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仅在律师事务所有过实习经历却并无执业资质的“律师”,利用被害人急于追讨投资款的心理,与上百名被害人签订《委托代理法律服务协议》,并以收取前期费用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970余万元。
近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对该案的被告人吕某某提起公诉。黄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吕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40万元。2015年起,任女士、盛女士等多名投资者购买某金融公司理财产品,后因平台无法兑付遭受财产损失,该金融公司也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立案调查。2017年,任女士结识了被告人吕某某实际控制的A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方称该金融公司出事前曾与他们有过业务往来,因此他们对该公司的资产情况比较了解,同时还介绍了一些过往公司为投资人追讨损失的成功案例。随后,对方提议A资产公司作为居间方、公司合作的安徽某律所作为乙方,协助任女士等投资者追回损失的财产。不久,任女士便收到一份由安徽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服务方案。此后,有上百名被害投资者响应,投资者委托盛女士等作为代表与A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安徽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法律服务协议》。据盛女士回忆:“当时是吕律师与我们签的协议,后续也是由他的团队负责追讨投资款。”按照协议约定,任先生等人要预先支付追回资金总额的4.5%作为前期费用,后期再支付剩余19.5%的服务费,如果届时无法追回一定比例的投资款,将会返还所有前期费用。被害投资者便按照各自的比例将钱款转到了吕某某指定的B公司账户,吕某某对任女士等人称该账户为A资产管理公司的关联账户。协议签订后的每个月,任女士等人都会收到一份律所出具的工作日志,说明追款工作进度等事宜。与此同时,吕某某让任女士等人寻找更多的被害投资人参与,并签订委托协议。但2019年初,协议到期后,任女士等人却未收到任何追回的投资款,吕某某也并未将前期费用退还,于是众人便向警方报案。据警方调查,吕某某在协议签订期间,未曾将钱款用于履行合同,他将所收到的共计970余万元全部用于清偿债务、公司运营等。原来,吕某某虽曾经在安徽某律所实习,虽然有一些法律基础和工作背景,但并无执业律师资格。2017年底至2018年8月,他利用投资人任女士、盛女士等投资人急于讨回受损投资款的心理,联系部分被害人、杜撰其控制的A资产公司与安徽某律所存在合作关系,与多名被害人签订《委托代理法律服务协议》。“其实我早就知道在刑事诉讼阶段,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来追回投资款基本是不可能的。”吕某某到案后交代,“并且在合同签订后,我资金链一度出现了问题,我就想着让对方继续寻找被害投资人,以收取更多的资金来使用。”2018年5月,吕某某担心被害人会提前要回前期费用,为了安抚被害人、拖延时间,再次与被害人签订了《承诺补充》,约定将由无实际业务合作关系的4家律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经查,吕某某与被害人所签订的合同中,加盖的律所印章均系其伪造私刻。最终,经黄浦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年6月12日,黄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吕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40万元。实际上,本案中涉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当时已经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公司资产已被司法机关扣押,是无法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案外清偿的。被告人明知这一点,却仍旧向被害人宣称可以代为追回投资款。 往期文章:什么情况下,律师代理案件会伪造法院传票?希望对律师从轻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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