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研究》2020年第4期目录与摘要
·专题研究·
关键词: 处分行为 处分权 民法典 有因性 无权处分·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阶段性物权变动与交叉型权利研究”(项目编号:15BFX161)阶段性成果。
作者:刘士国,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摘要:民法典只是规定了哪些权利是人格权,并没有规定什么是人格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为维护其人格尊严而享有的具有支配性、排他性的绝对权和属于一身的专属权。人格权的核心是维护人格尊严。民法总则制定后之所以设定人格权编,是因为总则的三条规定仅仅是列举远不够详尽,加之我国没有判例法制度,不能像国外那样通过司法完善人格权的判例法体系,而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更应在立法上作出人格权的充分规定。关于信息人格权,民法典只是规定个人信息受法
律保护,内含了个人信息控制权法理,建议制定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控制权以明晰其人格权的属性。
关键词: 人格权 性质 成编理由 个人信息控制权 法理探析
·本文系上海市教委重大科研创新项目“中国特色民法典理论研究”(项目编号:2017-01-07-00-07-E00003)阶段性成果。
作者:曹相见,山东农业大学泰山法治研究院副教授。
摘要:民法上的尊严经历了从名誉权、一般人格权到人格权一般条款的变迁,其对《宪法》上人格尊严的发展,是具有实证权利价值基础的内涵。财产权与人格权均由尊严衍生,生物性人格权也都具有尊严属性。生命权有生命尊严,身体权有身体尊严,健康权有健康尊严,均不具有支配属性。在尊严的效果上,自杀具有违法性,献身体现了生命尊严,消极安乐死是生命尊严的内在要求;加之于身体但未侵害身体完整的暴行、不当身体检查具有不法性,人体组成部分的捐献则有正当性,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有关的医学、科研活动的合法性,也以不侵害身体尊严为限。基于健康尊严的要求,人体试验必须严守知情同意等原则,不得收取试验费用,并在受试者健康受损时履行
无过错治疗义务。
关键词:物质性人格权 人格尊严 安乐死 器官捐献 基因编辑 临床试验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人格权确权的伦理基础研究”(项目编号:17CFX026)阶段性成果。
——以《民法典》第 1053 条和第 1054 条为中心
误的结婚决定重新做一次选择。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然而,该请求权制度将配偶的健康权保障寄托于重疾患者的“道德自觉”,是否正当合理?请求权人范围偏小,内容过于简略;有必要增设消灭时效等予以完善。从法律适用看,重大疾病的范围确定、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能否结婚、重大疾病的举证难等问题值得关注。结婚诚信,诚信结婚,才是避免争议的最好选择。
关键词:准配偶 重大疾病 告知义务 撤销婚姻请求权 赔偿请求权
利,救济权利损害。在法律适用中,应当准确理解法律规定,以侵权损害赔偿规则的理论基础为依据,采用适当的办法进行补救。
关键词:民法典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规则 改进 重点 适用方法·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评注”(项目编号:18JJD820001)研究成果。
摘要:《民法典》中的网络侵权制度既继承了我国传统法上已行之多年的规则,又对传统制度作了更新。在法律适用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网络侵权规则不应再被适用。根据《民法典》,认定合格通知的各项因素应统一纳入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身份信息两项要件中予以体系化。影响必要措施判断的诸多因素也需纳入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两个方面予以体系化。新增的转通知规则和反通知规则都可适用于人身权益领域。《民法典》中反通知的法律后果一改传统,赋予了权利人合理期限的等待期,进一步强化了对权利人的保护。《民法典》首次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向错误通知人主张侵权责任提供了明确的请求权基础。对善意的错误通知人是否应承担责任问题,则预留了解释空间。与《侵权责任法》制定时的犹豫不决不同,《民法典》明确将应当知道规定为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途径之一。
关键词: 网络侵权 通知规则 通知删除 知道规则·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基础理论研究”(项目编号:16CFX042)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权利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8ZDA145)阶段性成果。
——基于 73 件判决的分析
作者:洪国盛,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198 条基本沿用了《侵权责任法》第 37 条关于安保义务的规定。当安保义务人使用独立第三方代为履行安保义务时,安保义务人是否需为被使用人过失致害负责存在疑问。其核心在于如何判断安保义务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安保义务的认定在解释论上存在三种可能,不同的解释路径下判断义务人是否尽到相应义务的标准大相径庭,致使被侵权人所获救济迥然相异。学理对此缺乏讨论,实务做法分歧极大。本文结合 73 件判决分析对此展开详细论述。衡诸侵权法预防与填平损害的功能,解释论上应认定安保义务是一类不因使用他人而移转的特殊义务。且该条第 2 款的补充责任不适用于此种情形。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 独立合同方 使用第三人履行 补充责任
·理论前沿·
作者:王欣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
摘要: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其破产而免除。保证人进入破产程序时主债务未到期的,未到期的保证债权视为到期。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应予取消,以免出现规避保证责任的情况。保证人向债权人清偿后享有对债务人的求偿权。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实质区别,在于一般保证仅承担债务人无力清偿的部分,为补充性责任,而非独立性责任,即使在破产程序中也是如此。先诉抗辩权是实现一般保证补充责任的程序保障,而当其因保证人或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而被取消时,
对补充责任的程序保障就转变为在债务人清偿债权人之前,对债权人在保证人破产程序中所获分配额提存,并在债务人清偿债权人后对其清偿数额在一般保证责任中消减。保证人与债务人同时破产时,债权人有权向二人分别申报全部债权,债权人的受偿总额不得超出债权总额,这时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在破产程序中实现一般保证补充责任的关键,是分配额提存和债权额消减。《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 5 条对债权额不予消减的规定不应适用于一般保证人。
关键词: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 补充责任 先诉抗辩权 分配额提存 债权额消减
快形成数字版权保护生态链;加快数字版权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加强对区块链技术的应用研究。
关键词: 区块链 数字版权 安全性 司法效力 实名认证·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一般项目“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失信主体惩戒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9BFX116)阶段性成果,浙江大学人工智能与法学专项课题资助“大数据产品的权利属性及其保护路径研究”(项目编号:19ZDFX005)研究成果。
·法治论坛·
真善美”的科学高度、价值高度和审美高度。关键词:刑法典分则体系性 前置法益类型化 前置法益主导标准 科学立法 刑法真善美
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基本上虚置了虚假诉讼罪中“情节严重”条款,导致处刑偏轻;对于严重虚构事实,诉讼标的大,因申请财产保全而严重影响他人的生活、生产经营,多次提起虚假诉讼,严重侵害或者威胁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致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决等,均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关键词: 虚假诉讼罪 实行行为 法益 情节严重·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网络服务商刑事责任边界及体系构建研究”(项目编号:18BFX104)阶段性成果,同时受江苏省社区矫正损害修复项目研究基地专项资金及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编号:2015ZSJD002)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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