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车事故!用18年从不请假、饿出胃病等宣传敬业精神,招来一致批判
2018年,该企业微信公众号“云科电子”发布的一篇宣传企业文化的推文称,该企业的多名员工,敬岗爱业的事迹有,“18年从不请假,晚上把2岁的孩子锁在家里”、“9点前从未吃过晚饭,有很严重的胃病”、“长时间的测量姿势导致她颈椎疼痛难忍”、“常年晚班有时甚至干到凌晨,与丈夫分居两地”、“凌晨12点他的工作结束,因为工作没有时间找女朋友”......
文中有,“她是云科的一名老职工,18年从未请过假,她曾经在晚上把2岁的孩子锁在家里,电闪雷鸣后她赶回去,孩子眼神空洞,蜷缩在墙角,哭不出来也喊不出来,那天很冷,孩子身上全是汗。”
有网友评论到,电扇雷鸣的雨夜,将2岁的孩子单独锁在家里,这是何等残忍的幼儿养育方式,多么危险的育儿举动,提倡企业奉献精神,就不顾幼儿身心健康了吗?工作18年不请假,期间家中不免有事,自己不干,不过是推卸责任给了别人罢了,重视了职工对企业的责任,企业就不需要职工承担家庭责任、社会责任了吗?
很是具有普遍性,不管是大中小企业,还是机关事业单位,从领导认识到宣传文章,从工资待遇安排到规章制度设置,都是鼓励职工加班加点,有事不能请假,甚至是有病坚持上班。轻伤不下岗位,重伤不怠工作,常常被用来看作是敬岗爱业的典型事迹,被上升到“加班文化”予以公开彰显。
《劳动合同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9点前从未吃过晚饭,有很严重的胃病”、“常年晚班有时甚至干到凌晨,与丈夫分居两地”、“凌晨12点他的工作结束,因为工作没有时间找女朋友”.....这样的明显超时加班,有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分明是达到了违法的程序,却被视为了职工甘于奉献的敬业表现,不得不说,这是企业的违法、行政执法的失职,职工的无奈。
不同于那些临时性、紧急性的工作任务,需要有时有刻的加班,这样的常年加班,得不到有效治理的话,推行开来,就是一种害人害己的“内卷”。比如说,一个企业每天让职工加班两个小时获得了高额利润,别的企业也学会了,让职工加班三个小时来弥补不足进而赶超利润,最后所有行业内的企业都要求自己的职工每天加班到身体极限的四个小时,其实所有企业的利润都没有提高,只是换来了所有企业职工身心不堪重负后的一身伤病,最后家庭、社会买单。
有效治理这样的“内卷”,首先要企业合规合法经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此外,最主要的是,行政执法机关应坚持有法必依执法要求,破除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不被眼前利税遮住执法眼睛,对于违法安排加班的企业,及时予以查处。法律规定的虽好,可是执法机关不予执行,也就会成了白纸一张,企业也就会有恃无恐,争相以安排职工加班的方式获取利润,最后发展成了不加班不行的行业性“内卷”状态。
不光在企业,其他的行业也是如此。《人民日报》、《新华社》曾经恨批这种加班文化,称其泛滥,不仅造成了大面积的法律规定打白条的状态,而且已经构成了社会性的危害,造成从业人员疾病产生、身心长期亚健康状态,根本不会产生高效高质量的工作成果。
也有领导开会公开讲,将下属不顾病危的老人、生病的孩子,来加班工作,自己身染重病还来上班,连续几天不休息还坚持在岗,不是下属的责任,是单位的责任、领导的责任。自己的亲人、自己的身体都没法保证照顾好,还谈什么能照顾好工作?
以上的法律规定、社会常理,应该不难理解,可惜的是,在某些单位领导看来,只要能获得周期性的业绩考核排名靠前、企业超额经济利益,职工的身心健康、家庭责任、社会负担,又算得了什么?
不是有领导、有宣传文稿,至今还在将带病坚持工作、染病坚持工作倒在工作岗位上,作为先进事迹公开张扬吗?可惜的是,这样的低级宣传方式,终究难以经得起日益成熟起来的网友们的置评,这个企业的宣传翻车事故,不就是例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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