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金貂绒”or“金雕绒”的一字之差,直播带货不能误导消费者!
直播带货,已成为当下流行的购物方式,但其中存在的误导宣传问题不容忽视。近日,仙桃市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理这样一起因直播带货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金貂绒”or“金雕绒”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李某称,商家在直播间说大衣原料是“金貂绒”,致使自己误以为是金貂的绒毛,但收到货后发现“货不对板”,直播涉嫌误导宣传。商家于某解释说,该面料叫“金雕绒”,而不是“金貂绒”,是一种人工合成的化纤面料,消费者也应当意识到299元无法买到皮草大衣。
因双方争议较大,为妥善化解纷争,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告知于某,在直播宣传时隐瞒商品原料实际属性,涉嫌通过省略或含糊介绍商品使消费者对真实情况产生误解;另一方面,告知李某在下单前应了解直播间商品的来源、功能、价格及售后服务。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商家于某向消费者李某赔偿800元,该案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
这实际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关于“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关于“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
消费者在直播间购物时,应擦亮双眼,不要轻信主播对产品功效的宣传和超低价承诺,要根据自身实际理性消费。
除了应详细了解商家“七日无理由退货”等售后服务规则外,还应在第一时间保存好广告宣传、直播视频、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若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与广告宣传不符等问题,要及时与商家沟通;协商不成,可申请平台介入,或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者:仙桃市人民法院彭鸿基,转自湖北高院)
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不合格的侵权责任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了网络电商直播中销售的商品或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或购买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等规定,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上述侵权纠纷中,如直播平台不能提供主播的真实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或电子商务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平台或者电子商务平台先行赔偿,直播平台或者电子商务平台对电商主播、销售者或者服务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不真正的连带责任。
如直播平台或电子商务平台明知或应当知道电商主播、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依法与该电商主播、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直播带货商家应为自身在电商直播过程中与用户达成的约定、作出的承诺负责,不得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实施虚构或者篡改交易量、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的行为,否则易构成欺诈,并因此承担三倍赔偿的责任。
往期文章:司法处罚,是时候确立类似于行政处罚中的告知听证等程序了
往期文章:律师不是桥上的安全栏杆吗?怎么公司被追究刑责,法律顾问也涉案了
往期文章:上海仨律师同日因同案被吊证:法益的认识,决定了执业方式和未来风险
为方便与网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明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