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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什么不能被包括警方在内的监听?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4-03-31
2月28日,有律师通过自媒体发文发图称,当天“廖某某律师到河北某某市看守所会见合同诈骗案被告人胡某某,被安排到律师第一会见室会见。在会见过程中,突然有东西掉落到地上,胡某某和廖律师查看后发现,一只录音笔正在一闪一闪在录音中,而且该录音笔是从胡某某坐的铁椅子底下掉落的,该录音笔在律师会见前刚刚被偷偷贴到铁椅子上的。”
消息传来,立马引来了法律圈的震惊。不过有律师撰文称,自己此前办案会见时,也曾经遭遇过两次被疑似监听的情况,但苦于没有直接找到了录音笔这样实锤的证据。
也有律师称,自己会见时,从被告人进入会见室那一刻,就有一民警坐在门口(门是开着的),律师提出能不能将门关上时,民警只是将门掩至三分之一,并时不时的进来看看相关法律文书,一度进来搬凳子和被告人做成一排,“陪同”会见。
2018年,江西的熊律师在办理一起强奸案件过程中,因为会见室已满,所以被安排到讯问室会见犯罪嫌疑人。据说是刚好同一办案机关的警察张某在隔壁提审,听到了熊律师与嫌疑人的谈话内容。之后因犯罪嫌疑人口供发生变化,根据警察张某的证言,2018年12月熊律师被检察院以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起诉至法院,指控其担任辩护人期间,教唆犯罪嫌疑人作虚假供述。

根据律师事后的回应,认为检察院指控的“教唆犯罪嫌疑人作虚假供述”内容,都是犯罪嫌疑人向其反映的事实,其不过是根据这些事实,提供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及提出了不同的法律意见而已。不过,律师也提到,“会见结束我转身时看一位身着便装人员站在会见室门口,当我走出会见室门口时这位便衣冲我讲了一句:'你这样我们公安机关不要办案了。'”

这个案件的内情传出,当时立马引起了法律圈尤其是律师界的轩然大波,一度被称为“窃听门”、“窃听入罪案”。众多的法律人纷纷认为,抛开是否构成律师教唆犯罪嫌疑人提供虚假陈述不说,仅是案件证词来自警察监听律师会见这一情节,就属于非法获得证据,法院就应该予以排除。

2019年8月27日,该案在法院一审开庭,同年12月5日,法院作出决定对已羁押 448天的的熊某取保候审。最终,检察院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由申请撤诉,法院予以准许。

一直以来,特别是在司法界及一些社会人士认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都供述了犯罪事实,或是认为自己已经认罪认罚了,就代表检察院指控事实成立,律师再“教唆”犯罪嫌疑人推翻之前口供,就属于帮助犯罪分子伪造证据、帮助后者逃避刑事处罚。这不仅违法,而且有害社会。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挽救”或是“警戒”律师犯这样的错误,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听或是陪同,是十分必要的。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刑事诉讼法》(2018)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司法部《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规定,辩护律师会见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在押罪犯时,不被监听,监狱不得派警察在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
2019年10月18日,也就是上文中的熊律师辩护人被控伪造证据罪法院审理期间,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其中再次强调规定,在律师会见室不足的情况下,经书面征得律师同意,可以使用讯问室安排律师会见,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
可是,以上几部法律的明确规定,上级规定的三令五申,都不能杜绝地方上办案机关监听律师会见的冲动和实践。归根结底还是昨天文中说的,对于办案人员违法违规活动的追责和惩戒力度不够。即便是因采用监听证据造成错误羁押的律师监听案,也没听说有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除了法律规定,律师会见为何不能被监听?
2017年12月17日,司法部在发布《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时以回答记者提问的方式,公开解释为,之所以不被监听,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没有被最终确定有罪,为了保障控辩平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

律师职业的设定,特别是刑事辩护律师的设计定位,就是为了给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无罪、罪轻的法律救济。众所周知,一旦社会人员被侦查机关列为了犯罪嫌疑人而羁押失去人身自由之后,围绕其的主要侦查内容就是搜罗其有罪的证据,包括各种无所不用甚至不排除违法手段。

为了平衡强大的侦查机关,避免被羁押人员不堪各种合法非法的手段而做出不是真实意思表示的“供述”、“自认”,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刑辩律师就被设计了出来,旨在给被羁押人员提供侦查机关不一样的法律观点和证据指导意见。
按照刑诉法的规定,侦查指控有罪的证明责任是在侦查起诉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没有自证有罪义务的,反而具有无罪、罪轻的反驳权利。律师的法律设置,就是帮助后者实现这一权利。据此就会发现,辩护律师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本就是跟旨在指控有罪的司法机关工作内容具有抵触性。
如此这般,如果不能保障律师会见的保密性,实则等于变相取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取消了辩护律师设置的必要性,进而是取消了法律规定的任何人都具有的无罪、罪轻辩护权。

影视剧里经常的情节都是,面对警察的询问,被抓的人都称自己有权保持沉默,并要求律师到场指导自己最有利于的回答内容。从世界潮流看,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辩护,保障辩护律师会见权的不受限制或监听,是一个国家法治推进和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

当然,有人会提出担忧,给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密权,如何防止律师教导后者做假证、改口供呢?这里面是个价值判断的问题。

所谓的监听,不仅侵犯的是法定的会见权,更是有罪推定的将所有人都作为犯罪嫌疑人对待,而且违背了违法人不得自证有罪、人人都有无罪罪轻辩解权等基本的法理伦理。一旦监听被普遍执行,就会跟非法取证的危害一样,人人都会陷入自证有罪的危机之中,弊病是远远大于那点预防作用的。有些人怎么就是不明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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