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律师起诉律所,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加班费...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律师协会系律师行业自治组织,王某某向律师协会投诉可以发生仲裁时效的中断。因此,王某某诉请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和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未超过法定时效。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王某某主张出差期间进行加班,并提交电子邮件、微信截图等证明往返行程。其中,出差非在途时间,王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银奥律所安排其加班的事实。至于在途期间,虽然未显示王某某实际参与工作,但客观上因工出差期间确会影响劳动者休息,故本院酌定银奥律所支付加班费919.54元。
王某某在银奥律所工作期间,担任实习律师;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上述劳动合同期满后,银奥律所未与王某某续签劳动合同;银奥律所为王某某缴纳了2019年4月至2020年10月社会保险;王某某的月工资税前为5000元。
王某某主张其于2019年3月14日入职银奥律所,在劳动仲裁及本案起诉时均请求银奥律所支付其2019年3月14日至2019年3月31日被克扣工资。本案庭审中,王某某将上述诉讼请求变更为银奥律所支付其2019年4月1日至4月15日期间被克扣的工资2528.74元,自认在劳动仲裁阶段认可2019年4月工资已经结清,对其变更诉讼请求的行为表示当时没有考虑清楚。
上述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闫广于2019年4月15日向王某某发送“王律,您发下银行卡号吧,所里把这几天的补助发给您”。社保缴费记录显示截至2021年10月,王某某的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为18年05个月。丰台区律师协会2021年12月24日出具的证明显示:兹证明2020年12月24日王某某就其与银奥律所的劳动纠纷向我会反映过情况。上海绎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3月6日出具的离职证明显示:王某某原系我公司员工,在职时间为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3月6日,现已办理完所有离职手续。
银奥律所主张,王某某于2019年4月1日入职其单位,双方在2019年3月14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亦不存在拖欠其上述期间工资的事实;其于2019年4月16日给付王某某2100元系发放2019年4月1日至4月15日的工资;因疫情严重影响了其单位业务,员工又一直在家休息,根据相关规定,其单位与王某某就疫情期间适当降薪事宜已充分协商,王某某同意适当降薪,故其单位扣减王某某2020年3月工资1000元、2020年4月工资500元;其单位安排王某某出差,但未安排其加班,且其多次往返,不是一直工作;王某某在上海出差期间被告单位尚未开通钉钉打卡;自2020年4月起,王某某开始享有带薪年休假,且已在疫情期间抵扣了年休假;因王某某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工作态度极差,且存在诸多严重违纪行为,故其单位于2020年11月6日与王某某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某对上述微信聊天记录、办公室管理制度照片及录像、辞退通知书、钉钉打卡微信截图、王某某简历、承诺函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及证人证言的内容不予认可。
上述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显示:实习律师备案申请,申请时间2019年4月11日,工作经历列表中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工作单位上海绎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个人简历中载明2017.9-2019.3上海绎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19.4-迄今北京市银奥律所。
银奥律所2020年11月6日出具的《辞退通知书》载明: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本单位发现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工作态度极差,且存在如下诸多严重违纪行为:1.办公室内任意吸烟,经多次警告后,仍不悔改;2.多次与同事在单位发生争执、摩擦,甚至动手打人;3.不服从主办律师的工作安排,在法庭当庭顶撞主办律师,给律所造成恶劣影响;4.上班期间多次擅自离岗;5.多次带孩子上班,严重影响单位办公秩序;6.多次言语性骚扰单位女律师;7.单位安排出差,拒绝服从安排;8.为办理中信银行按揭贷款,请求单位开具虚假个人收入证明,被单位拒绝。对于上述行为,本单位已对你进行多次劝说训诫,你仍屡教不改,严重扰乱了律所正常秩序和团队和谐,现本单位决定将你辞退,解除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请你在接到本通知当日前往本单位行政人员王红阳处办理离职手续,进行工作交接,交回工作期间的工作资料、办公室钥匙等,并将个人物品搬离本单位办公场所。自接到本通知后未经本单位许可,不得进入本单位工作场所。
另查,王某某于2021年10月28日就本案诉请事项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其中第1项仲裁请求为:确认在2019年3月14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我与银奥律所存在劳动关系、银奥律所支付2019年3月14日至2019年3月31日工资2988.51元。
一审法院判决北京市银奥律师事务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王某某加班工资919.54元、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工资差额1000元、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工资差额5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00元、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11月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6149.43元。北京市银奥律师事务所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一审法院判决案号:(2022)京0106民初202号;
二审法院判决案号:(2022)京02民终10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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