时,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上房后,潘先生购买了小区一个地下车位,并于2019年4月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停车服务协议》。2020年4月,潘先生停在自己车位上的保时捷汽车被撞,车身多处受损。潘先生找到物业公司,要求调取小区公共视频录像,物业公司称因下雨电路故障,小区部分摄像头出现故障,无法提供录像。找不到肇事者,无奈潘先生只能先自行到汽车维修服务中心维修汽车,花费维修费15400元。潘先生称,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责任。“物业有安保义务,他们没尽到车辆保管义务,在找不到肇事者的情况下,物业应当赔偿修车损失。针对潘先生的说法,物业公司则认为,双方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并非保管合同关系,且小区部分摄像头突发故障并非物业公司导致,且公司也及时维修了,已经尽到物业服务义务,所以拒绝进行赔偿。双方协商不成,潘先生将物业公司起诉至徐州市泉山法院,要求其赔偿汽车维修费15400元。泉山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对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包含对违反小区安全管理行为具有制止义务,以及防止小区内出现安全问题的协助义务。《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明确约定物业公司应保证区域范围内设备的正常运行,而本案中物业公司未能维护小区内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致使潘先生无法调取特定时间段内的视频证据,从而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丧失通过侵权法律关系寻求权益救济的途径。“本案中,物业公司未完全履行自身的安全协助义务,存在一定的履约过错,应在自身具有过错情况下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官刘现伟介绍,在赔偿责任的认定上,法院认为,物业服务协议不同于保管协议,在未明确约定物业公司应承担区域范围内业主私有财产安保义务的情况下,不能扩大解释,不能自行认定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财产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对于不确定的危险不应负担过重的义务。最终,法院酌定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潘先生4620元。访客小区停车受损,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李先生驾车进入某小区探访亲友,将车辆停放于小区内。熟料,李先生在访友结束后欲离开小区时,发现自己的车辆后部被撞且损坏严重,但未发现肇事者。此后,交通部门认定李先生车辆停放于案发小区内,后部被撞,李先生无责任。李先生主张,管理小区的物业公司向其收取了停车费,双方成立保管合同关系。然在事故发生后李先生多次要求该小区物业公司出示视频监控录像,但其却拒不提供。李先生认为,因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无法调取视频监控录像,导致其车辆受损、索赔无门,故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因对车辆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赔偿其车辆修理费用。物业公司答辩认为,李先生进入小区停车并未与物业公司之间成立保管合同关系,故物业公司不负有车辆保管的义务。此外,李先生陈述的停车位置位于公共过道,属于公共区域,即使车辆受损,也属李先生自身过错所致,故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李先生将车辆停放于小区,物业公司收取相应费用,双方之间并不成立保管合同关系。
首先,小区物业与专业的停车场地经营者不同,前者以服务小区居民为根本宗旨。小区物业允许非本小区居民之车辆驶入小区停放,其根本目的在于为访客寻访小区居民提供便利。对于物业公司所收取的停车费用而言,无论从涉诉小区的地理位置,抑或目前市场通行的停车费用收费标准来看,物业公司收取的费用数额及计费标准明显与专业停车服务的市场收费水平存在显著差别。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停车管理服务工作,其计时收取的费用应属管理服务费性质。
其二,本案中,李先生作为访客驾车驶入小区临时停放车辆,其停放后仍对该车辆实际占有和控制,且李先生所指认的车辆停放位置属于非停车区域、周围亦无监控设施,物业公司对该车辆亦无法进行有效的管控,双方之间并不形成保管合同法律关系。
其三,根据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公示的停车管理规定,物业公司对驶入该小区的车辆履行的亦非保管义务,其收取的“停车占地费”并不具有保管费的性质。
综合以上,李先生作为访客驾车驶入该小区并进行停放,其与物业公司形成的并非保管合同法律关系。物业公司不应对李先生主张的车辆修理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