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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学科研究生申请学位创新成果要求

法研在线 2021-09-17

清华大学法学学科

研究生申请学位创新成果要求

 

(经清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2020年第3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清华大学关于完善学术评价制度的若干意见》(清委发〔201911号)以及《清华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创新成果标准规定》(清校发〔202011号),特制定申请本学科学位创新成果要求如下(以下简称《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以下学科、专业类别研究生申请博士或硕士学位:
一级学科:法学(0301
专业学位类别:法律硕士(0351
二、创新成果标准
依据《清华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创新成果标准规定》,研究生用于申请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创新成果,应当由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独立完成,并以学位论文的形式完整呈现。学位论文是进行学位评定的主要依据。
研究生可以以学术期刊论文、学术会议论文、专著、专利、软件著作权、报告等多种形式(以下统称相关学术成果)展现其创新成果。相关学术成果可以作为评价学位论文水平的重要参考
学术型博士学位论文的创新成果应达到以下一项或几项标准:1、提出并证实了某一新的有价值的法学观点;2、系统并深入地解释了某种法律现象的成因;3、揭示了某种法律现象的性质或特征;4、纠正了对现有法律现象的错误认识;5、解决了不同法学观点之间的冲突;6、将新的法律知识体系化;7、提出了新的法学研究方法;8、验证了某种法学方法的使用价值或有效性;9、拓展现有法学理论或方法的适用范围。
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的创新成果应达到以下一项或几项标准:1、细化了原有的法学理论;2、拓展了对已有法学观点的论证;3、丰富了法学知识体系。
专业型硕士的创新成果水平应达到以下一项或几项标准:1、运用现有法学理论解释了新的社会现象;2、发现了现实中的法律问题并作出分析和判断;3、将现有法学理论应用于实践并有新的发展。
三、创新成果审核办法与具体要求
(一)博士生创新成果审核办法与具体要求
1、申请要求
博士生完成个人培养计划并满足所在学科的培养方案要求,且学位论文通过同行专家评审,方能申请
①  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
依据《清华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学生被录取为博士研究生后,经过一定时间的学习(直博生通常为2学年,普博生通常为1学年),需通过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资格考试委员会由学位分委员会指定的35位博士生指导教师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组成,负责考核工作。
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是正式进入学位论文研究阶段前的一次学科综合性考试。资格考试重点考查博士生是否掌握坚实和宽广的法学知识;是否能综合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是否具备进行创新性研究工作的能力。资格考试通过后方可进行论文选题报告。
②  选题报告
博士生入学后在指导教师(小组)指导下,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确定具体课题并完成选题报告。依据《清华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由指导教师(小组)为主组成的考核小组评审,考核小组中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的教师不少于3人。属于学科交叉培养博士生的论文选题报告会,应当聘请所涉其他学科的专家参加。若学位论文课题有重大变动,应重新做选题报告。自选题报告通过至申请答辩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
博士生应当在选题报告会举行一周前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含文献综述、论文选题及其意义、主要研究内容和方法、工作特色和难点、阶段性研究进展、预期成果及其创新点等内容。
③  论文工作中期检查/年度进展报告
依据《清华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属于学科交叉培养博士生的论文中期考核应当聘请所涉其他学科的专家参加。中期检查通过者,准予继续进行论文工作。
在博士生攻读学位期间,由3-5名教师组成的考核小组对学生的论文工作进展状况、工作态度、精力投入、综合能力等进行至少一次年度考查。通过者,准予继续进行论文工作。未通过者,由指导教师(小组)对研究生及早提出分流建议。
④ 最终学术报告  
依据《清华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最终学术报告通过后方可提交学位论文送审。在学位论文工作基本完成后,距正式申请答辩至少3个月前,博士生应当进行论文工作总结报告,邀请五名以上同行专家对论文工作的主要成果和创新性等进行评议。同行专家应当为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博士生指导教师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其中半数以上应当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属于学科交叉培养博士生的论文工作总结报告应当聘请所涉其他学科至少两位专家参加。
博士生在进行论文工作总结报告前,须就其学位论文和相关学术成果是否达到创新成果标准以书面形式做出不少于1000字的详细说明(简称“创新说明”),并分别提交导师和学院教务部门。创新说明中应列出博士生已公开发表的与其博士论文研究相关的科研成果。在论文工作总结报告会上,博士生应当对创新成果是否达到标准做重点说明。
2、导师审核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全过程管理的意见》,指导教师是博士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对博士生学位论文的学术指导和质量把关。鼓励在博士生入学之后成立指导小组,集体指导博士生学位论文相关工作。指导教师(小组)应在博士生课程学习、专业实践、论文选题、研究攻关、成果总结、论文写作和发表等培养环节中加强全过程指导,鼓励博士生取得高水平创新成果;对博士生资格考试、选题报告和年度进展报告等环节严格把关,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的博士生及早提出分流建议。
指导教师(小组)应客观公正地评价博士生创新成果水平和学位论文质量,并给出是否同意学位论文送审的意见。在没有指导小组的情况下,当指导教师、院系或学位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经院系或学位分委员会同意,可以成立评审小组对学位论文进行独立评价,给出是否同意送审的意见。指导教师(指导小组或评审小组)的评阅意见编入博士生学位论文。
导师在填写博士生的论文指导评语时,须就博士生的“创新说明”做出评价。
3、论文评阅
在通过最终学术报告后,博士生至少于申请答辩前6周向学院教学办提出论文送审申请。形式审查合格的论文方可送审。
博士学位论文应送3-5位校内外同行专家评阅,评阅形式包括全公开、全隐名和部分隐名三种。评阅人数量、评阅形式、评阅人名单由学位分委员会确定。依据《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及有关要求》,评阅人应是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博士生指导教师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其中半数以上评阅人应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的亲属均不得担任论文评阅人。属于学科交叉研究的论文,评阅人中应至少包括一名所涉其他学科的专家。公开评阅意见全部收回,且全部评阅意见应至少收回2份,方可申请答辩。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全过程管理的意见》,公开评阅人名单编入学位论文。
4、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答辩将围绕着博士生的创新成果进行。博士生必须就本人的创新成果进行陈述并进行答辩。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就博士生的成果创新情况提出问题和发表意见。答辩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须由秘书宣读博士生导师和论文评阅人就博士生的创新成果出具的意见。答辩委员会的决议书须就博士生的成果创新情况发表具体意见。
答辩委员会委员由学位分委员会确定。依据《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及有关要求》,学位论文通过了评阅环节,且经学位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组织答辩。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原则上应公开举行。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应是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的教师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其中:(1)半数以上应具有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博士生指导资格,其中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至少包含一位论文评阅人;(3)含校外专家二至三人,校内专家不少于三人,特殊情况由指导教师提交说明,学位分委员会主席审批;(4)交叉学科的论文,应聘一至二位所涉其他学科的专家;(5)至少包含一位学位分委员会委员(特殊情况经审批可由分委员会指定教师代替);(6)申请人指导教师(包括正、副指导教师或联合指导教师)中最多 1人可作为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7)答辩委员会委员中不是论文评阅人的,至少应提前一周将论文送交该委员;(8)答辩委员会主席不能由申请人的指导教师担任。答辩委员会组成实行亲属回避制度,申请人和指导教师的亲属均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或秘书。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我校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我校具有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专业人员担任。申请人的论文答辩被抽查时,其指导教师(包括正、副指导教师或联合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
依据《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及有关要求》,对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博士学位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全体成员2/3(含)以上同意为通过。对于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答辩委员会应做出相应决议;如果答辩委员会未做出同意修改论文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同意修改论文并重新组织答辩。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全过程管理的意见》答辩委员会委员应全面考查研究生的理论基础、专门知识、研究能力、成果水平和学位论文质量,并在答辩决议书中给出客观公正评价。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及答辩决议书编入博士生学位论文。
5、学位分委员会审议
依据《清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对授予学位的表决,应有全体成员的2/3(含)以上出席会议有效。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与会委员现场投票有效,表决不能采取通讯方式;委员未参加审议全程者,不应投票。
(二)硕士生创新成果审核办法与具体要求
1、申请要求
硕士生完成个人培养计划并满足所在学科的培养方案要求,且学位论文通过同行专家评审,方能申请。
①  选题报告
硕士生应当完成书面选题报告并提交考核。书面选题报告应包含文献综述、论文选题及其意义、主要研究内容和方法、工作特色和难点、阶段性研究进展、预期成果及其创新点等。
入学后硕士生在指导教师(小组)指导下,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确定具体课题并完成选题报告。论文研究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依据《清华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考核小组一般至少由3名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组成。若学位论文课题有重大变动,应重新做选题报告。
②  论文中期检查/年度进展报告
在硕士生攻读学位期间,由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论文工作进展状况、工作态度、精力投入、综合能力等进行考查。通过者,准予继续进行论文工作;对考核不合格者,指导教师应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和建议。
依据《清华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在第三学期结束前,组织考核小组对硕士生的综合能力、论文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工作态度、精力投入等方面进行检查。通过者,准予继续进行论文工作。
2、导师审核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全过程管理的意见》,指导教师是硕士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对硕士生学位论文的学术指导和质量把关。指导教师应在硕士生课程学习、论文选题、成果总结、论文写作和发表等培养环节中加强全过程指导,对选题报告和年度进展报告等重要环节严格把关,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的硕士生及早提出分流建议。
硕士生在提交学位论文时,须就其学位论文和相关学术成果是否达到创新成果标准以书面形式做出不少于500字的“创新说明”。指导教师应客观公正地评价硕士生学位论文质量和成果水平,并给出是否同意学位论文送审的意见。在没有指导小组的情况下,当指导教师、院系或学位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经院系或学位分委员会同意,可以成立评审小组对学位论文进行独立评价,给出是否同意送审的意见。指导教师(指导小组或评审小组)的评阅意见编入硕士生学位论文。
导师在填写硕士生的论文指导评语时,须就硕士生的“创新说明”做出评价。
3、论文评阅
硕士学位论文应送2位校内外同行专家评阅,评阅形式包括全公开、全隐名和部分隐名三种。评阅形式、评阅人名单由学位分委员会确定。依据《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及有关要求》,评阅人应具有硕士生指导资格的教师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作为论文评阅人,一般应有本研究所(室、团队)之外的一位同行专家进行评阅。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的亲属均不得担任论文评阅人。属于学科交叉研究的论文,评阅人中应至少包括一名所涉其他学科的专家。评阅意见必须全部收回,方可申请答辩。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全过程管理的意见》,公开评阅人名单编入硕士生学位论文。
教务部门在将论文送交硕士生学位论文评阅人时,附送硕士生的“创新说明”,并提请评阅人对此作出评价。
4、学位论文答辩
硕士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须就其学位论文和相关学术成果所体现的创新成果做出书面说明,并分别提交导师和学院教务部门;学位论文答辩将围绕着硕士生的创新成果进行,答辩委员会的评决议须就硕士生的成果创新情况发表具体意见。
答辩委员会委员由学位分委员会确定。依据《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及有关要求》,学位论文通过了评阅环节,且经学位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组织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原则上按学科(专业学位类别、项目等)相对集中组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没有条件组织集中答辩的,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三人组成时不应包含指导教师(包括正、副指导教师或联合指导教师,下同),四人以上组成时可包含一位指导教师。
答辩委员会成员应是具有硕士生指导资格的教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其中:(1)半数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2)应包含一名分委员会委员(特殊情况下可由分委员会指定教师代替);(3)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须有一位来自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联合指导教师除外);(4)答辩委员会主席不能由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及其亲属担任。(5)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实行亲属回避制度,申请人和指导教师的亲属均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或秘书。
答辩委员会另设秘书一人,由本校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关学科硕士学位的专业人员担任;秘书由助教博士生担任时,院系应对其进行专门培训。申请人的论文答辩被抽查时,其指导教师(包括正、副指导教师或联合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
依据《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及有关要求》,对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全体成员2/3(含)以上同意为通过。对于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答辩委员会应做出相应决议;如果论文答辩委员会未做出同意修改论文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同意修改论文并重新组织答辩。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全过程管理的意见》答辩委员会委员应全面考查研究生的理论基础、专门知识、研究能力、成果水平和学位论文质量,并在答辩决议书中给出客观公正评价。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及答辩决议书编入硕士生学位论文。
5、学位分委员会审议
依据《清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对授予学位的表决,应有全体成员的2/3(含)以上出席会议有效。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与会委员现场投票有效,表决不能采取通讯方式;委员未参加审议全程者,不应投票。
四、附则
1、本《要求》经校学位委员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本文件解释权归清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法学学位分委员会。

来源:法学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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