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建议批捕权转隶法院,法检的司法警察,是否应该统一建制、统一管理?
近日,有法学博士撰写的一篇《论批捕权转隶法院》的论文在网上传播。
文章认为,参考欧美国家的做法,侦控机关不享有羁押决定权是各国立法通例。本着实现侦查的法治化、保障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权利,应将对事关限制及剥夺公民人身、财产、住宅、隐私权等基本权益的刑事强制措施,交由独立的第三方(法院),由法院行使羁押批准权和司法审查权。
文章还分析了现行法律的修改,及对于检察监督权的影响,设想了属地法院管辖、两级法院审查范围分配等集体制度,获得了不少法律圈人士的肯定。
一直以来,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由于具有较高的专属性,在立法上,将其跟公安警察并列,专门分出一个警种,实行单独管理。又因分属检察系统、司法系统,虽然类别上都是司法警察,但实际上待遇并不一致、无法同类管理。以至于法院有《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检察院有《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实际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业务上具有专业相同性,都承担维护特定秩序,保护特定场所和人员,执行看管、押解等基本职责,都具有采取强制手段权、使用警械权、使用武器权、强行带离现场权、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权。
吸收行政执法改革经验,能否在司法警察统一管理上打破行业各自为队局限,在建制上整合法检司法警察两支队伍,形成统一管理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警察队伍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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