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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偷菜”不起诉令人羞耻?检察院做错了吗?

烟语法明 2022-12-05


最近微信群里时不时有人分享一篇题为《令人羞耻的“博士偷菜不起诉决定书”》的文章。起初以为是利用“博士”“偷菜”这样的噱头博人眼球的杂文,但分享的人多了难免好奇。今日得空点开一看竟和检察工作有关,而且是一篇讨伐檄文。于是问题来了:这次“博士偷菜”事件,检察院被骂得冤吗?



这篇文章大致讲了这样的一件事:一个文化程度为博士的人刘某某,在重庆某菜市场,分5次偷了番茄1个、芹菜2根、藕1根等价值46.5元的蔬菜刘某某因此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后又被移送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定刘某某实施了盗窃行为,但鉴于刘某某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500元并取得谅解,认为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遂对刘某某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在这篇讨伐检察院的文章中,作者将这份不起诉决定书称为“一份丢脸的法律文书”。理由归纳起来主要是:1.刘某某偷菜情有可原,检察办案人员应该有同情心;2.涉案财物价值极低,办理这样的案件浪费了司法资源和纳税人的钱。此外,作者对于价值极低的被盗蔬菜还由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也颇有微词。

初读这篇文章时,我的确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重庆市某检察院感到冤屈。认为这篇文章明显带着情绪,而且很外行。比如:

1.从根本上说,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没有将这样的案件起诉到法院,而是做出了不起诉这样带有司法终局性的决定,守住了法律的底线。难道不应该被表扬,还要接受批判?

2.该案件在公安机关移送给检察院审查起诉前,办案的主体一直都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没有走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程序,因此在此之前无法进入检察机关的视野。要说犯了“小题大做”的错,错也不在检察机关。此外,价格鉴定也不是检察机关请人做的,结果也算在头上。这些不都是“替人背锅”吗?

3.退一步讲,从事实和法律的角度来说,公安机关将该案作为刑事案件也并非小题大做。因为根据《不起诉决定书》的记载,首先刘某某有两次盗窃前科(分别被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这对于定罪量刑均有影响;其次刘某某盗窃的次数是5次,属于刑法规定的多次。法律规定对于多次盗窃的,可以直接入刑。这样看来,公安机关的处理有任何问题吗?

4.从情理的角度,作者强调地是“博士的窘境”,认为检察官没有应有的“同情”。那么,博士或者说落魄的博士,是刑法的“免死金牌”吗?做点小生意养家糊口的蔬菜摊主就不值得同情和保护了?如何得知检察官在办案的时候没有同情心?



当冷静下来后,我不得不承认我的上述种种认识同样带着“物伤其类”的情绪。深入思考后,我感到十分汗颜:

1.缺乏监督意识。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的时候,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机关原则上是应当受理的。但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立案监督是其中核心的内容。这里的立案监督既包括监督公安机关该立案的要立案,又包括不该立案的要撤案。按照不起诉决定书陈述的理由,此案应当符合撤案条件(其中认罪认罚的工作也可以做在前面)。因此,检察机关最正确的处理应该是果断监督公安撤案,而不是跳过侦查监督环节,径直做出不起诉决定。退而求其次,也可以认定刘某某的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做出“绝对不起诉”而非“相对不起诉”决定。

2.缺乏监督手段。的确本案存在公安机关没有报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因此直至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起送(俗称“直诉”)后,检察机关才掌握案情,造成后续的处理很被动的客观情况。但这样的问题绝非个案,而是常见情况。既然是常见情况就应该将其作为问题提出来,并研究解决。实践中诸如“提前介入”“信息共享平台”“警检联动机制”等,都是有益尝试。将“不了解案情、不掌握情况”作为免责的借口,只能说明我们的监督手段缺失。

3.机械办案。本案中刘某某博士的身份的确不能影响办案者的判断,但仔细分析刘某某每次盗窃的细节,包括盗窃的对象和时间,不难看出其盗窃的目的是为了“果腹”。尽管其有盗窃前科,但仍然应区别于为了享乐图财而实施了盗窃。或许我们的办案检察官照本宣科地在办案,或许他(她)背后满怀深情地做了大量工作,甚至和刘某某促膝长谈……但至少我们从这份冷冰冰的不起诉决定书中感受不到温暖。我们一直在强调法律的文书的说理性,但的确绝大多数的法律文书都显得冷冰冰。

4.就案办案。文章中还举到了纽约市长拉古迪亚旁听老太太偷面包案后现场解囊自罚并致信总统罗斯福并促成美国建立福利体系的例子。这个故事我早就听过,但在这篇文章的语境下给我的触动很大,最大的触动是不能就案办案。我无法确知办理该案的检察官和检察机关由这起案件做了哪些延伸工作。但反思自己就案办案的固有思维很突出。有人说,中国人和美国人的思维模式的不同点之一在于:同样是教训,中国人会发一通感慨,而美国人会建一套制度。回到本案,如果我们能通过社会调查分析出刘某某的违法原因(是盗窃成癖、是好逸恶劳,还是生活所迫),然后针对性采取心理干预,或者就业促进等方式,恐怕才能根本解决问题。同时我们还可以分析刘某某违法的成因和类案,联合或者建议相关部门将其作为社会问题进行治理;研究刘某某为何能够5次成功实施盗窃,修补治安防控漏洞……

俗话说“站着说话不腰疼”,我基于这个案例和这篇文章的这些思考,既不是辩护,更不是批判,而是反思。这篇文章的确带有情绪,但我们要反思为什么会让人产生这样的情绪,甚至引起一部分人的“共鸣”。



老百姓不会去区分公安和检察,在他们眼里都是“办案的”。对于去年检察日报上那篇题为《检察官,端菜者还是炒菜者?》的文章的讨论仿佛言犹在耳。这起案件中,如果我们把自己当做“炒菜者”而不是“端菜者”,我们还觉得冤吗?如果我们按照最高检“用求极致的精神办好每一起案件”的要求来审视这个案件的办理,我们还觉得冤吗?如果我们的目标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们还觉得冤吗?

来源: 法律读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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