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了仲裁案还要支付2000万律师费,怪谁呢?
来源:(2020)深国仲裁3864号仲裁书
上市公司认为,仲裁院判决的36%是法律支持的违约金的最高上限。即使不找律师辩护,法律规定的最高赔付也就是36%,何来减少损失一说?此外,还提出,律师委托合同中明确,合同解除是收取后续律师费用的前提条件,而事实合同并未解约,只是裁决赔付了违约金。可惜,这些理由并未得到“一裁终局”的仲裁委的支持。
这是一个典型的大案,所谓的大案,不在于法律关系有多复杂,主要是指纠纷的标的额大。6亿本金,别说主张的违约金年108%,即使年36%也是过亿的。面对这样的案件,被人申请仲裁的公司岂敢怠慢,第一想法可能就是找律师应诉,通常都是找大律所、知名律师,更有找在该仲裁委兼职仲裁员的律师的想法。这是人之常情,也是一直倡导的法律途径。说是病急乱投医,或是不找这家也得找那家律所,也行。
既然找律师,作为合作的基础,就要对律师信任,尤其是合作初期。打官司之初,都是别说的赢得诉讼信心满满,哪有考虑诉讼结果之后的法律关系的?有的当事人面对巨额索赔提出,只要能打赢官司,不惜一切代价。又有几个当事人想过:自己跟自己即将委托的律师、律所之间,除了人格和法律业务的信任关系之外,是什么关系呢?也是有偿平等的法律服务合同关系啊!
既然是合同关系,就有产生纠纷的可能,一旦发生纠纷,解决裁决纠纷的根据是什么?当然是签订的合同条款。现实中,法律服务合同条款,一般都是律师以律所的名义提供的格式条款:一方是精通法律业务处理法律纠纷无数的律所、律师,一方是被仲裁诉讼列为当事人有求于律师的当事人,有的是基本的法律菜鸟,或是有几个一知半解的法务人员。法律服务合同签订之时,就已经处于了法律知识和能力的不平等状态。
对方公司要求的年违约金108%,实际裁决的是年违约金36%,究竟算不算为自己公司“减损”了?这本是一个立场不同就有不同认识的问题,但不用怀疑,根据仲裁之前的代理合同约定,肯定是明确列为“减损”内容的。虽然说不管是仲裁还是诉讼,终局裁决没有出来之前,结果都是未知的,但这样的结果,不讲法律,普通人是否能够接受?合同里就是这么约定的,又能怪谁呢?正所谓,考虑不周,贻害无穷。合同的价值,就是在于防范未来可能出现的一切不利后果,在未发生之时以合同的方式列出解决方案。这不仅需要法律知识,更是社会经验和人格信任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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