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这个判决书,想到了一文:中院法官加班写判决,写着写着想把一审判决书扔回去!
看到这个二审判决书,烟语君的第一印象就是想到了一篇文章,那就是《中级法院法官:加班写判决,写着写着想把一审判决书扔回去!》。文中写到,自己加班写上诉案件的二审判决书,写着写着想把一审判决书扔回去!多处错漏就不说了,主文里折价款数额也算错了,甚至系统里的电子稿和随卷移送的纸质版本很多地方不一样,判决书中“双方没要求处理共同债权共同债务”是什么鬼?明明原告要求了,被告也要求了,一审庭审笔录还作为争议焦点之一调查的!本来开庭也查了,想直接算清楚改判的,在这写了一半,真是生气,不想写了,不如发回重审算了!很多问题不是水平问题,是态度问题!做一名法官,起码要认真对待所经手的案件。案件有难易,水平有高低,但能否处理好,更多时候取决于态度。
司法的现实是,尤其是司法责任改革以后,一审法院对于二审改发问题却来越重视,将二审没有维持的判决作为了错案重点清查对象,二审法院则加大了对改判发回案件的审批力度。于是乎,便出现了某省的两代会上,律师界的政协委员向省高院提出《提案》:某些二审法院要求二审改判案件需征求一审办案人及主管领导意见制度,很容易严重挫伤二审办案法官改判和发还一审判决中存在问题案件的积极性,建议取消该项制度。
答复中也提及,“从相关数据来看,全省法院一审案件被二审发改的比率为2.1%,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排第17位,与全国法院均值相当。”这句话点出了核心问题,那就是,本来应该发挥审判监督作用的二审程序,被人为的设置成了事关法院工作业绩考核的指标。
为了顾及考核排名,二审法院也需要考量案件的二审判决结果了。相对应的,一审法院本来是为了提高案件质量的评查二审改发案件,却直接跟一审法院、法官的工作业绩直接挂钩,不得不视发改案件为“洪水猛兽”。是不是因为这个原因,也就出现了以上的二审判决书中,一边在肯定一审判决正确,要维持一审判决结果,一边则是全文的改变了一审判决结果,找出的理由是,不符合文书制作规范?
曾经有人说过,居中的司法裁判者,能做到公正的前提之一就是,自己要跟案件的裁判结果没有利害关系。试问,如果二审的裁判者,要顾及自己需要承担法律风险,或是个人考核利益得失的话,他还会仅为了法治情怀、当事人利益,而对上诉案件无所顾忌的改判发回案件吗?换句话说,设计二审上诉救济的司法程序,不是就为了尽可能的避免一审裁判的认识不全、考虑不周而造成的错误裁判吗?规定硬性的、考核性的改发率,跟二审程序的法律涉及,本就是矛盾的啊!
二审控制改发率的后果必要时,大量的案件会涌进再审程序,再审未获结果的情况下,案件引发的矛盾,要么当事人偃旗息鼓,要么花大力气一概推翻既有判决,激化矛盾。
最后还是那句话,司法运行的规律应该是,保证案件的裁判者,不能与案件的裁判结果具有利害关系,否则就会影响案件裁判的公正性。人为的设置、考核改发率,是不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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