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卖名酒不保真!媒体评论:与法与理不应该
近日赶着双十一购物季,多家媒体报道,11月11日-12日,安徽马鞍山市博望区法院通过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了一批酒品,起拍价均为1元,其中包括“五粮液”“茅台”“轩尼诗”“马爹利”等。其中,一瓶生产日期为1987年的52度“五粮液”经过62轮出价,最终以8001元成交。
博望区法院发布的标的物介绍显示,上述标的物均为涉刑财产,由博望区法院查封、扣押。“标的物未进行鉴定和估价,请竞拍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实地看样,竞拍人一旦做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与未知的瑕疵,本院对标的物质量及真假不做保证。”
(法院在“权利限制及瑕疵情况”中明确标明:对标的物质量及真假不做保证)
对此,有网友质疑,未经鉴定真假的物品是否可以拍卖?“酒品关乎人民的生命健康,如果酒品是假冒伪劣的,是禁止流入市场的,否则将危及人民的生命安全。”由此,法院拍卖的名酒“质量及真假不做保证”,广受争议。
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第二十七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财政部制定的《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规范对象包括了审判机关,其中的第十六条规定,执法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按国家规定另行处置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公开拍卖。罚没物品属于国家有强制安全标准或者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应当委托符合有关规定资格条件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测,不符合安全、卫生、质量或者动植物检疫标准的,不得进行公开拍卖。
根据以上最高法院案例编写的理解,在拍卖中,仅标明“标的物的真伪、名称、规格型号、实际数量、购置日期、新旧程度及能否使用以实际交付时的现状为准。本院不对标的物的使用性能、真伪等负责。”,显然免责声明是无效的。
该司法解释,一是没有标注法院需要对法院法拍物品负有真伪查明责任,二是赋予了法拍不明真伪或品质的商品法院可以免责的权利。只是,这样的司法解释规定,跟此前法院裁判案件时审理拍卖纠纷时的裁判标准,是否一致呢?
假酒,不仅涉及到食品安全的问题,更是涉及到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问题,动辄以不知道真伪的拍卖名酒商标的商品,一旦造成假酒流入市场,则就是违法犯罪问题了。一旦造成了购买者损失,名酒厂家追责,市场秩序混乱,行政执法部门倒查,就不是拍卖时不知情真假的免责声明,所能免责的吧?
不知道的是,如果通过法拍买到的名酒,事后被鉴定为假酒,购买者或是名酒厂家起诉法院及法拍平台的话,审理法院会如何裁判呢?只能说,法律风险无处不在,司法机关也不例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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