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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传唤、刑事传唤、拘传、当场盘问等的区别及规范汇总

烟语法明
2024-09-05

行政传唤

一、概念:指公安机关通知违法嫌疑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询问的活动,它是公安机关经常使用的一种调查手段。


二、目的:调查处理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行为。


三、适用对象:违法嫌疑人。


四、实施主体:人民警察。


五、审批权限:口头传唤的,不用审批;书面传唤的由办案单位领导以上级别有审批权的负责人审批。


六、法律文书:口头传唤的无文书;书面传唤的使用《传唤证》。


七、执行程序:

1、出示证明身份的证件(警官证);

2、出示或宣读传唤证(口头传唤除外);

3、到案后即询问查证;

4、期间内做出处理决定或解除。


八、通知家属:应当。


九、时限:

1、一般的为8小时

2、案情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4小时;

3、应及时询问查证,期间从到达时间开始。


十、期满情况:解除传唤或行政处罚,不得连续传唤。


十一、送达: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及单位负责的人员。


十二、法律依据:

1、治安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2、其他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六十八、六十九条。


十三、械具使用:强制传唤可以使用。


刑事传唤

一、概念:指公安机关以送达《传唤通知书》的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侦查措施。


二、目的:查明案情、惩处犯罪。


三、适用对象:犯罪嫌疑人。


四、实施主体:人民警察。


五、审批权限:局负责人。


六、法律文书:《传唤通知书》。


七、执行程序:

1、出示证明文件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

2、使用《传唤通知书》,并责令其签名(盖章)、捺指印;

3、到案后即进行讯问查证,并由被讯问人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和结束时间;

4、期间内解除或改变其他措施。


八、通知家属:可以。


九、时限:一次传唤讯问不超过12小时。


十、期满情况:

1、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2、不得连续传唤。


十一、送达: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及单位负责的人员。


十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十三、械具使用:不用。


拘传

一、概念: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讯问。


二、目的:强制犯罪嫌疑人直接到案接受讯问。


三、适用对象:犯罪嫌疑人。


四、实施主体:人民警察。


五、审批权限:局负责人。


六、法律文书:《拘传证》。


七、执行程序:

1、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少于2人,先出示拘传证,被拘传人要在拘传证上签字,如拒绝签字执行人员在拘传证上注明。

2、把人拘传到案以后必须立即进行讯问。

3、拘传时间届满,对被拘传人未依法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八、通知家属:应当。


九、时限:不超过12小时。


十、期满情况:

1、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

2、否则,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十一、送达:本人。


十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十三、械具使用:可以。


当场盘问、检查

一、概念: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巡逻值勤、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现场调查等执法值勤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时,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在现场对其进行盘问和检查的活动。


二、目的:为了证实或排除被盘问人的违法犯罪嫌疑,以确定是否有必要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三、适用对象: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


四、实施主体:人民警察。


五、审批权限:民警依职权自行决定。


六、法律文书:无。


七、执行程序:

1、表明身份。

2、告知对象配合检查。

3、执行检查、盘问。4-①若排除嫌疑,礼貌放行;4-②若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带至派出所继续盘问,必须由当场盘问、检查人员制作《当场盘问、检查笔录》。


八、通知家属:不用。


九、时限:未规定具体时限,但应当尽快结束。


十、期满情况:放行或带至派出所。


十一、送达:口头告知。


十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和公安部《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十三、械具使用:可以。


继续盘问

一、概念: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措施。


二、目的:维护社会治案秩序、发现、预防、惩处违法犯罪。


三、适用对象:被害人、证人控告或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犯罪行为嫌疑的;有违反治安管理或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犯罪的赃物的。(注意查看不得适用继续盘问的9种情况)。


四、实施主体:人民警察。


五、审批权限:

1、12小时内:公安派出所领导。

2、从12小时延长至24小时:分局值班领导。

3、从24小时延长至48小时:分局主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


六、法律文书:《继椟盘问通知书》。


七、执行程序:

1、口头告知接受继续盘问;

2、到达后有审批记录;

3、盘问、检查、制作《继续盘问笔录》;

4、做出处理或解除。


八、通知家属:应当。


九、时限:

四个时段(自带至公安机关起包括所在的时、分在内):

1、4小时;

2、12小时;

3、24小时;

4、48小时。


十、期满情况:进行处罚或变更措施。


十一、送达:本人。


十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九条和公安部《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十三、械具使用:可以。


来源:学法好帮手、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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