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6期法学论文要目
2019年第5期 法学论文要目
1、民事“利益”独立保护之司法证成
王燕莉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利益"为民事法律保护的独立对象,为"利益"在司法实践中的可诉性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与新的保护路径。民事"利益"具有独立内涵,是获得独立法律保护的基础。我国当前民事"利益"司法保护有三种基本模式。对于有独立保护必要的民事"利益",应当积极探索独立保护的司法原则及路径。
关键词:《民法总则》; 民事“利益”; 独立保护; 司法原则;
2、论个人数据的静态与动态融合的私法保护
王鹏鹏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摘要:个人数据私法保护的冲突在于隐私权尊重和财产价值发挥,其中隐私权主要保护个人数据的人格属性,财产价值的发挥则是鼓励个人数据的合理流动。个人数据私法保护的目的是实现数据的合理流动和数据使用安全。个人数据私法保护的范式是以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展开,其中财产规则是对个人数据财产价值的事前确认,而责任规则是通过事后的惩罚调整机制达到保护个人数据的目的。个人数据的私法保护应该寻求构建静态与动态相融合的保护模式。个人数据的静态和动态融合的私法保护模式,不仅有助于保护数据人格属性,而且更有利于激发个人数据的经济价值。
关键词:个人数据; 人格属性;财产价值; 私法保护;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法制立法方案研究”(18ZDA136)的阶段性成果;
3、商标淡化与商标混淆的比较研究
任毅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摘要:商标淡化在本质上是对商标所凝结高强度能量的稀释、耗散和削弱,导致的最终后果是使商标丧失能量,不再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商标。商标混淆是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对商标所指代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发生混同和误认。商标淡化与混淆的联系主要在于:证明责任承担相同、损害商标功能相同、保护对象范围相同、保护利益相同、主观作用相同。商标淡化与混淆的区别主要在于:联想的程度不同、涉及商标种类不同、具体存在类型不同、侵权抗辩范围不同、危害表现形式不同。我国对商标淡化问题并未明确立法规制。为完善我国商标淡化立法,建议:一是在商标法中构建规制混淆侵权与淡化侵权的双轨并行总体立法框架;二是从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法司法解释中完善商标淡化的具体操作规范。
关键词:商标淡化; 商标混淆;商标法; 商标侵权;
2019年第6期 法学论文要目
1、《监察法》执法检查的实施机制
段鸿斌 四川大学法学院
摘要:《监察法》执法检查作为人大监督体系中的新的监督方式,其"法律巡视"作用还未得到全面显现。监察机关既是《监察法》执法检查的监督对象,同时又对本级人大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需要合理解决监督交叉问题。《监察法》执法检查的内容包括三个层面,即从实然性效力、应然性效力与道德性效力检查《监察法》的全面实施;从改革目标任务落实、监察权法治化运行、监察机关工作机制完善等方面检查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落实;适用合法性标准、合理性标准与效率性标准监督监察机关及监察人员的依法履职。各级党委对本级人大组织开展《监察法》执法检查负有政治领导与工作支持责任。上一级监察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研究处理《监察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其审议意见。
关键词:《监察法》; 执法检查;监督权; 监督协调机制;
基金: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2013年度项目“我国经济政策的宪法规制研究”(13SFB2010)的阶段性成果;
2、监察机关调查权内外制约机制研究
李小勇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法学部
摘要:宪法规定了监察机关行使调查权受制约原则,监察法设置了多个条款将制约原则具体化。这些条款有些规定监察机关内部制约机制,有些规定了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监察机关的外部制约机制。监察机关内设机构、岗位、上下级监察机关之间,在线索处置、立案、强制措施和技术调查措施的使用、从宽处理建议、监察对象申请复核复审等方面,设置了多个环节和层次的内部制约机制。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以及退回补充核实的机制,形成对监察机关调查权的有效制约;审判机关对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监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人的国家赔偿案件进行审理判决,构成了对监察机关调查权的核心制约机制。深刻理解监察机关调查权的两种制约机制,对于正确执行监察法、维护法律权威、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监察法》; 监察机关; 调查权; 制约机制;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专项课题“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究”(18VSJ051)的阶段性成果;
3、监察材料取得刑事证据能力的法教义学逻辑——基于“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条款的类型化
罗维鹏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条款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已成体系,用于解决特殊材料的证据能力问题,可概括为授权性证据能力规则和提示性证据能力规则。《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虽同样表述有"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既难归为授权性证据能力规则,又难归为提示性证据能力规则,其正当性存疑。这也就导致监察材料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缺乏直接的规范依据。基于教义学分析,解决办法即是修改《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或者增加第五十四条第五款,以期在立法技术上使《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更加协调。这有益于澄清监察材料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应然逻辑和规范依据,也有益于解决《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竞合问题。
关键词:《监察法》; 监察证据;授权规则; 提示规则
关于“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野下的抗击新型肺炎研究”主题联合征文的通知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4期法学论文要目
共2813项!202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评审结果公示
202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评审结果(管理学类)
202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评审结果(法学类)
202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评审结果(国际问题研究类)
202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评审结果(交叉学科/综合研究类)
202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评审结果(教育学)
202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评审结果(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