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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庭审实质化?律师要求阅卷后才能辩护,被法官赶出法庭?!

烟语法明 2022-12-05


7月20日,何智娟律师因为法院还有78张光盘和2本纸质卷,没让律师阅卷,何律师要求阅卷后,才能辩护,就被法官赶出法庭。事发河南宁陵法院。为此发了一个长长的微信朋友圈,如下: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丁海洋:刑事诉讼程序中,律师要求阅卷是正当的、合法的、合理的要求,律师不阅卷或阅卷不完整,如何进行质证、辩护?

从《律师法》的角度看,律师没有充分阅卷就出庭辩护与“勤勉尽责”的义务要求相悖,将面临执业风险。因要求休庭阅卷而被驱逐出法庭,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当下,绝大多数法官都是经过法学院的专业训练,实践中能做出如此违反法定程序的举动,这不是法学教育的过错,而是时代的悲歌。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程度如何,最好的指标是看这个国家如何对待那些犯了罪的人。而现在,连律师都有这等遭遇,那被告的命运岂不是更悲惨!控、辩、审三方诉讼构造以及当事人主义对抗式诉讼模式已经被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吸收进来,可如今的司法,似乎重新回到了职权主义纠问式审判模式,律师的执业权利频频被侵犯,控辩平衡被严重破坏,长此下去,将严重冲击立法确立的刑事诉讼秩序。而一旦秩序、规则被破坏,就涉及千千万万人的宪法权利,包括裁判者本人及其家属也无法幸免。

微博@张新年律师:不敢相信,在河南商丘宁陵县,能发生且正在发生如此恶劣之事!众所周知,法官与律师同属法律共同体,都需要对案件负责,共同把好事实关、法律关,以维护法律正确实施,这应该是双方共同不懈的追求!双方应互相尊重,至少也要做到有话好好说,怎能因为律师要求阅卷而将其赶出法庭?这太过分了!到底是什么情况导致了如此剧烈且罕见的审辩冲突?强烈关注!建议立即休庭,展开调查!

刑事诉讼的结构,应该是控辩审三方组成的一个完美的等腰三角形,但是在个别案件中,这个三角形被碾压的严重变形甚至缺边少角了!如果法官滥用审判权,动辄将律师逐出辩护岗位,是法治社会的灾难。

《人民日报》(2015年04月29日14版):“让律师说话,天不会塌下来。”法律之所以存在,是为了维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而法庭之所以存在,是为了给每个人一次维护自己权益的机会。在法庭上,法官居中审理,听取控辩双方的陈词意见;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律师代表的是犯罪嫌疑人的利益,使其免于遭受不公正的惩罚。无论缺了谁,法庭都不会完整,审判都不会公正,更遑论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审判阶段,检察院为辩护(代理)律师提供电子卷宗阅卷服务



6月9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给辽宁省律师协会发送《关于审判阶段为辩护(代理)律师提供检察电子卷宗阅卷服务的告知函》。

“告知函”明确,为进一步深化实化检律协作,构建新时代规范有序、良性互动的检律协作关系,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经研究,在审判阶段,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被害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可持有效证件、委托书及书面申请(对代理案件情况的简要说明、阅卷申请),到办理该案件的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申请查阅,刻录电子卷宗,案件管理部门经审核后,应当为律师提供电子卷宗阅卷服务。

以上决定,全省检察机关将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关于审判阶段为辩护(代理)律师提供检察电子卷宗阅卷服务的告知函


转自:法务之家、律媒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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