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本意,应是严惩打人者至不敢出手,不是苛求被打者还击了几下
5月10日,成都铁路公安处发布了《警情通报》,其中的内容,重点回应高铁掌掴事件中为何认定互殴,而不是正当防卫的理由。其中有:20时34分46秒,当王某某再次辱骂杨某某时,杨某某用右手手背挥打王某某面部一次。20时34分50秒,王某某起身用左手手掌击打杨某某面部一次。之后,在列车长和周边旅客劝阻过程中,20时34分57秒,王某某用右手手掌再次击打杨某某面部一次。同时,公布了当时的视频。
一时间,反转声音不断。有人直接抨击王某某称,不该小作文混淆是非;有人抨击先前媒体采访的专家,不该事实不清就往下论断以致打脸;听说还有攻击那位挺身而出东北大哥的;还有公开力挺公安机关互殴认定的......本号的《高铁掌掴事件能否激活治安处罚中的正当防卫?难点在执法担当》文章之后,有网友询问,已经反转了,还不删文?
就算根据回应执法不当的《警情通报》里认定的,在“20时34分57秒,王某某用右手手掌再次击打杨某某面部一次”之前,王某某一直处于制止不法行为、被动还击状态,这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没有体现的。这个过程,形成了之前媒体一致的“正当防卫说”对于警方认定的“互殴说”的质疑。期间,王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该是没有多少争议的吧?
王某某20时34分57秒的“用右手手掌再次击打杨某某面部一次”,视频里,确实是其主动攻击的。媒体报道,王某某的解释是,“视频里也能看到对方最开始抢我手机的时候其实就打到我脸了,后面对方也是说砸了我手机赔我,这时候我是孤立一人受到威胁的状态。我被打的时候没有想到对方会真的出手,所以当时脑子是懵的,如果我不还手对方气焰会更嚣张。第一下(还手)没怎么打到,所以时间非常短地打了第二下。”
问题是,王某某第二次打人,究竟是还击,还是算作主动出击?如果认定是主动出击的话,则应认定为互殴,可如果认定为还击延续的话,则不应该认定为互殴,而应视为防卫延续,或是假象防卫。
人类情绪的把控,不法伤害的认定,是可以以次数数量、间隔时间对等衡量的吗?以高铁掌掴事件为例,王某某之前一直处于被动还击状态,被动了那么久,为何要最后故意伤害对方一巴掌?如果她要故意伤害杨某某的话,需要等到“列车长和周边旅客”已经介入劝阻吗?
法律追究的是公平正义,落实在《治安处罚法》中是,“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具体的行政处罚行为事实认定,是否做到依据以上的法律精神、法律规定,区分主动加害行为与被动制止行为呢?在上述“......互相用手殴打对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里,大家看到了区分认定及说理过程了吗?没有!
事实上,不仅在《处罚决定书》里,包括那里力挺互殴说者那里,以及大呼反转者的眼里,他们只是在一味强调王某某的反应过激、不该主动出击,而没有看到正是杨某某及其家人的一系列主动过错才导致王某某之后的行为。这不是摆明就是苛求受害者精准把握尺度,否则就予以“法办”吗?
同样的理论也出现在那位挺身而出的东北大哥身上。最新报道显示,在遭到了“反转派”的一致攻击之后,5月10日晚,他把名称改成了一串省略号,并且将拥有200多名粉丝的粉丝群解散,之后表示,以后如果遇到类似的争吵,他肯定不会管了,“我也有自己的生活,不想管了,随他们去吵吵吧!”
不去要求严惩主动打人者至其不敢再出手打人,却反过头来要求严办还击者王某某的不按尺度“反击”、挺身而出讲出是非曲直个人观点的“东北大哥”,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以后遇到不法行为,没有精准尺寸把握的继续躺地,看到不平之事选择置身事外的“明哲保身”?法律、执法,是应该这么理解的吗?要传递什么社会导向?
究竟应该要求严惩加害者,呼吁执法过程说理说法,还是去苛求受害者、堵死见义勇为者?某些人长点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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