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4月29日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5种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采用与受贿罪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同的入罪标准。其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采用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同的入罪标准,明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挪用资金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同时也做了相应的调整。而此前,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即6万、100万。本次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对于非法经营罪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相比于原《立案追诉标准(二)》,内容上有较大变动,增设了五种非法经营行为具体的立案追诉标准,在此前就已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进行了规定。如前文所述,《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其他非法经营行为”通常须有相关司法解释进行明确规定,实际上非法经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具体非法经营行为的不同散见于各个行为相关的具体司法解释,本次修订主要是对自《立案追诉标准(二)》首次发布至今十余年间其他司法解释中涉及主要非法经营行为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整理和汇总。对于其他原《立案追诉标准(二)》已经包括的非法经营行为,本次修订基本保持了原有的立案追诉标准,但本次修订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由非法经营数额三十万元或违法所得数额五万元,提高至非法经营数额一百万元或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大部分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数额提高。旧《标准二》是2010年发布的。如今已经是11年后,可能是考虑经济水平快速提高,旧标准与当前打击犯罪、刑事追诉的司法现状不适应,大部分罪名的追诉要求数额提升。例如,对贷款诈骗案、保险诈骗案、有价证券诈骗案的立案追诉标准均提升至五万元以上(不考虑单位犯罪);违法发放贷款案由原来的发放数额一百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修改为发放数额二百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高利转贷案由原来的违法所得十万元修改为违法所得五十万元,等等。增加了虚假诉讼罪的公安机关追诉罪名。根据2020年9月《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的案件由89种变为77种案件。其中,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为亲友非法牟利案、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挪用特定款物案变更为监察委管辖;假冒注册商标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侵犯商业秘密案变更为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管辖;逃避商检案变更为海关总署缉私局管辖。此外,增加了对虚假诉讼案管辖,逃避商检罪仍然在列,所以,这次最高检、公安部发布的《立案追诉标准(二)》是78个罪名。《立案追诉标准(二)》2022年5月15日施行。为了解具体条文的修改情况,本号特整理法条对比如下,需要说明,其中,原条文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表格当中,蓝色为删除,绿色为修改,红色为增加,供大家学习、参考。
文中表格来自曹莉、周芳洁、籍蕾整理,来源:周泰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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