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猎误把人当成动物打死,这曾是全国司法考试的题目,却在湖北省鄂州市变成了真实案例。
黑夜,湖畔边发生的两个误会,让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涂家垴镇沙咀村48岁的吕女士和数名男子的命运陡然改变:前者惨遭枪击后身亡,后者已有4人被刑拘。吕女士家人告诉上游新闻记者,12月18日晚,站在涂镇湖湖边陪丈夫查先生捕鱼的吕女士看见,堤上车灯闪烁,由远及近。她以为打击非法捕鱼的执法者来了,于是躲进一米多高的草丛中,不敢出声。吕女士错了,车上下来的数名男子不是执法者。他们从鄂州周边而来,在农家乐吃完晚饭后,邀上熟悉地形的本村村民,准备偷猎。近年来,沙咀村的生态环境变好,野猪在黑夜里频繁出没,偷食庄稼。▲12月18日,吕女士躲在草丛中,被偷猎者当成猎物,遭枪击后死亡。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沈度偷猎者以为躲在草丛中穿着黑色上衣的吕女士是猎物,有人扣动扳机,“子弹”射中吕女士。发现打的不是猎物,偷猎者慌了。一番心理斗争后,他们将吕女士抬上车,于12月19日,埋尸距案发地50多公里外的黄石市下辖的大冶市一工地上。目前,湖北警方高度重视此案。待案件查清后,吕女士家人的疑问或将被一一解开。梁子湖地跨武汉市江夏区、鄂州市梁子湖区,是湖北省第二大湖泊。公开报道显示,2018年1月1日,鄂州市《梁子湖区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工作实施方案》正式实施,梁子湖鄂州水域永久性全年禁止生产性捕捞作业。吕女士家住涂镇湖岸边不远处。12月21日,其家人介绍,12月18日天黑不久,吕女士、其丈夫查先生、两人的朋友陈先生,三人邀约前往涂镇湖下网捕鱼,打打牙祭。来到湖边后,查先生和陈先生划着胶船前往湖中下网,吕女士待在岸边观看。吕女士家人称,捕鱼时,湖堤上出现一辆小型汽车。吕女士以为是打击非法捕捞的执法者来了,急忙躲进一米多高的草丛中。身处湖中船上的查先生看见,小型汽车在吕女士附近停下。约20分钟后,小型汽车驶离。没过多久,查先生上岸,发现妻子没了踪影,来到家中寻找无果后,发动亲朋好友沿着湖边寻找。在湖边寻找时,查先生反复拨打着吕女士的手机号码,发现手机掉落在其躲藏的草丛中。查先生预感不妙,来到派出所报警。▲12月19日,吕女士被埋尸离案发地50多公里外的工地上。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沈度
沙咀村一带饱受野猪侵扰。一名村民介绍,该村三面环水,丘陵地势,一直有野猪出没。近年来,随着湿地保护力度加强,该村生态环境越来越好,野猪出没愈发频繁。他在二亩多地上种了玉米和花生,2018年野猪把玉米和花生拱了个精光;2019年亦是如此。想着种了也白种,2020年他没再播种。2021年夏天,野猪将该村一合作社的香瓜全部拱坏。多名村民称,没看见当地官方组织捕杀野猪。绝大多数村民不敢打野猪,但偷猎者敢。偷猎之前,偷猎者在沙咀村一家农家乐包间内吃饭。农家乐老板熊先生向上游新闻记者介绍,12月18日下午,他接到村民“老三”的订餐电话:晚上,其外甥和朋友要来吃饭,七八个人。傍晚,三辆小型汽车先后驶入餐馆,车上下来的人走进包间。他们在房间交流时,有人说着普通话,有人说方言。订餐人“老三”并没来,但该村村民朱某某在饭局途中赶来。饭后,是一名叫某军的人结账,消费480余元,没喝酒,共用7套餐具。多名村民称,大约半个月前,朱某某给多名村民分了野猪肉。朱某某妻子称,前述雨衣是亲戚给的;12月18日晚7时,朱某某接到电话后离家,准备去给人带路;分给村民的野猪肉也是别人给其丈夫的,不是丈夫打的。12月20日,朱某某在家中被警方带走。“老三”介绍,12月20日凌晨,他被民警叫去派出所接受问询。问询焦点是,偷猎者有几人,与失踪的吕女士是否有关。他据实说道,自己只帮忙订了饭。凌晨3时48分,他在微信上询问其外甥熊某某是否知晓吕女士失踪一事。熊某某答,是他们搞的,三舅怎么办?他继续追问,人呢?熊某某回道,他们带走了。在民警的指导下,“老三”告诉熊某某,千万不要通知他们,好好配合民警。熊某某应允。接着他又问:人弄死了吗?熊某某回了两个字:死了。“老三”称,熊某某给他发位置定位后,他陪同民警来到武汉市武昌区,熊某某被民警带走。熊某某落网后,和他一起偷猎的多人先后落网。得知朱某某也是嫌疑人后,吕女士家人气不打一处来。吕女士家人介绍,12月19日,他们发动亲朋好友寻找吕女士时,朱某某曾来到吕女士家中嘘寒问暖:人找到了吗?需要帮忙吗?吕女士家人称,两家相识多年,朱某某不可能不认识吕女士。他们想不通,为何朱某某不告知他们吕女士被枪击中?更不能理解的是,朱某某假惺惺上门来关心,实则是探风。上游新闻记者获得的多段视频显示,12月21日上午,包括朱某某和熊某某在内的4名嫌疑人来到草丛附近指认现场,4人均来到吕女士躲藏的草丛附近。12月21日,民警还对吕女士家人说:“抓到4个人了,还有一个没抓到,好多民警去找了。”
吕女士被偷猎者杀害后,惨遭抛尸。其家属告诉上游新闻记者,他们从民警处获悉,前述偷猎者误以为吕女士是猎物,开枪射向她。待发现不是猎物后,将她抬上车。12月19日,将其埋尸于大冶市城郊一工地上。驾车从案发地到埋尸地有多条路可走,距离均为50多公里。12月21日下午,上游新闻记者在埋尸地看见,数百亩的土地上,一辆挖机正在挖土,土堆得有3米多高。挖机司机介绍,土地原是菜地,已被征收用于商业开发,目前正在平整。吕女士家人急切地想知道一个答案:吕女士中枪后,有没有死?民警告诉他们,因案件侦办需要,不便透露过多。吕女士的死亡时间有待尸检报告出炉。12月21日,吕女士家人在鄂州市鄂城殡仪馆看到了吕女士的遗体:铅弹还嵌在额头上。看到这一幕,他们欲哭无泪。(以上摘录自上游新闻,记者 沈度)2020年12月29日,长兴县下起了当年的第一场大雪。当天19时许,杨某、孙某等4人携带自制气枪、热成像仪等工具趁着夜色驾车至长兴县和平镇周边野地里搜寻目标打猎。途经某处茶叶地时,孙某用热成像仪观察到茶叶地里有一处热成像目标,杨某以为发现了“猎物”当即举枪射击。枪响之后,夜空中恢复平静,但“猎物”没有发出动静。杨某等人根据以往经验,以为只是打中了周边的秸秆灰堆,未下车查看情况,驾车另觅他处。第二天,附近村民在茶叶地里发现了一名头部中弹的死者,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从案发现场死者身上搜查到了金戒指、金项链、尖嘴钳、柴刀等物品,并查明死者为张某。案发当晚,张某与同村的张某某从外地到长兴县和平镇入户盗窃。得逞后,张某迎面撞上盗猎团伙驾驶的汽车,以为行窃被村民发现,错将盗猎团伙误认为追赶的村民,于是躲进茶叶地的秸秆堆里,未料被热成像仪识别成了“猎物”。经司法鉴定,死者张某系被枪弹击中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而负责驾车的张某某迟迟不见张某回来,以为张某被抓了,就开车逃走了。直到公安机关追查过来,他才知道张某被人当猎物误杀。没多久,杨某等人落网。经查,杨某、孙某等人是一个有组织且分工明确的盗猎团伙,与彭某、甘某等人多次在长兴县、安吉县等地非法狩猎。2020年11月,杨某、孙某携带自制气枪在安吉县草塘水库边捕杀野生动物,猎得一只野生鹤。该猎物一部分被杨某等人分食,剩下一部分被杨某冷藏于冰柜中。公安机关在该冰柜里搜查到若干野生动物及8块动物肉块。经鉴定,其中的一肉块为白枕鹤。白枕鹤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除此之外,杨某、孙某等人还多次非法狩猎,捕获小麂、华南兔、雉鸡、斑嘴鸭、丘鹬等野生动物43只,均为“三有”保护动物。长兴县检察院针对此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在追究6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6人支付生态损害赔偿费用6万余元。为逃避法律的制裁,杨某在侦查阶段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矢口否认。在审查起诉阶段,针对杨某拒不认罪的情况,承办检察官结合案情、客观性证据等多次开展释法说理,最终杨某自愿认罪认罚,该案的其他5名嫌疑人也均认罪认罚。随后,长兴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狩猎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制造枪支罪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杨某等人提起公诉。今年9月23日,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后,分别对杨某、孙某等6人作出有期徒刑六年至七个月不等的刑事判决,并判令部分被告人向被害人张某家属支付共计100万元的民事赔偿。(转自检察日报正义网)案情:被告人秦某,男,1963年生,广西合浦县人。被害人杨某,女,1972年生,住钦州市。被告人秦某与被害人杨某以夫妻名义在北海港一渔船上共同居住,因琐事纠纷发生打斗。打斗中,被告人秦某将杨某打伤晕死过去,秦某误认为打死了杨某,于是将秦某捆绑铁块后扔入海中,并制造杨某离家的假象。案件侦查发现:杨某乃溺水死亡。在案件讨论过程中,检察官L认为:秦某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本案中秦某将被害人打晕过去后,并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犯罪嫌疑人的认识错误,认为被害人已死,才实施抛尸行为,而抛尸行为恰恰是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疏于放任,应定故意杀人罪。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对事实认识错误,通说采取“法定符合说”认定行为人的罪责。按照“法定符合说”,行为人预想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法律性质不相同的,不能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对于类似案例的定性,各国法律有不同的地方,有将其认为是构成故意杀人罪,也有认为是故意伤害和过失致人死亡并罚的。我国将这种情况视为故意杀人中的认识错误,定故意杀人罪。(转自北海检察)综上以上案例,烟语君认为,如果死因司法鉴定结果为,吕女士死于被子弹射杀,则偷猎者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罪名;如果吕女士死于枪击后的失血过多,则偷猎者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等罪名。 往期文章: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法律适用和条件限制
往期文章:省检察院抗诉法院才不支持“先交物业费再交房”,商品房买卖潜规则何其多?打破何其难?
往期文章:为规避“限购令”卖房,他们去法院炮制了四起“假官司”,结果……自己被判刑了
往期文章:规定退休法检官经过审批、办理移转等手续即可从事律师,有人实践过吗?
为方便与网友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