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当事人家属处获悉,曾引发广泛关注的“男子持刀潜入女同学家中砍伤3人未被处罚,7个月后开车撞死女同学母子”一案有了重要进展:今年7月,凶手周某已被执行死刑;死者家属起诉湖南省双峰县公安局一案一审也于近日宣判。涟源市法院一审确认,双峰县公安局部分未依法及时履行法定行政职责的行为违法,判决双峰县公安局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82万元。死者家属对一审判决不服,已上诉。男子夜晚潜入女同学家刺伤3人,警方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死者彭女士的家属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他们是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人。2020年10月,彭女士遇害时只有39岁,儿子才14岁。
彭女士(左)去世时只有39岁,儿子(后)只有14岁 受访者供图家属介绍,2017年1月,彭女士家搬入新盖的楼房时,彭女士邀请了10多名中学同学到家中聚会。数天后,参加聚会的周某无端怀疑彭女士当天录了他的音频和视频,影响了他的声誉。经彭女士和其他同学反复解释,周某仍不相信,并对彭女士产生了报复心理。2019年2月4日(除夕),周某携带射钉枪到彭女士家对她进行威胁;几天后,周某又发恐吓信息威胁彭女士;2020年2月3日,周某再次到彭女士家中滋事。彭女士家人称,当时,周某的母亲刚去世,又和妻子离了婚,因此,他们当时并未报警。2020年2月26日晚,彭女士感觉家里有异常,遂给堂弟彭某华等人打电话。此后,彭女士等人一起上楼查看。持刀潜藏的周某突然冲了出来,朝彭女士的颈部就是一刀。在合力制伏周某的过程中,彭女士堂弟和另一人受伤,周某手部亦受伤。当晚,彭女士被送往医院救治,数天后出院。经鉴定,彭女士等3人的伤情均为“轻微伤”。让彭女士等人意外的是,周某当晚被带到派出所后,很快就被释放——派出所既未对周某处以行政处罚,也未对周某采取刑事措施。7个多月后,男子驾车撞死女同学母子
彭女士家属说,周某未受到任何处罚,让其更加变本加厉。2020年4月5日,周某带着螺丝刀再次来到彭女士家门口滋事。彭女士报警后,民警将周某带走。周某后来供述,他被民警带到派出所后做了笔录。次日,他被带到双峰县公安局。他的表哥葛某(双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说,他这样做是不对的,派出所所长给他一个机会,先放他回去。不久,他坐警车离开公安局。彭女士家人说,彭女士出院后,多次致电办案民警,要求对周某采取拘押措施。办案民警先是说因疫情原因无法拘押;后来又说周某的行为构不上刑事案件。“直到彭女士遇害,周某也未被采取强制措施。”2020年10月12日清晨,周某驾驶租来的汽车来到彭女士家附近。当天6时40分许,周某看到彭女士骑摩托车带儿子和外甥女从家中出来,便驾车尾随其后。途中,周某驾车快速撞击彭女士的摩托车并推行约70米。彭女士被撞飞到农田里,两个孩子摔倒在路上。丧心病狂的周某倒车从彭女士儿子身上辗压过去,致孩子当场死亡(殁年14周岁)。当晚,彭女士因抢救无效死亡;外甥女(时年12周岁)受伤住院。彭女士家人介绍,作案后,周某驾车撞开彭女士家大门并将车停在屋内欲持枪自杀未果,后逃离现场。12天后,周某潜回家中投案。2021年1月4日,相关部门对周某进行了精神病鉴定,鉴定意见称:本案中,周某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案件侦查阶段,周某供述,其与彭女士系中学同学,双方不存在感情纠纷和经济纠纷。2021年5月25日,娄底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周某死刑;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法院还判决周某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各项经济损失12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周某上诉。湖南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3年7月7日,周某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四名民警因徇私枉法、滥用职权被判刑,死者家属向公安局索赔596万
彭女士母子遇害后,家属开始向相关部门反映2020年2月26日周某作案后办案人员的问题。彭女士家人认为,如果办案机关当时就对周某采取强制措施,彭女士和儿子就不会遇害。2021年2月,双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葛某、双峰县公安局井字派出所所长贺某、双峰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朱某因此案被纪检监察部门留置调查。2021年3月,湖南省纪检监察部门发布消息,上述三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21年5月21日,娄底中院发布的指定管辖决定书称,关于犯罪嫌疑人贺某、葛某、朱某涉嫌徇私枉法罪,罗某(双峰县公安局井字派出所民警)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娄底中院决定指定冷水江市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2023年10月27日,彭女士家人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据他们了解,上述四人已被判刑。彭女士家人称,周某直至被执行死刑,一分钱也没有赔偿。2021年6月,他们向双峰县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彭女士母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彭女士外甥女后续治疗费等共计596万余元。双峰县公安局审查后认为,本案中,公安机关虽有拖延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但彭女士母子遇害、外甥女受伤是周某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与双峰县公安局民警是否履职到位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双峰县公安局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此,彭女士家人不能接受。2021年9月,他们将双峰县公安局起诉至涟源市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公安局赔偿家属各项损失82万元,死者家属不服上诉
涟源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双峰县公安局对周某2020年2月26日与4月5日的违法行为,没有采取强制措施,没有作出行政处罚。周某后续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升级,最终发生了彭女士母子死亡、彭女士外甥女受伤的损害后果。该损害后果,是由周某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依法应当由周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被告双峰县公安局在本案中确实有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的行为,与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时间上的承接关系,具有一定的关联作用。且周某无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符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情形。一审法院认为,彭女士家属要求确认双峰县公安局对周某2020年4月5日违法行为的处理、以及对周某2020年2月26日违法行为在2020年3月27日后的处理未依法及时履行法定行政职责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但是,原告要求确认双峰县公安局对周某2020年2月26日违法行为在2020年3月27日前的处理未依法及时履行法定行政职责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因本案损害后果系犯罪分子周某的犯罪行为直接所致,双峰县公安局的赔偿责任,应当综合考虑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近日,涟源市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双峰县公安局于2021年8月3日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确认被告双峰县公安局对周某2020年4月5日违法行为的处理、以及对周某2020年2月26日违法行为自2020年3月27日后的处理未依法及时履行法定行政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双峰县公安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彭某某等人赔偿各项损失合计82万元。对此,彭女士的家人表示:“我们对一审判决不服,已于10月27日向法院邮寄了上诉状。”据悉,案发三年了,彭女士母子的遗体仍在当地殡仪馆存放。 往期文章:法官电话里跟当事人互骂的处理结果,可以避免以后再发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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