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届中国社会科学论坛(法治 · 2019年)“新时代的中国民法典”成功举行
来源:中国法学网
2019年11月14-1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承办的中国社会科学论坛(法治·2019年)“新时代的中国民法典”在京成功举行。来自中国、芬兰、德国、意大利、加拿大、俄罗斯、波兰等国家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四十余名学者与会研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联合党委书记陈国平博士主持论坛开幕式。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陈甦研究员和芬兰赫尔辛基大学前校长托马斯·威廉姆森教授在开幕式上致辞。
陈甦所长首先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对远道而来参加本次研讨会的嘉宾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陈甦所长表示,中国当前一个重要的立法事项就是民法典编纂。民法典的制定和将来的通过,对于保护中国各主体的权利,厘定经济、文化、生活秩序,保障中国经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天的论坛主题冠上“新时代”这样一个定语,不仅是对民法典形成的历史阶段的概括,更重要的是,中国民法典只有在这个时代才能够更为合理、科学地制定出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今天的会议,可以把大家最关心的问题、最想提出的建议和最为深入的思考,经过讨论,提交给有关部门参考和借鉴。同时,相信这些有益的见解,也将不断使我们对中国民法典形成更为深刻的思考,并提出更加妥当的建议。
托马斯·威廉姆森教授首先对芬兰赫尔辛基大学和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十年来富有成效的法律合作表示祝贺。十年来,通过合作举办系列中芬比较法研讨会,双方开展了合作研究,分享了先进经验,进行了富有远见的讨论,也达成了很多共识。今天论坛的主题对中国学者和外国同行都十分有吸引力。首先,中国经济发展对世界各国影响深远,各国学界和商界都迫切想要了解中国民法典编纂的背景;其次,很多国家,例如中欧和东欧,在上个十年及之前也进行了民法典编纂,欧洲现在正在讨论泛欧洲民法典,以巩固欧盟各成员国的关系,中国民法典的编纂为这些工作提供了灵感;最后,这样的讨论能够反映法学理论和比较法的新发展,包括法律移植如何发挥作用,如何适应当地法律环境等共同关注的议题。
本次论坛为期一天半,设置了民法典的新发展,民法典中的物权法,民法典中的合同法,民法典中的侵权法,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民法与劳动法、环境法的关系等六个主题研讨单元。
第一单元研讨主题为“民法典的新发展”。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陈甦研究员、芬兰赫尔辛基大学前校长托马斯·威廉姆森教授共同主持本单元研讨。
陈甦所长指出,本单元研讨有着宏大的视野和世界性的话题,三个主讲人正好涵盖了不同的法系。世界不同地域有着不同的生活模式,因此规范我们生活模式的民法典各有不同,是本国经济、社会、文化、民族、传统各种因素聚合而成的,这样的民法典因而才是有效的。不同特质的民法典,都有其演进过程,都在不断适应社会发展,回应时代挑战。此外,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也都是互相影响的,我们的法学交流是非常必要的。
托马斯·威廉姆森教授表示,我们既要相互学习借鉴,也要尊重本土的国情,法典代表了不同的文化,想进行有效的讨论,就要学习彼此的文化以及法典编纂过程中的经验。此外,由于不断出现新的问题,我们还可以考虑在新的国际情况下探索新的解决模式,比如制定国际合同法就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孙宪忠研究员以“民法典分则编纂中的几个问题”为题发言。孙宪忠研究员认为,民法典的编纂是一个世纪工程,对中国法治建设来说也是基础性工程。中国对民法典编纂的态度是积极的,立法工作是认真的、慎重的,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积极稳妥推进。中国民法典编纂体例基本上遵循的是潘德克顿的体系模式,但我们不是简单模仿,而是有很多积极的创造。
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法学院米歇尔·莫汉教授以“成文和判例法的再法典化:魁北克民法典(1991)”为题发言。米歇尔·莫汉教授在发言中介绍了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在北美环境中得以生存的背景和魁北克民法的概况,说明了对其进行修改的原因和修改的基本情况。
俄罗斯联邦政府立法与比较法研究所副所长辛涅特西·谢尔盖高级研究员以“俄罗斯民法典发展的新趋势:国内和外国法的影响”为题作了发言。辛涅特西·谢尔盖高级研究员以俄罗斯民法的发展为例,认为要建立具有高度一致性的法律制度需要在较长的历史时期中积累多方面的经验,民法典编纂必须注重外国法的影响。当然,对国外的经验需要进行充分的论证,才能有效借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邹海林研究员对本单元研讨作了总结和点评。
第二单元研讨主题为“民法典中的物权法”。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孙宪忠研究员和俄罗斯联邦政府立法与比较法研究所副所长辛涅特西·谢尔盖高级研究员共同担任本单元主持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邹海林研究员以“民法典中的担保物权”为题作了发言。邹海林研究员表示,中国民法典现在起草的担保物权,在文本选择和内容表达上,基本上延续了物权法的规范。对担保物权的规定涉及到相关制度的完善,目前草案的规定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谢鸿飞研究员以“民法典担保规则的再体系化”为题发言。谢鸿飞研究员认为,担保法规则的体系化非常重要,他借用德国民法中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这对概念对这一问题阐发了自己的观点。就内在体系而言,要处理好自由、平等、安全、效率、公正等价值之间的关系。就外在体系而言,对担保物权的认定应当采取实质性担保观。
清华大学龙俊教授以“民法典中让与担保的进路”为题发言。龙俊教授认为,对于让与担保的讨论主要纠结在跟物权法定的冲突,但这并不是核心障碍。司法实践中对该制度的争议,主要在于让与担保制度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冲突及其解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虎教授对本单元研讨进行了全面总结并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自由发言和讨论环节,石佳友教授和龙俊教授就有关问题进行了交流,孙宪忠研究员和辛涅特西·谢尔盖高级研究员也分享了自己的见解。
第三单元研讨主题为“民法典中的合同法”。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商法室邹海林研究员和波兰雅盖隆大学弗朗西斯科·龙骧·柏瑞尔教授共同主持本单元研讨。
德国马克斯普朗克比较法和国际私法研究所克努特·本杰明·匹斯勒教授以“合伙合同”为题发言。克努特·本杰明·匹斯勒教授认为,中国《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了个人合伙和合伙合同,同时中国又有《合伙企业法》,由此必须厘清什么是企业、企业如何构成、合伙合同和合伙企业有什么不同、合伙合同在民法典中是否适用于所有的合伙企业等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石佳友教授以“违约方申请解除权辨析”为题发言。石佳友教授认为,合同编(草案)第353条第3款并非赋予违约方以直接解除合同的权利,而是为了打破合同僵局,确立了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权,即由法院经过综合判断后决定违约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无论从理论上抑或实践中考察,设立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权均具备正当性。
清华大学法学院韩世远教授以“继续性合同:违约方解除抑或重大事由解除”为题发言。韩世远教授表示,民法典合同编新规定的“违约方解除权”引发关注。现行法关于继续性合同的解除规则供给不足,以至于在合同僵局场合法院从拟制当事人的意思出发解除合同、打破僵局。通过参考比较法,建议规定当事人可基于重大事由解除继续性合同,用这样一个规则设计替代违约方解除权更为可行。
中国政法大学刘承韪教授以“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构造与适用”为题发言。刘承韪教授认为,草案中的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条款涉及不能履行、合同目的、滥用权利、显失公平等概念,这些概念都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违约方解除权有没有现行法根据和制度空间,它的制度目标是什么,违约方解除权的构成条件是什么等等,都需要进一步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商法室副主任赵磊研究员对本单元研讨进行总结和评议。
自由发言和讨论环节,朱广新研究员、石佳友教授、龙俊教授、朱虎教授、邹海林研究员分享了自己对合同僵局和违约方解除合同的看法和观点。
第四单元研讨主题为“民法典中的侵权法”。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谢鸿飞研究员和德国明斯特大学汉斯·斯坦迈尔教授共同主持研讨。
芬兰赫尔辛基大学前校长托马斯·威廉姆森教授以“侵权法中作为应对新风险的严格责任”为题发言。托马斯·威廉姆森教授认为,侵权法最大的问题就是责任的问题。严格责任如何定义和处理,涉及到采纳什么样的概念框架。从欧洲的角度来看,有两个基本的模型来定义严格责任,一个是归纳的方法,另一个是枚举的方法。当今社会,技术带来了很多不确定性,这就要求我们在风险管理时要允许采用实验的态度和方法,不能害怕创新和推出新的解决方案,这应该成为侵权法的原则。
华东政法大学张礼洪教授以“侵权法中的过错概念——历史变迁和近现代演进”为题发言。张礼洪教授分析了过错在历史上的标签,并且以此分析中国侵权法中关于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和责任方式。他认为,债和责任的分离是现代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过错是决定债法中行为人是否存在责任的基本前提和核心要素。
意大利博科尼大学法学院院长彼得罗·赛利纳教授以“无损失的损害赔偿:民事责任中的权利返还”为题发言。彼得罗·赛利纳教授认为,民事责任的功能包括恢复的功能和惩罚的功能等,但恢复功能远超过其他的功能。在实际案件中,我们要考虑的是如何评估恢复性的损害赔偿和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同时还要强调受害者权利的恢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副主任朱广新研究员以“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为题发言。朱广新研究员认为,未成年人应否对自己伤害他人的行为独立承担侵权责任,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我国对这个问题目前主要由侵权责任法和婚姻法加以规定,但现行法存在一些不足,因而建议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相关条款进行进一步完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冯珏副研究员对本单元研讨进行评议和总结。
第五单元的研讨主题为“民法和商法的关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商法室主任陈洁研究员和蒙特利尔大学法学院米歇尔·莫汉教授共同主持本单元研讨。
波兰卡托维兹西里西亚大学安娜·利库斯基助理教授以“波兰民法典与商法的关系”为题发言。安娜·利库斯基助理教授介绍,波兰民法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则是统一原则,即商业公司法是民法的一部分,商业公司法没有规定的事项,可以直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所以商业公司法和民法典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夏小雄副研究员以“民法典编纂和商法再法典化:比较法观察和中国法路径”为题发言。夏小雄副研究员认为,民法典编纂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民法和商法的关系如何处理。民法典编纂基本上贯彻了民商合一的立法逻辑。但是,从比较法视角加以观察会发现,采纳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国家在考虑将商法“再法典化”,以解决统一民法典在规范商事法律关系层面的不足和缺陷;采纳民商分立立法体例的国家则已将商法“再法典化”,通过重构商法典系统梳理商法规范,使得商法体系能够充分回应商事实践需要。
波兰卡托维兹西里西亚大学伊娃·罗特·彼得则克教授以“波兰关于商业代理协议的立法经验”为题发言。伊娃·罗特·彼得则克教授详细介绍了波兰有关商业代理协议的立法及其不足、商业代理的欧洲指令、旧的商业代理法跟新的商业代理法之间的不同,以及波兰民法所面临的挑战,分享了波兰立法的经验以及法律解释与适用的方法。
米歇尔·莫汉教授对本单元发言进行了点评和总结。
在自由发言和讨论环节,张礼洪教授、伊娃·罗特·彼得则克教授、托马斯·威廉姆森教授、孙宪忠研究员分别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并交流和分享了自己的观点看法。
第六单元研讨主题为“民法与劳动法、环境法的关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科研处处长谢增毅研究员和西里西亚大学伊娃·罗特·彼得则克教授共同主持研讨。
德国明斯特大学汉斯·斯坦迈尔教授以“劳动法与民法典——德国的经验”为题发言。他的发言围绕“劳动法是民法吗”和“劳动法应否成为民法典的一部分”两个问题展开。汉斯·斯坦迈尔教授谈到,劳动合同是德国劳动法的起点,在民法中属于雇佣合同。1900年德国民法典诞生了,当时并没有区别不同类型的服务合同。现在德国民法典包括了所有合同的总则和特定合同的特定规则,所以劳动合同是放在合同体系和一般民法规则框架下的。劳动法应该成为民法典的一部分,至少一般规则应该在民法典之内。
波兰雅盖隆大学弗朗西斯科·龙骧·柏瑞尔教授以“环境损失的民事和行政补救措施:去法典化案例?”为题发言。弗朗西斯科·龙骧·柏瑞尔教授介绍,1986年通常被看成是波兰环境保护新时代的标志,因为波兰民法典推出了一些通用的准则来保护环境集体权利。2001年波兰出台环境保护法令,还有三个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法规,它们相互独立也相互补充。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窦海阳副研究员对本单元研讨进行总结评议。
在自由发言和讨论环节,张礼洪教授、汉斯·斯坦迈尔教授、弗朗西斯科·龙骧·柏瑞尔教授、谢增毅研究员、伊娃·罗特·彼得则克教授就有关问题交流了彼此的想法,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论坛闭幕式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科研外事处处长谢增毅研究员主持。意大利博科尼大学法学院院长彼得罗·赛利纳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孙宪忠研究员在闭幕式上致辞。
彼得罗·赛利纳教授首先对法学所和主办方的邀请、组织以及周到安排,对报告人的精彩发言和嘉宾的热情参与表示衷心感谢,认为会议令人大有收获,特别是中方嘉宾的发言,展现出了渊博的知识和对现状的把握,让人印象非常深刻。中国民法典编纂这一世纪工程,不仅惠及世界法学,而且有很多创新之处。本次论坛的质量非常高,议题广泛,内容精彩,我们的讨论也反应出了目前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一些争论的问题,比如人格权的保护,民法和劳动法之间的关系、消费者保护法和民法的关系等。此外,民法典和行政法关系密切,也需要关注它们之间的互动作用,以适应新挑战。
孙宪忠研究员认为,此次论坛是沿着两条主线展开的,一个是比较法的主线,二是中国民法典的编纂。这两条主线实际上是彼此关联的。会议的讨论广泛而且深入,专业程度也很高,我们都从对方学习到了很多,论坛是富有成效的。未来,中国民法立法还有很多值得研究的问题:第一是民法自身的问题,民法典编纂有利于实现理性立法和理性司法,但法典化本身需要解决很多问题;第二是互联网对民法的影响,互联网的合同以及互联网交易模式对民法的影响非常巨大,需要深入研究;第三是民法和特别法的关系问题,涉及到商法、环境法、知识产权法、社会法等与民法的关系问题。
本次论坛嘉宾云集,议题宏大,视野广阔,嘉宾们从不同的角度介绍了各自的研究成果,有深入的论证,也有精彩的碰撞,对民法典编纂进行了多视角、多维度、多层次的探讨。专家们一致认为,此次论坛既有比较法的特色,也有全球化的视角,同时不乏本土化经验的充分展示。此次论坛的成功举办,对于推动民法典编纂,深化民法研究将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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