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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案感想:律师提供的,应该包括社会规则,而非仅法律规则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05

近些年,以《律政精英》为代表的的律师剧里,常常将律师描述称,只要法条背的溜,就可以赢得官司,获得高额案件代理费的职业形象。一些律师代理案件,张口就是按照法律规定,某某机关应该如此,这个案件应该如此判决。可是,法律规定,能够落实到诉讼现实、社会现实、案件结果呢?
司法经验告诉我们,法律规定只是一种应然状态,是一种理想,诉讼结果是一种实然状况,是一种现实。应然不代表实然,从理想的目标到现实的实现,是一个从书本规定到实践验证的过程。也就是本号常说的,法律规定跟司法现实,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否则的话,也就不会需要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了。

近日,看到一篇律师写的自己成功辩护某无罪刑案后写的代理感言,深感一名律师的成功代理,不仅需要的法律规则的熟稔,更需要社会规则的深谙,当然,更需要执业的勇气。以上三者,缺一不可,可惜的是,很多的法律宣传,往往只告诉大众的只是其中的之一。

连律师起初都认为就是一起普通的打架纠纷,公安机关鉴定受害人三根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检察院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伤害犯罪提起公诉。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就已经介入,查看卷重发现,打架案发当日的医院检查记录显示,被害人并无骨折检查诊断,直到案发14天,被害人才到另一家医院检查出骨折情况。

律师还发现,已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坚决不认罪,提到了案件之外许多不寻常的事。阅卷之中,律师还发现,卷中证明打架经过的证人证言之间,疑点重重,矛盾重重,就是伤情鉴定,侦查阶段起初,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以超出能力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卷中的鉴定报道是被害人出资2000元,委托的社会鉴定机构鉴定,这是严重违反刑事案件侦查程序的。
就是这样一个用律师的话说,是“全部言辞证据都有虚假陈述;鉴定意见涉嫌造假;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涉嫌造假。”的刑事案件,律师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阶段,一直跟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沟通,却发现“困难重重”,“根本就没有人愿意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听取律师意见”,“要么认为律师是在故意找茬,要么认为案件都已经作出批捕了,不起诉,轻刑、缓刑都影响业绩考核,肯定行不通,必须起诉。”
到了法院的审判阶段,在律师的一再坚持的重新鉴定申请下,法院准许重新鉴定,但被鉴定机构不予受理。法院二次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据说检察院先后两次尝试委托本省或者外省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最终都以失败告终。即使如此,检察机关还是坚持公诉,最终,2022年10月26日,历经3次开庭耗时5天,2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案件经法院审委会研究,被告人被一审判决无罪。至此,律师代理该案,耗时13个月,犯罪嫌疑人已经被羁押11个月。

耗时是次要的,为了能在审判阶段扭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求诉心切,法院维持当地关系单位的维持心切,律师针对该案,“通过一切合法渠道将问题逐级反映到有权监督的机关及领导干部那里,才有扭转局势的可能。”寄出去的材料,引起了省、市、县三级有关领导们的高度重视。“据传,上级意见逐级传达到当地县委和政法委,某省级领导还亲自前往当地调研指导......此后,案件才逐渐转入正轨,一切向好发展。

如果办案都严格按照“疑罪从无”、“证据证明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等刑事诉讼法规定来,是不可能出现冤假错案的,但是,法律的规定,能否落实到现实的办案中,却存在诸由的不确定因素。犹如本案,存在这么多的疑点,居然一步步的经过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路走到了审判阶段,要知道,执行的都是同一部法律规定啊!试想,如果没有律师的“寄出材料”,会不会最终无罪结果?
如果归纳法律疑点的话,只要认真的阅卷、询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发现本案中的程序违法、证据瑕疵应该不是什么难点,难的在于律师的不惧公检机关的求诉力量,找到主持公正办案的影响力量。这已经不是法律规则的范畴,而是法律之外的社会规则问题了。
诉讼应该严格限定的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这只是一种理想化的状态,如果司法人员不按法律规则办案,又该如何予以纠正救济呢?是该仅限于法律程序上走走过场,然后一脸无奈的摊摊手,还是直接退出案件代理,还是穷尽一切合法规则的反映、投诉、举报?实践证明,不同的代理方式选择,产生的案件结果,是不同的,当然,对于律师的影响,也是不同的。
《底线》里有一场景,律师领着几个小区居民到法院立案庭起诉开发商违约立案,遭到了立案庭法官的这是群体性案件不能立案的告知。相信但凡有过立案难遭遇的律师遇到这样的情况,处置方式无非有三,一是就此退出案件代理;二是发起包括发动当事人参与的投诉;三是包括勾兑在内的私下沟通法院办案人员乃至领导。
剧中的律师,采取的是第二种方式,现场打电话通知其他业主到法院的立案庭集合,得到的回馈是,立案庭庭长立案答复,可以立案处理,只是需要先转为诉前调解程序。最终,所有小区的业主,在法院的主持下,跟物业达成了赔偿协议。
剧中,给予了律师法外闹事的负面评价,但是试想一下,如果没有律师的电话通知业主都到法院来,会有最终的法院受理调处案件?律师确实是不按法律规则出牌,按照法律规定,律师遭遇立案难的话,应该是申请律协救济、向上级法院投诉。可是这些途径都没有有效结果的情况下,是否适用为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为了推进案件代理成效,而采用非勾兑手段之外的其他社会规则呢?
无论是上述的律师无罪代理的司法结果,还是《底线》剧中的律师刷手段获得案件立案都证明,律师代理案件,依靠的不仅仅是法律知识的熟稔,当关键节点的推进式上,有时不得不采用社会规则的使用。对于社会规则的适用,体现了律师对于案件代理的责任与担当,当然,也不排除有些律师采用了非法的手段,需要引以为戒。
社会很单纯,复杂的是人,同样的道理,法律规则很单纯,复杂是适用法律的人。律师代理案件,本应该简单的适用法律规则就好,前提是法律纠纷的其他参与人,也要对应的简单适用法律规则。但愿随着法治社会的进步,律师代理案件,需要适用社会规则办案的地方,愈来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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