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律师被吊证的同一日,北京市司法局官网还同时发布了其他8位律师吊销律师执业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23〕24号
被处罚人: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2023年7月12日,我局收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海刑初第01143号〕,反映你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事实。该事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情形。我局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调查。2023年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进行调查核实,并于当日向你送达了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明确表示不陈述、不申辩,不要求听证。法定期限内,我局未收到你要求听证的材料。根据判决书认定,你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法定上诉期内,你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以上事实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海刑初第01143号〕、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京司(罚告)[2023] 27号〕、送达回证、询问笔录、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信息等予以证实。我局认为,你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2023年8月24日,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决定给予你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23〕23号
被处罚人: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2023年6月9日,我局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移送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京0101刑初129号〕,反映你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事实。该事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情形。我局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调查。2023年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进行调查核实,并于当日向你送达了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明确表示不陈述、不申辩,不要求听证。法定期限内,我局未收到你要求听证的材料。根据判决书认定,你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法定上诉期内,你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以上事实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京0101刑初129号〕、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京司(罚告)[2023] 28号〕、送达回证、询问笔录、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信息等予以证实。我局认为,你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2023年8月24日,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决定给予你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23〕22号
被处罚人: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北京市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2023年7月12日,我局收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转来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丰刑初字第433号〕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4)二中刑终字第413号〕,反映你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事实。该事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情形。我局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调查。2023年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进行调查核实,并于当日向你送达了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明确表示不陈述、不申辩、不要求听证。法定期限内,我局未收到你要求听证的材料。根据法院判决书认定,你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法定上诉期内,你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你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以上事实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丰刑初字第433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4)二中刑终字第413号〕、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京司(罚告)[2023]29号〕、送达回证、询问笔录、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信息等予以证实。我局认为,你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2023年8月24日,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决定给予你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23〕21号
被处罚人:刘**,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北京市博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2023年7月5日,我局收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转来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京0105刑初1959号〕,反映你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事实。该事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情形。我局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调查。2023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进行调查核实,并于当日向你送达了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明确表示不陈述、不申辩,不要求听证。法定期限内,我局未收到你要求听证的材料。根据判决书认定,你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法定上诉期内,你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以上事实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京0105刑初1959号〕、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京司(罚告)[2023]26号〕、送达回证、询问笔录、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信息等予以证实。我局认为,你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2023年8月24日,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决定给予你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23〕20号
被处罚人: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2023年7月12日,我局收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转来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京0101刑初78号〕,反映你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事实。该事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情形。我局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调查。2023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进行调查核实,并于当日向你送达了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明确表示不陈述、不申辩,不要求听证。法定期限内,我局未收到你要求听证的材料。根据判决书认定,你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法定上诉期内,你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以上事实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京0101刑初78号〕、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京司(罚告)[2023]24号〕、送达回证、询问笔录、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信息等予以证实。我局认为,你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2023年8月24日,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决定给予你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23〕19号
被处罚人:聂**,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北京市慧学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2023年7月5日,我局收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转来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京0115刑初511号〕,反映你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事实。该事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情形。我局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调查。2023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进行调查核实,并于当日向你送达了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明确表示不陈述、不申辩,不要求听证。法定期限内,我局未收到你要求听证的材料。根据判决书认定,你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法定上诉期内,你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以上事实有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京0115刑初511号〕、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京司(罚告)[2023]23号〕、送达回证、询问笔录、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信息等予以证实。我局认为,你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2023年8月24日,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决定给予你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23〕18号
被处罚人:张*,男,回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2023年3月7日,我局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转来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京0108刑初1459号〕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2)京01刑终289号〕,反映你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事实。该事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情形。我局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调查。2023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进行调查核实,并于当日向你送达了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我局未收到你要求听证的材料。根据法院判决书认定,你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法定上诉期内,你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你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以上事实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京0108刑初1459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2)京01刑终289号〕、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京司(罚告)[2023]25号〕、送达回证、询问笔录、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信息等予以证实。我局认为,你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2023年8月24日,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决定给予你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23〕17号
被处罚人:陈**,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2023年6月14日,我局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转来的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苏02刑初41号〕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苏刑终254号〕,反映你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事实。该事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情形。我局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调查。2023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进行调查核实,并于当日向你送达了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明确表示不陈述、不申辩、不要求听证。法定期限内,我局未收到你要求听证的材料。根据法院判决书认定,你因犯行贿罪,被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法定上诉期内,你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你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以上事实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苏02刑初41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苏刑终254号〕、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京司(罚告)[2023]22号〕、送达回证、询问笔录、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信息等予以证实。我局认为,你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2023年8月24日,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决定给予你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23〕16号
被处罚人: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北京市翱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2023年5月6日,我局收到天津市宝坻区司法局转来的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津0115刑初157号〕,反映你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事实。该事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情形。我局于2023年6月28日立案调查。2023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进行调查核实,并于当日向你送达了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明确表示不陈述、不申辩,不要求听证。法定期限内,我局未收到你要求听证的材料。根据判决书认定,你因犯行贿罪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法定上诉期内,你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津0115刑初157号〕、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京司(罚告)[2023] 21号〕、送达回证、询问笔录、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信息等予以证实。我局认为,你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2023年8月24日,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决定给予你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往期文章:天同律所的朱玮洁律师,你实名加头像的投诉本号,咋成本号侵犯你的个人信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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