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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书网站卖旧书被罚28万二审反转:撤销一审判决,罚款合法有效

烟语法明 2023-07-23

2023年4月,厦门中院对孔夫子网站售卖二手图书的杨先生处罚28万的行政处罚案改判,推翻了厦门思明区法院关于“合法出版物完成首次流转后的再次流通的监管可以有别于首次流转”的观点,维持厦门集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4月21日,杨先生收到一份由厦门市集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他被告知,“你在没有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在北京古城堡图书有限公司运营的二手书交易网站(‘孔夫子二手书网’)注册,开设网店(网店名‘逛逛书店’),从事出版物发行……经查证认定累计经营额人民币40499.60元。你的行为已构成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共计人民币283497.20元。”

2022年2月底,厦门思明区法院一审撤销厦门集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的行政处罚决定,认为,杨某销售的旧书中属于合法出版物的,符合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情形,无需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属于违禁出版物的,应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区文化市场执法大队认为杨某的行为系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系对原告违法行为的定性错误;区文化市场执法大队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杨某进行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判决撤销厦门市集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关于此事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区文化和旅游局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应于本判决生效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审宣判之后,厦门集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提起上诉。2023年4月,厦门中院二审改判,认为: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第三十六第一款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同时,《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综合以上法条规定,个人无论通过线下还是线上渠道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均须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依法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
并且,现行出版物发行管理法律法规并未对“旧书”或者“二手书”作出特别规定,“旧书”“二手书”仍属于《出版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出版物”范围,同样应当适用《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监管规定。
鉴于杨晖系在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集美区文化市场执法大队认定其行为已构成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合法有据,并无不当。
杨晖主张出版物发行许可的客体是新书,其转让的是旧书、个人藏书,无须取得许可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为,对合法出版物完成首次流转后的再次流通的监管可以有别于首次流转的裁判观点,本院不予认可,依法予以纠正。
本案杨晖系通过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同时还应当遵守前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因此,《电子商务法》第十条关于“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个人经营者免于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案。
杨晖主张其行为属于《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无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无需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的意见,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杨晖通过信息网络销售旧书行为,年交易额累计未超过10万元,属于“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无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无需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系对《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错误理解,本院不予认可,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上诉人集美区文化市场执法大队、集美区文旅局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以纠正。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03行初297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杨晖原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转自: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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