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初,深圳龙岗法院发生了,一名资深律师暴力袭击法院立案窗口工作人员的事件。事后,媒体报道,该律师已经被行政拘留,当地司法局也介入调查处理。该事件震惊了法律圈。从网上流出的涉事律所“情况通报”及事件评论留言区可见,很多人对律师遭遇到的立案难之后的“情绪失控”表示了同情。打人,谁都知道不对,何况是律师,可打人者却获得了这么多同情?可见,立案难的遭遇,让多少人感同身受、深感无奈。根据“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要求,2015年,全国法院推行了立案登记制,即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具体而言,立案登记制要求:符合立案条件的,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材料,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禁止在法律规定之外设定受理条件,全面清理和废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土政策"。
“立案登记制”已经施行了七年多,近些年各地法院都在不惜花了大量资金、大力推进号称可以方便群众不用到现场、实现了24小时立案的网上立案程序,可是否解决了立案难、尤其是法院为了考核成绩年底不立案问题呢?看看网友截图:
可能没有诉讼经验的人不知道,如今法院诉讼立案,必须先要经过法院的立案初步审核,才能登记进入法院的立案系统,之后再进入法院的诉前调解系统,诉前调解不成功并出具了终结手续的,才能进入法院的正式立案程序。再经过一轮的立案审查,才能获得正式的诉讼案号(就是法律文书的案号),被法院通知缴纳诉讼费。光是以上的这个周期,时间不等,周折不等,有的比案件审理的六个月法定期限还要长。当事人、律师称之为立案难,法院人称之为控制立案、调控案件量。上图所示,从2022年11月24日,到2023年1月6日,过了一个多月,这个案件还没有进入法院的网上立案程序。立案人员“下沉社区”、“上传信息有误”、“审核周期超期”、“落款日起过长”、“工作人员生病”......都成了立案不予通过的理由。真的是一夫当关万夫莫开啊,好像法院动辄几百号的人员,离了立案后台审核的这几个人人员就可以不用运转了。不是一家两家法院如此,网友上传的、五花八门的不予立案理由还有:
系统运行不稳定、立案预约超过次数、起诉状等材料里的内容不一致、证据材料欠缺、上传的文件归类不符合要求......都成了网上立案申请退回的理由。有的干脆不费事找理由了,一句“案件太多”,就退回了。更有甚者,实在找不出毛病,或是懒得找了吧,也不给理由了,直接告诉“审核不通过”就退回了。还有的免得再被申请,在退回的“审核意见”“好心”支招,“请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难道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案件就不多,这是要法院内卷啊?
深圳法院发生律师打立窗口人员事件,之所以获得众多律师的同情,实则是律师遭遇的普遍性。可以说,打人事件是偶然的,但立案难是普遍性的。微信群里,律师们对于立案难早就见怪不怪了,已经懒得拿立案登记制当依据力争了,纷纷降低着对于立案周期的期望:九月份提交的诉讼材料,转过年一月份能立上就不错了......
立案难问题,不是一年两年了,可年年反映年年整治,问题依旧。有律师撰文称,立案难,难于上青天;有律师发文,不立案的理由千千万,总有一款适合你。烟语君曾经立过一个执行案子,7月份就网上立案通过了,可到了11月份还没立上。好不容易打通了电话,对方回答的到很诚实,案件太多了,上半年的案件还没立呢,回去继续等着吧。终于转过年立上了,没有一个月,法院通知对方企业已经付款了。感情立案等了半年,法院执行不到一个月就搞定了。案件从本质上讲,不是律师的,而是当事人的,法院不立案的压力,就这样传导了律师身上、当事人身上。有的案件当事人会听律师的,可有的信了法律规定和宣传材料,就会认为是律师办事不力,造成的案件迟迟不立案。2021年8月抚顺发生的律师遇害案,媒体报道,律师9月份就提交了立案材料,可转过年案件才立上,当事人认为是律师办事拖拉造成的,迁怒于律师。
近些年的网上立案,少了面对面的材料交接,更为拖延立案、不予立案提供的方便。很多退回的审核通知上,压根不标经办人的名字,根本无从责任追究,更不会有前几年时不时出现立案窗口现场冲突视频被发到网上的担心。即便是电话投诉,也是系统内部处理,接线员早就对立案难问题司空见惯了,答复的早就驾轻熟路、风淡云轻。法规规定不被遵守的责任追究,那是不可能的。一提到立案难,法院人员就说,案多人少,审判压力太大了,人手根本不够,一旦立上了案件审限内结不出去,就会影响了法官和法院考核结果。无奈之下,只能量出而入,案件结完了再立,从立案环节上控制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数量。这样,就能保持法院的结案率等各项指标的漂亮。这已经不是一家两家法院采取的办法和现状了,除非取消了结案考核率。
这样的说辞,想想也有几分道理,大家都不容易。可是,回过头想一想,法院为了结案率,就可以置立案登记制等司法解释于不顾,置《民诉法》等法律规定语不顾吗,就可以让案件当事人、律师为自己的工作业绩背锅吗?每到年底,最高法院都会发文,要求各地严查年底不予立案、变相不予立案情况,可问题是年年查,问题年年还存在,甚至立案案问题越演越烈,已经不限于年底而是扩展到全年了。立案阶段,是案件当事人接触法院的第一道关口,如果立案程序可以不按法律规定规定、不惜违反法律规定而只考虑自己的工作业绩,其后的案件审理,会不会也会基于同样的指导思想,以牺牲案件审判质量为代价换来快速结案呢?细思极恐! 往期文章:2千多万字的《民法典适用大全》出版,办公室摆一套肯定有面子,但真学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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