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程碑式的执法《通告》:生命安全优先,执法争议置后
举例说明,近日发生的为孩子送奶粉而闯卡事件,一名男子持刀和防疫卡点的人员对峙,男子情绪激动,说孩子好几天没吃上奶粉,也没有人送,然后上车直接冲卡而去。男子很快就被警方抓获,但因事出有因,没有造成危害,警方仅对其罚款100元作为惩罚。
上述媒体整理的“调查通报时间线梳理”告诉我们,一味的寻求等待救助,并不能满足及时挽救生命所需要的争分夺秒。事后的调查报告也承认,“救助机制不畅通、应急处置能力不强、工作僵化刻板”,承诺“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沉痛教训”,但这事后的追责和教训,怎么能挽回已经无法弥补的逝去孩子呢?
出现孩子继续奶粉喂养,却不能获得通行许可,出现孩子中毒急需就医,却无人批准通行,这是不应该的。防疫防控,本就是为了保障生命安全,不应该不顾生命安全的牺牲方式,否则就是本末倒置。不应该出现这样的问题,并不代表在他人“工作僵化刻板”和没有同理心面前,不会真实的出现。
自己孩子的危及状态,在别人那里,只是工作的一项内容而已,而且是可以互相推卸、集体担责的工作而已。是该寄希望于别人的同情心之下的特殊照顾,还是自己采取非常规手段自力自救?试想,如果兰州孩子的父亲具有为了送奶粉而闯卡的父亲一样的勇气和果断,还会出现因为救济不力而逝去孩子的结果吗?
某些人持有的,“为了公共利益、规定执行,就是要不顾个体安危需要”、“执法需要优先,个体情况靠后”等等观点,并且拿出什么执行法律法规、地方规定就是要铁面无私,没有特殊情况,根本就是在高阶层的法律规定、法律精神上站不住脚的。
不管是根据《刑法》,还是《民法典》,还是《行政处罚法》,都是将保护社会民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的。其中的法律精神是,当一个人面临着危及生命安全的现实危险时,其可以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排除妨害,即便是造成了危害结果,也是可以原谅和免受处罚的。具体到以上的个案中,当生命权、健康权和防疫的政策发生冲突时,挽救生命的意义要远远高于执行防疫政策。
鄂尔多斯的《通告》内容,正是以上法律精神的体现,其可贵之处不仅是以官方态度的方式,明确告知社会大众,当面临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却得不到及时救助时,可以采用自救或紧急避险的措施,更是告诉一线的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执行公务重要,但广大群众的生命安全更重要,不要让自己成为妨害救助生命安全的阻拦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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