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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修东吴学术论坛第41讲::智慧司法的可能与限度

法研在线 2021-09-17

来源: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2019年11月17日,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马长山老师,在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做了题为《智慧司法的可能与限度》的讲座。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院长方新军教授主持了讲座,吴俊副教授、瞿郑龙副教授、庄绪龙博士、邵聪博士作为与谈人参与了讲座。马长山教授入选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并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现任《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主编、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公民社会与法治发展比较研究中心”主任。马长山教授的讲座,信息丰富,对智慧司法的内容、径路以及局限,作了全面的讲解。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硕士生刘银魁,对讲座内容进行了综述。

讲座现场

开篇马长山老师以卡夫卡的《审判》中一篇古奥而悲辛的寓言开始,它描述了一个乡下人试图求见法,却终其一生被守门人挡在法的门前。法的诡谲,人的彷徨,在痛苦的煎熬中,终其一生徘徊在法的门前,最后遗憾离世。谈起对法律的认识,马老师说:“世界上有三种穿长袍的神圣职业:一是穿白袍的医生,二是穿红袍的宗教布道者,三是穿黑袍的法律人。它们的分工,分别是维护人类的生命健康、维护人类的信仰家园、维护社会正义秩序。实质上,是分别维护着人类生命、精神和社会的健康。”法律人,就是去解决社会问题,是社会的医生。长袍在身,责任永生。

接着马老师提出了当下时代技术越来越先进,科学的分工就越来越细致。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与应用,给法学界也带来了颠覆性的革命冲击。马老师比较深入的了解“上海206系统”,然后结合对“上海206系统”的认识展开了自己的研究。

一、从接近正义迈向可视正义

通过技术的应用,打破了传统空间的物理间距,人工智能的介入司法,逐步使得司法程序从接近正义迈向了可视正义。以往的司法变革分别从政治维度、经济维度、社会维度做出了不同程度的回应,随着社会问题的复杂性不断深入,司法变革问题也越来越棘手。“法律之门”的寓言告诉大家,正义的获得需要抗争才能获得,正义的安排向来是利益的重新计算。信息时代的司法变革及人工智能的得司法应用与正义的安排是密切相关的。在人工智能的时代到来之前,人类也做了很多抗争来获得“正义”的努力,像很多“乡下人”一样,来到了“法的门前”,发起了接近正义运动:一、输血运动;二、改革司法机构;三、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各种接近正义运动都遭遇了不同方面的壁垒,皆受到了各种物理时空的限制。今天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以往遭遇到的困局似乎都可以用人工智能来得以技术性的解决。人工智能的应用,可以打破时空的限制、人的因素,它所产生的影响不仅仅局限于司法领域,人工智能介入司法,仅仅是人工智能发挥作用的一个小领域。它可以打破传统的社会生产方式、重构社会关系、社会制度。人工智能所带来的颠覆性变革可以与农业革命、工业革命相提并论。人工智能的应用使得人类从简单的脑力劳动中释放出来,它的应用重新构建了社会结构,在司法领域阶段,运用技术的中立性,人工智能的介入突破了制度屏障、克服了物理限制、促进了司法公开,在技术的维度解决了接近正义之路的司法变革障碍。如它可以用技术的手段使得法律的应用从上而下一以贯之,不会遭遇到制度的阻挠;可以消除人的因素;逐渐去除中华民族传统的人情味和劣根性。从社会发展的角度上看来,以后的社会是一个数字化的信息社会,不再是传统的人、财、物的社会,而是信息化了的数字人。互联网法院的出现已经打破了时空的障碍,运用可视化的法庭在线审理、在线确认证据、在线执行。同时运用可视化的模式对司法机构进行内部管理,运用大数据对法律从业人员进项数据分析,真正达到可视化的正义。

二、人工智能的司法应用可能

1.司法过程场景化。上海的“206系统”----中央政法委委托上海高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四部门联动,建立一个智能司法辅助平台。形成了一个中心、一个网络、四个平台的联动型司法辅助平台,构建了大数据审判辅助、司法公开、诉讼服务、智能管理、司法分析五大平台,真正使得实现了远程临场、人机协同、全景互动的司法场景可视化系统。由于当下的人工智能还是弱人工智能阶段,智能化程度有限,所面临的最基本的场景就是当人工智能遇到了不通晓法律术语的当事人的询问时,如何内在的自我转化和外部输出并且通俗地解决当事人的疑惑,是人工智能所应当解决的首要问题。通过系统的完善与升级,进行漏洞的弥补,人工智能的普适性正在慢慢提升。目前一些知名律所通过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对法官的数据分析,真正做到以“读心术”来分析法官的行为模型,增高律师的胜诉率。运用虚拟模型技术可以增强法庭的威严感,来弥补当下中国庭审直播过程的画面切换所带来的法庭的不正式性和不威严性。

2.司法程序代码化。运用规则转码,进行自动执行,在刑事诉讼的运用过程中,对逮捕条件审查、证标准指引、单一证据审查、证据链和全案证据审查、庭审示证、类案推送、办案程序合法性审查进行编码并自动执行,如电子手铐对取保候审人的行踪监控。

3.司法决策建模化。以往人类靠自己的审判智慧,审判思维来进行案件判决。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对各个样本的分析进行决策来实现类案类判。通过证据标准库、罪名要件库、案件信息库、案件特征库、电子卷宗库、案例库、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库、办案业务文件库进行建模分析,真正实现证据指引、校验、判断、清单、分层分类分段指引、逮捕条件审查、社会危险性评估、类案推送、言辞证据审查等程序。

对民商事、行政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算法建模,实现算法决策、标准统一、机构运行、同案同判。通过办案证据指引,系统已经完成了办案要件整理、证据审查判断指引、案件受理标准审查、证据缺失性校验等技术性决策模式。

4.司法服务智慧化。通过构建诉讼服务体系,使得司法服务智能化。法院诉讼服务中心、12368诉讼服务智能平台、上海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三大系统实现了咨询服务、数据跑路、案件查询服务、开庭档期查询等功能。同时结合区块链技术,实现网络技术和网络行为的全流程记录、全链路可信、全节点见证、全方位协作对侵权类案件进行智慧化分析。

三、人工智能的司法应用限度

1.客观性。人工智能的应用使得人类从简单的脑力劳动中释放出来,由人工智能来替代完成复杂的检索、分析、总结性的工作。人类只有将自己训练为复杂性的脑力劳动者,才可以不被人工智能所取代。同时人工智能由于只是简单的总结分析进行数据输出,并不会考虑风俗民约、法理人情等因素对法律判定的影响力。“黑箱问题”有时会脱离设计者的喜好,自主意识的缺失,复杂伦理的道德判断等问题会使得人工智能的客观性受到挑战。

2.正义性。自然法意义上的正义观衡量也使得人工智能的编码计算遭遇了挑战你,单纯的计算逻辑只是数学系统,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复杂的法律推理系统。如何把法律逻辑编码为数学逻辑是一个难以逾越的技术鸿沟。不同的法律逻辑间也存在不同的思维方式,例如侦查阶段与审判阶段的过程中,人的思维方式也会有所差别。不同的审级制度和算法如何平衡也是实现正义的过程中所遭遇到的技术限制。

3.政治性。例如张金柱案、药家鑫案等复杂案件夹杂的政治性因素是人工智能所不能加以考虑的,法理人情问题的考量对案件性质影响大小也是人工智能所不能妥善解决的。

4.适法性。人工智能如何在法律的轨道内运行,真正成为法律人的辅助系统,在功能发挥过程中的平衡和裁判,是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中真正的前进发展方向。在有限的空间中最大限度的发挥人工智能的辅助性功能,是下阶段人工智能所需完成的技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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