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检退休人员从事律师的“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应该如何理解?
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退休人员,需要从事律师的,其中的规定是,“在不违反前项从业限制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规定和审批程序,并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
“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究竟指的是什么?有网友认为是退休金之外的节假日福利待遇、干部关系等,也有人甚至认为就是退休金等基本养老待遇,莫衷一是。在网上,看到了一网友转发的一专门解释,甚是有道理,特此转发。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享受基本的退休金、医疗待遇的同时,还会享受原单位发放的一些待遇、组织的一些活动,包括单位组织职工每年的健康体检、组织职工开展的各种活动、单位组织发放的精神物质奖励、开展党的组织生活活动、年终组织拜年、家庭生活困难慰问等待遇。所谓的法检退休人员从事律师职业“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应该是指以上的这些待遇和活动。
待遇解除的同时,意味着管理关系的解除,比如党员关系、工会关系等。
聊天中得知,退休人员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现实操作中并非易事。
具有公务员身份的法检退休人员,组织关系一般都是在组织部门,行政关系一般都在人事部门,所谓的转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档案隶属关系,还需要转出的组织人事部门、接收的人才就业中心等配合,这岂是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等发文能够规制的?这些关系转移谁来负责,会不会遭遇到相关部门的不予配合而无法律师执业呢?
最后附上网友总结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可以享受福利待遇一览
往期文章:法庭上,离婚案当事人向对方律师抛出了一个细思极恐、少人思考的法律问题
往期文章:离婚案父母忙着吵架,法官抱睡了三岁的孩子:司法的温暖来自细节
往期文章:“力挽狂澜”“阻托”的交警:公开透明才是最好的防腐剂
往期文章:对照新旧版《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规定手机不得带入法院,没有法律根据
为方便与网友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