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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领导打招呼分管副院长顶不住,指示主审法官关照,被认定为徇私枉法

烟语法明 2022-04-29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0123刑初125号

公诉机关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俞泉,男,汉族,1968年1月15日出生,甘肃省永登县人,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2016年8月至案发前担、副院长,住兰州市七里河区。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徇私枉法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监察委员会依法决定留置,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徇私枉法罪、受贿罪被榆中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榆中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成、马福忠,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以榆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泉犯徇私枉法罪、受贿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11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娅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泉及其辩护人李成、马福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罪

2017年至2018年11月间,被告人俞泉担、副院长期间,利用主管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在有关案件的立案、审判、执行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5万元。
1.2017年,俞泉接受兰州火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章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章某在案件立案中提供帮助,事后在其办公室收受章某所送现金1万元。
2.2018年年初,俞泉接受杜某2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在杜某2妹妹杜玉娟房屋纠纷案中向该案主审法官打招呼帮助当事人调取证据,事后在兰州市七里河区银滩花园小区门口收受杜某2所送现金1万元。
3.2018年春节前后,俞泉接受兰州华东物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温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在温某申请强制执行案中向该案执行法官打招呼,事后在西站万辉广场的人人渔港酒店收受温某所送现金1万元。
4.2018年11月,俞泉接受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张某1、张某2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在焦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向该案主审法官打招呼说情,事后在其办公室收受焦某所送现金2万元。
上述受贿事实系被告人俞泉在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家属已将涉案赃款退缴至兰州市七里河区监察委员会。

二、徇私枉法罪

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间,张利军、张生龙等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在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张利军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6支、弹药1020发,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张生龙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帮助张利军长时间保管枪支3支及子弹40余发,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亦属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定罪量刑。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俞泉作为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主持全面工作并分管刑事审判庭的副院长,因相关领导过问该案件,即授意主审法官杜某1对张利军提出缓刑意见并提交审委会讨论;5月15日,俞泉主持该院审判委员会,在作为审委会委员发言时,在明知该案系法律规定情节严重、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情况下,未提出异议,在审判会上同意合议庭意见,最终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对张利军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对张生龙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导致该案重罪轻判,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18年9月11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审判监督程序对此案提起抗诉,2019年3月26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利军以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对张生龙以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为佐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榆中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俞泉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泉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应当以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被告人俞泉在被调查期间,如实交代调查机关还未掌握的受贿犯罪的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庭审时,公诉人以被告人就徇私枉法罪不认罪为由,当庭变更量刑建议,建议就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据此,提请我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俞泉辩称:我对受贿罪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对徇私枉法罪有异议,我没有指使主审法官杜某1对张利军判处缓刑,对张利军案提交审委会是按照审委会的议事规则,若改变强制措施必须要上审委会,不是我主张上审委会,我主持是因为我是临时负责人,按照审委会议事规则,在审委会上我也是最后一个发言的。我对张利军不应当判处缓刑以及自首情节不存在并不明知。因为起诉书认定为自首,合议庭上审委会的时候认为自首成立。我作为审委会委员,在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我不能看卷,也不能过问案件,在审委会讨论的时候,其他六个人都同意合议庭意见,我不可能先知先觉,认为自首不成立。我没有向合议庭其他人员打招呼,也没有向审委会其他成员打招呼,因为相关领导给我说,我才给办案人员说在原则范围内能轻就轻。至于造成重罪轻判的原因,现在我才知道是主审法官多次收受本案相关请托人的巨额贿赂,这些情况在侦查、起诉阶段我不知道,我没有收到任何贿赂。综上,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并尽量适用缓刑。

被告人俞泉的辩护人李成、马福忠的辩护意见是:

1、关于徇私枉法犯罪:(1)被告人俞泉并未参与张利军等被告人非法持枪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工作。俞泉在张利军案件中的一些行为没有对张利军等人一审被判处缓刑起到实质性和决定性的影响。被告人俞泉对张利军具有吸食毒品、持有枪支威胁他人等从重量刑情节并不知情,主审法官向俞泉及审委会汇报时未作说明,误导审判委员会各委员认可主审法官对张利军判处缓刑的裁判意见。俞泉作为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在主持张利军非法持枪案件审判委员会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违反审判委员会议事及表决规则的行为,不应承担在主持审判委员会时同意合议庭意见、致使张利军案件“重罪轻判”的责任。被告人俞泉没有徇私徇情的犯罪故意。俞泉没有与张利军亲属及请托人有过任何接触或收受贿赂的情形。在上级部门相关领导“打招呼”不断向俞泉施压的前提下,俞泉迫于无奈向主审法官过问张利军案件的审理情况,如实告知相关领导“打招呼”时提出的意见,即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对张利军在量刑上尽量从宽处理。(2)张利军等被告人非法持枪案主审法官杜某1收受50万元贿赂款的行为与张利军一审被判处缓刑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致使张利军等被告人“重罪轻判”的直接和根本原因。俞泉在不知主审法官收受贿赂并允诺对张利军判缓刑的前提下,对涉嫌的徇私枉法犯罪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充分体现其真诚认罪悔罪的态度和主动承担领导责任的担当。当俞泉知情杜某1受贿事实后,其已明确提出对涉嫌徇私枉法犯罪所做的认罪认罚存在不同意见,应当重新从轻、从宽量刑。

2、关于受贿犯罪:被告人俞泉在办案机关尚未掌握其存在经济问题之前,如实供述收受“感谢费”的情节,构成自首;本案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俞泉家属已向办案机关退赔全部受贿款项;被告人在调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涉嫌的受贿犯罪数额不大,不存在事先索贿情形,没有为当事人获取任何不正当利益,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应当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量刑。

综上,榆中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量刑畸重,依法应从轻、从宽量刑。建议对俞泉涉嫌的徇私枉法犯罪和受贿犯罪均免于刑事处罚,即使不能免于刑事处罚,应在十个月有期徒刑以下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徇私枉法犯罪事实:

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间,张利军、张生龙等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在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该院审理查明:张利军、张生龙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张利军非法持有枪支6支、弹药1020发,张生龙帮助张利军长时间保管枪支3支及子弹40余发,二人行为均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且属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对张利军、张生龙应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定罪量刑。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俞泉作为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主持全面工作并分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因相关领导过问该案件,即授意主审法官杜某1对张利军从宽处罚。主审法官在收受相关人员50万贿赂款及被告人俞泉的说情干预下,对张利军、张生龙提出缓刑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5月15日,俞泉主持召开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该案,审判委员会委员一致同意合议庭意见,以张利军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以张生龙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8年9月11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3刑初59号刑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张利军、张生龙量刑不当为由,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2018)甘01刑抗1号刑事判决书,以张利军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以张生龙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书证
兰州市七里河区监察委员会关于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俞泉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线索来源的说明、兰州市七里河区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批准留置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批准延长留置时间决定书证实:2019年1月19日,市纪委下发《关于张利军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背后充当保护伞问题线索的核查意见》,明确由七里河区纪委监委对该问题进行核查。兰州市七里河区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9月19日决定立案,次日决定对俞泉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2月2日经兰州市监察委员会批准决定对俞泉留置时间延长至2020年3月18日。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七检公诉刑诉(2018)24号起诉书证实:被告人张利军等4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帮助毁灭证据一案,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月11日依法向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定涉案枪支6支,子弹1020枚,被告人张利军具有自首情节。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关于张利军等四人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帮助毁灭证据罪一案的合议庭评议笔录、审理报告、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2018)甘0103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该案庭审后合议庭进行评议,均同意主审法官意见。审判委员会讨论时,委员一致同意合议庭意见,最终决定执行合议庭意见。2018年5月15日,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张利军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四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宣告张利军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张生龙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张相桢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张生贤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扣押在案的枪支、子弹依法予以没收。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兰检公一审(2018)1号刑事抗诉书证实:2018年9月11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3刑初59号刑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张利军、张生龙量刑不当为由,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1刑抗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9年3月26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原审被告人张利军等4人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帮助毁灭证据罪一案作出判决,维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3刑初5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张利军、张生龙的定罪部分,对被告人张相桢、张生贤的定罪、量刑部分和第二项;撤销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利军、张生龙的量刑及缓刑部分;判决原审被告人张利军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决原审被告人张生龙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证人证言
马某1、李某1、陈某的证言证实:张利军等人非法持枪案上过审委会,当时审委会都同意了合议庭的意见。没有案外人给其打过招呼。
王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张利军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这个案子已经一年多了,当时的一些细节想不起来了,一切以该案的合议庭笔录、庭审笔录为准。按照规定,判处缓刑的案件必须要提交审委会讨论。
豆占新的证言证实:2018年上半年其参与过张利军案的庭审,杜法官说张利军是个企业家,对社会的影响很大,做过巨大贡献,要对张利军判处缓刑,杜法官说此案要上审委会,该案的最终结果由审委会定,其也就同意了杜法官的意见。
马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张利军案的书记员。该案的审理报告是杜某1口述,其从电脑上打出来的,案件上过审委会。
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杜某1没有给其汇报过案情。其没有参与过合议庭讨论,该案上过审委会,其列席了审委会。
钱某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其在西固区区委任职期间,因为张利军案找过俞泉,只是让法院判快一点,让张利军早点出来干他的事情,没有让他违规违法。没有给过关于张利军案件上的材料。因为师生和同学关系给俞泉给了两条南京烟,

杜某1的证言证实:张利军案是2018年1月15日受理的,由其承办,其和王某、人民陪审员豆占新组成合议庭审理这个案子。大约过了五、六天后的一天中午,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屠珠明打电话让其下午两点到小区门口说个事,其坐出租车到屠珠明住的小区门口,屠珠明手里提了一个纸箱和其坐到一个出租车上,屠珠明说其办理的张利军涉枪的案子,让其把张利军关照一下,屠珠明将她手里提的那个纸箱让其拿上,到家后打开这个纸箱看了一下,箱子里面装了些水果和10万元现金。2018年1月29日,张利军案子开庭审理完后,屠珠明打电话问了这个案子的情况,其告诉屠珠明张利军案有些问题,需要退查一下,后来主管刑事审判庭的副院长俞泉不让退查,其给屠珠明主动打了一个电话说这个案子俞泉不让退查,这个案子就不退查了。后来屠珠明打电话问张利军能不能判缓刑,其给屠珠明说判缓刑比较困难,屠珠明让其想想办法,最好能给张利军判个缓刑。后来涉枪案件暂停办理,一直等到涉枪的案子恢复审理后,其给屠珠明打电话说涉枪的案子恢复审理了,合议庭对张利军提的缓刑意见准备上审判委员会讨论决议,屠珠明说审委会决定给张利军判缓刑,检察院也不会抗诉。
开庭审理前的一天,俞泉将其叫到办公室说中院的领导过问张利军这个案子,让其把这个案子好好看一看,开完庭后将案子的情况给他汇报一声。开庭审理后,其抱着张利军等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的案卷到俞泉的办公室汇报这个案子,说这个案子有两个问题需要退查,俞泉让其把案卷先放到他的办公室。大约过了四、五天左右,俞泉将其叫到公室说这个案子过问的领导多,再不退查了。
2018年3月份,俞泉大约三次将其叫到办公室问对张利军的量刑意见,其每次给俞泉说,张利军判处实刑,刑期在五年左右,俞泉听了没有发表意见,也没有说啥。
2018年4月中旬的一天,俞泉将其叫到办公室,说张利军案关注过问的领导特别多,他都快顶不住了,并问其张利军能不能判处缓刑,其说对张利军判处缓刑从法理上讲不违背法理,但从张利军持有枪支、弹药的数量看,张利军持有枪支、弹药的数量都属“情节严重”,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这个范围内量刑,张利军有自首情节,检察机关也是认可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到三年,但是判缓刑就是太轻了,俞泉说对张利军提缓刑意见上审委会,让审委会的委员也把把关,分担一些风险,并让其好好准备这个案子的审理报告,将提缓刑意见的依据找充分,把张利军企业、承接民生项目的情况也写进去。其回到办公室后将以前写好的审理报告进行修改,将张利军五年有期徒刑的刑期改为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五年的意见,将张利军企业承接民生工程项目、张利军本人对社会贡献的相关情况逐一列举在审埋报告“需要说明的问题”部分中了。
2018年5月15日下午,俞泉主持召开了审委会,在会上审委会委员都同意合议结果,当日,他们制作了张利军案的判决书。2018年5月16日,其和书记员依据俞泉签发的释放通知书释放了张利军和张生龙。
如果俞泉不给其打招呼、干预其办案,其会坚持对张利军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张生龙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的意见。因为俞泉是主管领导,而且他也说有很多领导在这个案子上替张利军打招呼,当时其想判处缓刑只是判轻了,没有判错,为了不得罪俞泉,其作出了对张利军判处缓刑的意见。对张利军判处缓刑的依据主要是两方面原因,一是检察院起诉书中说张利军有自首情节,合议庭认可了;二是过多考虑了张利军企业承接民生项目及张利军本人对社会的贡献。
张志峰证言证实:其是张利军的弟弟。2018年1月底的一天,张利军的案子开庭审理结束后,张利军的代理律师说杜法官要去外地,让张利军公司派车把她们往中川机场送一下。当天下午,他们去了两辆车,将杜法官等三个人接上送往中川机场。到机场后,杜法官说过两天出差回来,再接一下他们。其和另外一名司机分别开着一辆轿车和一辆越野车去中川机场接了杜法官他们几个人。
2018年的春节前的一天,其开车到杜法官住的小区门口给杜法官打电话让她下来一下,其告诉杜法官其是张利军的弟弟,现在马上要过年了,送些水果,张利军的案子请她多多关照,杜法官客气了一下,其抱着两箱水果和一个纸袋子(里面装有20万元现金,当时杜法官不知道里面装了20万元现金)跟着杜法官走到杜法官家电梯口,交给了杜法官。
2018年4月份的一天,其开车到杜法官住的小区门口,给杜法官打电话让她下楼一趟,其对杜法官说张利军的事情希望她多多帮忙,然后其将装有20万元的手提袋递给杜法官,杜法官推辞了一下拿上了,说张利军的事情她尽力办。

3、被告人俞泉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8年1月至5月,杜某1负责办理张利军等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一案过程中,我给杜某1打过招呼,让她在允许的范围内从宽处理。这个案件是2018年1月29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的,开完庭后过了几天,杜某1抱着该案的案件材料到我办公室汇报,说开完庭了,有两个问题需要退查,我给杜某1说让她把案卷先放下,我有时间看一下。过了几天时间,我让杜某1到我办公室,我给杜某1说这个案件我没顾上看,是领导关注的案子,就再不要退了,杜某1说不退也行,就将案卷抱走了。我看过起诉书,张利军持有枪支的数量是6把,全部都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子弹有上千发。我记得是年前的一天,杜某1到我办公室说对张利军判处5年有期徒刑比较合适,我没有发表意见,让合议庭拿具体的意见。
2018年1月的一天,市法院一位副院长打电话让给杜某1说一下,对张利军案从宽处理。之后我将杜某1叫到办公室,说有领导关注张利军的案子,让她开完庭了把情况给我说一下。2018年2月底的一天上午,这位领导来到我的办公室,聊了一会天,临走时说让我把张利军的案子操些心,多关注些。
2018年3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西固区委姓钱的领导打电话找我,我将他接到办公室,他拿出张利军案的一份材料,说张利军承接了好些区上的民生工程项目,项目都没有完成,张利军出事了,这些项目都成瘫痪状态了,如果有可能的话,让张利军早些出来把这些烂摊子收拾一下。临走的时候,他说给我带了两条烟,我看是两条“南京”烟,我没推掉就放下了。后我将杜某1叫到办公室,说有领导拿过来张利军案件的材料,说张利军承接了好些民生工程项目,张利军出事了,工程都成烂摊子了,如果可能的话,就从宽处理,能早些出来收拾他的烂摊子。
2018年4月初的一天,七里河区委姓魏的领导打电话说张利军的案子让我操个心。之后,我将杜某1叫到办公室,说又有领导打电话关注张利军的案子,让我们操个心,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枪支的案子出台了一个新规定,我给杜某1说让她抓紧看一下,我又说,这个案子关注的领导多,都让对张利军从宽处理,让她看一下新规定,能宽到什么程度,适合不适合判缓刑,杜某1说,从法理上讲判缓刑不违背法理,张利军有自首的情节,检察院也认可,可以从轻到三年,判处三年的就有可能判处缓刑,但从张利军持有枪支、弹药的数量上看,判处缓刑是轻了。我说合议庭将张利军的量刑拿缓刑意见,把其他几个被告的量刑拿个具体意见,形成合议庭意见,把定罪量刑依据、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的问题全面的在审理报告上反映出来,按照规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也让各审判委员会委员把把关。
2018年5月6日左右,市法院院长打电话说我们院办公室将一份关于张利军案子材料已经取走了,让我回去看一下,多关注一下。2018年5月14日,我将杜某1叫到办公室,给她说这是中院院长给的关于张利军案件的材料,杜某1看后说这份材料案卷里面也有,我给杜某1说,市院院长也让我们关注这个案子,我问杜某1涉枪案子恢复审理了没,如果恢复审理的话就抓紧时间上会,杜某1说涉枪案件已经恢复审理了,审理报告也写好了,我说那就按照规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当天我在杜某1写好的审理报告上签字“同意上会”。
2018年5月15日,我们召开了审委会,讨论了张利军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的审理情况,在会上所有参会的审委会委员都一致同意合议庭意见,最后作出了审委会决议。
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被告人俞泉对证人杜某1证言提出异议,称部分事实不实,对其他证据,被告人俞泉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异议。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证明本案事实的以上证据来源程序合法,内容客观公正,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二、受贿犯罪事实

2017年至2018年11月间,被告人俞泉担、副院长期间,利用主管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在有关案件的立案、审判、执行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俞泉接受兰州火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某的请托,为章某在案件立案中提供帮助,事后在其办公室收受章某所送现金1万元。
2.2018年年初,俞泉接受杜某2的请托,在杜某2妹妹杜玉娟房屋纠纷案中向该案主审法官打招呼帮助当事人调取证据,事后在兰州市七里河区银滩花园小区门口收受杜某2所送现金1万元。
3.2018年春节前后,俞泉接受兰州华东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某的请托,在温某申请强制执行案中向该案执行法官打招呼,事后在西站万辉广场的人人渔港酒店收受温某所送现金1万元。
4.2018年11月,俞泉接受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张某1、张某2的请托,在焦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向该案主审法官打招呼说情,事后在其办公室收受焦某所送现金2万元。
上述受贿事实系被告人俞泉在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俞泉家属向兰州市七里河区监察委员会退缴赃款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书证
周玲玲、杜玉娟返还原物纠纷案卷材料证实:该案由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同年5月31日判决被告杜玉娟胜诉。审判员为梁某。
温某申请强制执行案案卷材料证实:该案由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于2016年12月22日由执行员何建国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章某民事案件案卷材料证实:该案由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因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于同年6月27日裁定准许撤诉。审判员为李某2。
焦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卷材料证实:该案由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19日提起公诉,2017年9月22日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焦某免予刑事处罚。
何建国于2020年4月2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其在办理申请人温某与被申请人甘肃天鹏建设有限公司、甘肃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301项目部、史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俞泉未给其打招呼,案件已办理完结。
兰州市七里河区监委情况说明证实:受贿部分的相关事实系俞泉主动交代。
扣押财务清单、兰州银行现金缴款单证实:2020年3月30日兰州市七里河区监委从孙秋霞处扣押退缴的赃款5万元。

2、证人证言
杜某2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8年初,其妹妹杜玉娟因为房屋纠纷被周玲玲告上法庭,其当时考虑周玲玲家的关系比较硬,怕其妹妹在案件上吃亏,2018年3月的一天其到俞泉办公室,把杜玉娟的情况给俞泉说了,请求俞泉在其妹妹案子上主持公道,俞泉嘱咐把证据找齐,说法院会主持公道的。判决下来之后,其想感谢俞泉,几次约他出来吃饭他都拒绝了。2018年6、7月的一天,其开车到俞泉位于银滩花园家的小区门口,将1万元现金塞给他,俞泉推辞了几番后收下了。
梁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的时候,其作为主审法官审理了杜玉娟、周玲玲房屋纠纷案,当时俞泉副院长说杜玉娟在龚家湾派出所的户籍证明他们个人调取不上,让其过去调取一下。俞泉也再没有说什么。这个案子判完后,俞泉问其杜玉娟的案子怎么样了,其说已经判完了,驳回了周玲玲的诉讼请求。
章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6年或2017年的时候,甘肃建投装备公司欠其公司货款大概200多万元,当时该公司逾期不给其还钱,其找了个律师代理案子,但律师看完材料之后说证据不足,主要是没有欠条,立不了案。其就去七里河区法院找俞泉,让他在立案的事情上帮忙,俞泉当场打电话把李法官叫到办公室,李看完材料后,说虽然没有欠条,但有三方核账的材料,有这个材料就可以立案,随后俞泉给立案庭也打电话,案子就顺利立案了。后双方庭前和解,其撤诉了。其想感谢一下俞泉,就到俞泉办公室,将1万元现金放在俞泉的办公桌上,俞泉推辞了几番将钱收下了。
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上半年其办过兰州火炬物资有限公司和建投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这个案件撤诉后俞泉请其吃过饭,当时吃饭的人有章某。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俞泉没有给其打过招呼。
高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春节前后的一天下午,其打电话约俞泉去兰州西站附近一家饭店吃饭,当天下午吃饭的温某、俞泉、还有三四个人,在吃饭的时候,其给俞泉介绍温某是其朋友,做生意别人欠了她一百多万,她将对方起诉到七里河法院了,让俞泉出出主意,帮帮忙,想办法把别人欠温某的钱尽早要回来,案子的具体情况是温某吃饭的时候单独给俞泉说的。吃完饭还剩一瓶红酒,其让俞泉回去的时候把这瓶酒拿上,临走的时候温某给剩下的这瓶红酒的包装盒里面放了一个信封袋。过了一年左右,温某说她的事情法院已经解决了,别人欠她的钱也要回来了。
温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下半年史廷文欠其150万元借款不还。2018年初,其给高某打电话让帮个忙。过了大概一个月的时间,高某说他的一个朋友在法院上班,一起吃个饭,给其介绍认识一下。吃饭时候,高某给其介绍认识了俞泉,当时其给俞泉说有一个案子在七里河法院判赢了,但一直要不回来钱,让他帮忙要一下钱。俞泉说走法律程序,尽可能帮忙把钱要回来。当天拿来的红酒没有喝完,剩了一瓶,高某让俞泉拿走。在临走的时候其将事先准备好的1万元现金,放在剩下的那瓶红酒的箱子里,高某把装有其放的1万元现金的红酒箱子给了俞泉。
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7月左右,其、张某2、焦某在法院对面的一个农家乐吃饭打牌,焦某说他被牵扯进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子当中了,案子在七里河法院审理,是一个姓罗的法官在办理,让其和张某2帮忙说个情,把他从轻处理一下。过了几天,其和张某2到俞泉办公室,给俞泉说焦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子情况,把焦某从轻处理一下。俞泉当时说他先了解一下情况再说,焦某最后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2018年中秋节后的一天早上,焦某给其一个装有现金的信封袋,让交给帮忙的人。其到俞泉办公室,把信封袋给俞泉,俞泉没有要,将其从办公室推出来了。后其把焦某给的信封袋给了张某2。
张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其和焦某、张某1、苏生红一起打双扣的时候,焦某说他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起诉到七里河法院了,让帮帮忙。2018年10月份,焦某的案子判决下来后的一天,其和张某1去俞泉的办公室请他吃饭,俞泉说工作忙推辞了。过了半个月,张某1给其一个大信封袋,说里面装的是钱,让其给俞泉,其就把信封袋放到俞泉的办公室,当时俞泉一个人在办公室,其将大信封袋放到俞泉的办公桌上就走了。
焦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是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其和张某2、张某1在一起打双扣的时候给张某2和张某1说过让她们在其案子上操个心,让张某2和张某1找领导和法官说个情,不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最后法院依据其没有参与拉存款的行为,自首、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挽回损失、其向公安机关退了其在聚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法院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判处免于刑事处罚。2018年11月份,为表示感谢,其给张某1一个装了2万元现金信封袋。
罗某的证言证实:在其办理焦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子的过程中,俞泉将其叫到办公室,说这个案子的被告人焦某是兰州市公安局的退休干部,让其认真看看这个案子,能不能给焦某判个免予刑事处罚,焦某就可以保住退休工资,他退休后的生活能有个保障。这个案子在上审委会之前,其拿着审理报告找俞泉签字的时候,给俞泉汇报说给焦某提的是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审委会通过后就可以下判决,俞泉没说什么就把字签了。
3、被告人俞泉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8年年初的一天,我朋友杜某2到我办公室,说他妹妹杜玉娟因为房产纠纷被人告到法院了,但案子上是她妹妹占理,但相关的证据在龚家湾派出所,他们调取不到,想让法院去调取,找我给办案法官打招呼调取相关证据。杜某2离开后,我给梁法官打招呼说了杜某2妹妹案子的事情,并安排她去龚家湾派出所调取材料,后来经法院审理,杜玉娟胜诉了。过了一段时间,杜某2打电话约我在银滩花园路边见面,杜某2说了一些感谢的话,之后拿出1万元现金塞给我,我推辞了一番就收下了。
2017年的时候,我朋友章某来我办公室说有一个公司欠他的钱不还,他想把对方起诉到法院,他当时拿着证据材料。我把负责办理经济合同纠纷案子的民二庭审判员李某2叫到我办公室看章某提供的材料,李某2看完之后说证据可以,我帮章某把案子立了,让李某2办理。过了一段时间,章某说这案子调解处理了,让我约李某2一起出来吃个饭,吃完饭之后,章某拿出1万元的现金给我,让我去喝个茶,我推辞了一番就收下了。
2018年春节前后的一天,高某叫我在西站万辉广场的人人渔港吃饭,当晚一起吃饭的大概有4、5个人,其中有高某姓温的女性朋友,在吃饭的过程中,高某说他姓温的朋友在七里河区法院有个经济纠纷的案子需要我帮忙,之后姓温的说别人欠了她的钱,她起诉到法院已经胜诉并申请强制执行了,但对方还是不还钱,问我怎么办,我就给她说走正常程序就行了,我给你催着些。当天晚上高某拿了几瓶红酒,喝到最后剩下一瓶了,临走的时候,高某说剩下的这瓶红酒让我带走,我走的时候也就拿上了,他还特意说让我回家打开看看,我回到家之后把红酒打开发现里面除了红酒之外还有1万元的现金。
2018年夏天的一天,我院办公室的张某1和审监庭审判员张某2两人到我办公室,说她们的朋友焦某有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子在我们院刑庭罗某处办理,焦某是共同被告,张某1说焦某的案子她给罗某打过招呼了,让我也给罗某说一下,把焦某关照一下,我当时给她们俩说行,之后我把罗某叫到我办公室给他说了焦某的案子,让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关照一下,罗某也表示同意关照。过了一段时间,张某1来我办公室,拿着一个大信封袋,说焦某托她给我2万元钱,说是在案子上麻烦我感谢我的,我当场把张某1批评了一顿,她就把钱拿走了。又过了一段时间,张某2拿着用报纸包着的2万元现金来我办公室,说这是焦某托她给我送的2万元钱,我推辞了几番,最后张某2把这2万元钱放到我办公桌上推门跑出去了,因为在单位我不好追,就把这2万元钱收下了。
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被告人俞泉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未提出异议。合议庭评议后认为以上证据来源程序合法,内容客观公正,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综合证据:
户籍证明证实:俞泉,男,汉族,出生于1968年1月15日,籍贯为甘肃省永登县,身份证号:620105196801××××,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共甘肃工业大学委员会组织部关于批准冯建春等三名同志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通知证实:1994年4月22日俞泉转为中共正式党员。

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晋升审批表、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党组会议纪要、情况说明证实:俞泉于1995年6月进入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工作,2016年8月至今担、副院长、审委会委员。2016年8月15日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党组会决议: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俞泉分管刑庭工作。2018年1月15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暂由俞泉副院长主持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工作。

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被告人俞泉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未提出异议。合议庭评议后认为,以上证据来源程序合法,内容客观公正,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泉作为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主持全面工作并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因相关人员过问案件,便授意主审法官违反法律规定对刑事案件被告人从轻处罚,主审法官在被告人俞泉的干预及收受贿赂的情况下枉法裁判,致使案件部分被告人被重罪轻判,被告人俞泉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徇私枉法罪。被告人俞泉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俞泉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俞泉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就其受贿犯罪,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泉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且其家属已退缴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就徇私枉法犯罪不认罪不认罚并当庭变更量刑建议的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张利军案主审法官杜某1多次受贿事实的相关证据未全面收集,被告人俞泉对案件事实了解不全面,导致就量刑未进行充分、全面的协商,且影响张利军案量刑的重要事实即杜某1受贿的事实,被告人俞泉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才得知,被告人就新出现的影响量刑的事实所作的从轻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不能认定为被告人不认罪不认罚。故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徇私枉法的量刑建议没有依照法律关于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进行充分的量刑协商,在被告人知晓新的影响量刑的事实证据后,提出辩解,公诉人以被告人不认罪为由,当庭发表了新的量刑建议,该量刑建议已经不符合认罪认罚制度规定的量刑建议,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该建议刑期偏重,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对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受贿的量刑建议,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控辩双方及被告人协商一致,应予以采纳。被告人俞泉的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确保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俞泉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留置的,羁押、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2021年7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俞泉退缴的赃款5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余 红
审 判 员  王在娟
人民陪审员  高囡芸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谈应炜

转自:刑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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