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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建议批捕权转隶法院,法检的司法警察,是否应该统一建制、统一管理?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05


近日,有法学博士撰写的一篇《论批捕权转隶法院》的论文在网上传播。


文章认为,参考欧美国家的做法,侦控机关不享有羁押决定权是各国立法通例。本着实现侦查的法治化、保障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权利,应将对事关限制及剥夺公民人身、财产、住宅、隐私权等基本权益的刑事强制措施,交由独立的第三方(法院),由法院行使羁押批准权和司法审查权。


文章还分析了现行法律的修改,及对于检察监督权的影响,设想了属地法院管辖、两级法院审查范围分配等集体制度,获得了不少法律圈人士的肯定。


受文章的启发,有网友提出,按照职责统一、规范管理的目的,是否应该建立法院、检察院一体化的中国司法警察队伍体制。

行政执法领域改革已经进入实质改革推进阶段。随着改革的深入,经历了20多年的摸索和探路,从最初的散见于各个行政机关、力量分散、处罚程序不规范的行政处罚权模式,经过试点、推广,现在工作的行政机关处罚,已经开始通过立法或授权的方式,综合一体化到了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各地设立的综合执法局,整合了精简执法队伍,提升了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一直以来,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由于具有较高的专属性,在立法上,将其跟公安警察并列,专门分出一个警种,实行单独管理。又因分属检察系统、司法系统,虽然类别上都是司法警察,但实际上待遇并不一致、无法同类管理。以至于法院有《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检察院有《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实际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业务上具有专业相同性,都承担维护特定秩序,保护特定场所和人员,执行看管、押解等基本职责,都具有采取强制手段权、使用警械权、使用武器权、强行带离现场权、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权。


吸收行政执法改革经验,能否在司法警察统一管理上打破行业各自为队局限,在建制上整合法检司法警察两支队伍,形成统一管理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警察队伍体制?


检察机关反贪职能转隶后,司法警察未同步转隶。检察机关在内部职能改革后,将司法警察建制并入其他检察部门,造成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与其他检察机关人员混同,实质上有的地方检察系统司法警察已有名无实,人员散见于各个办案部门及组织,大多数情况下从事了检察辅助力量的角色。

司法改革后,法院的司法警察相对于检察院,建制基本独立设置,职责也较多。由于历史原因,法院在其他部门的法警较多,在经过统一管理的归队要求后,大部分已经归到法警大队建制,但是有部分地区,仍然存在司法警察看管押解等勤务人员不足,仍然在其他业务部门承担非警务工作等现象。有相当部分地方,司法警察承担执行办案任务,导致法警被法官化现象,特别是在执行部门,甚至出现了司法警察办理执行案件的现象。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是我国重要的司法机关,自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建队以来,保卫和维护机关安全及正常秩序工作做了很多努力,但是由于体制机制的客观原因,造成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上还不统一,警务机制还不完善,如何借鉴行政执法综合改革的成功经验,在更高层面建立司法警察统一管理体制应纳入政法改革的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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