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高院发布典型案例: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食品广告被罚15万
案例七
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食品功能广告
将受法律严惩
姜某某等人诉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市人民政府虚假食品广告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至12月,姜某某等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富迪小分子肽”产品广告,宣称该产品可以治疗癌症、痛风、前列腺炎等多种疾病。该产品实为普通食品,不具有任何治疗疾病功能。2018年12月17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海口市监局)对姜某某等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姜某某等人分别罚款10万元、15万元、15万元。姜某某等人不服,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11月12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上述处罚决定。姜某某等人仍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案涉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姜某某为了牟利,长期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广告信息,虚假宣传属于普通食品的富迪小分子肽能够治疗癌症、痛风、前列腺炎等多种疾病,故意混淆药品和普通食品的区别,误导不明真相的消费者或患者,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姜某某的行为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的规定,也违反“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法律和情理所不容,应当依法严厉打击。
鉴于姜某某只是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广告,并不实际支出广告费,应认定其属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情形,在十万以上二十万以下幅度内予以罚款。海口市监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姜某某罚款1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海南首例因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食品广告被罚款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支持行政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呵护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本案的意义在于通过判决向社会公示,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不是法外之地,在朋友圈进行虚假宣传也将受到法律严惩。
转自:海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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