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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子铺卖豆腐脑罚款1.5万,网友称处罚合法但不合理,真的合法吗?

烟语法明 2023-12-27

近日,一则关于包子铺卖豆腐脑被罚款的新闻引发了网友的热议。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当事人于2022年04月23日至2023年07月27日期间在美团销售“豆腐脑”1169单,售价为6元/单,货值金额为7014元。综上,货值金额为7014元,违法所得为7014元。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以及《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罚款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014元。


目前,这个新闻正在引发网友热议中。有人认为处罚合理合法,体现了对食品安全的重视,也有人认为处罚虽然合法,但不一定合理,应该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社会效果。有人认为行政处罚过于严厉,执法也应该人性化。

该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先看看其处罚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项目、范围和条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食品经营者不得超范围经营及“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的法律责任,因此,处罚应该是合法的,而且在法律规定的处罚范围之内。
也有一些网友认为,处罚是合理的。如此处罚体现出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和责任,增强社会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和保障;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促使食品生产经营者遵守法律规定,规范经营行为,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尽管会对包子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但可以起到对其他商户的警示作用,提高他们守法经营意识。

真的是法律规定了违法情形及执法尺度,就不可以在执法幅度范围之外进行处罚了吗?大多数网友们质疑的该处罚决定具有不合理性,难道没有道理吗?

此前曾经发生过的有类似的司法案例显示,河南南阳,岳某在小区门口经营的超市内,市监局工作人员对豆芽、韭菜等蔬菜进行了抽样检测发现,韭菜中的腐霉利残留量超标,为不合格的农产品。因卖11斤韭菜,获利3.19元,岳某被行政罚款3万元,后来,岳某状告市监局,理由是每斤韭菜进价1元,售价1.29元,竞争大、利润低,处罚这么多,明显失当。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3条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10-1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5-30倍罚款。按照该规定,市监部门的处罚,应该是合法的,而且还是从轻处理了。
可是,法院审理后认为,《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即不能违背过罚相当原则。

本案中,首先,岳某当日进购销售韭菜11斤,销售额14.19元,该违法行为所指向的标的较小,且韭菜非日常必备量大食品,扩散销售范围较窄,社会关注和影响面较小,客观上对食品安全市场扰乱程度较轻,且没有造成实际不良后果;

       其次,韭菜中含有腐霉利超标,一般不可能通过人眼视角能够判定,岳某在进购该批韭菜时不可能存在主观故意,虽然行政处罚不以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为前提条件,但考量违法行为人主观恶性或状态是处罚裁量所不可缺的因素;

再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正常的监督抽检,在《检验报告》完成前,要求先行推定抽检食品为不合格,待检验确认合格后再行销售,对于韭菜类易腐易烂不易保鲜的食用农产品,尤为不当;

      最后,虽然岳某没有严格按照市监局的规定,履行进货单义务,但结合市场的交易习惯,岳某的行为已经尽到了初级审查义务,而且岳某在事后主动承认了错误,改正了违法行为,确立了正确的食品安全意识。

综上,可以认定岳某违法行为情节较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在疫情如此严峻的当天,对经济形势原本就大幅度下滑,对一个个体工商户罚款3万元,无异于雪上加霜。因此,市监局的处罚过重,故将罚款数额变更为1万元。

一审判决后,市监局不服,上诉到了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 行政处罚的目的,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一审法院的判决考虑了岳某违法行为的性质本身及其经营的现状,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法治环境,因此予以维持,对市监局的诉求予以驳回。

食品安全是“民心工程”,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严厉打击食品领域的违法行为,给予违法者必要惩罚,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但无论如何,都不得违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严惩固然有效果,但也不能处以天价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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