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国际法评论》2020年第2期要目
【《中美经贸协议》与国际贸易法的未来】1.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汇率章节述评——以“汇率操纵”问题为中心廖凡(1)【专论】2.论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确定性要件”张文亮(19)3.仲裁员选任困境与解决路径——仲裁员与当事人法律关系的视角杜焕芳;李贤森(39)4.规制合作的CETA范式:生成逻辑、文本内容与实践进展张亮;黎东铭(60)5.调解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发展与应用漆彤;张生;黄丽萍(80)6.ICSID与内国执法机关间反腐协作机制的构建:缘起、法律基础与策略银红武(101)7.数字贸易规则的“求同”与“存异”——以欧盟RTAs电子商务章节为例高建树;李晶(114)8.论投资条约中最惠国条款的多边化作用及限度——基于同类规则适用的实证分析蒋海波(137)
1.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汇率章节述评——以“汇率操纵”问题为中心
作者:廖凡(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最高人民法院“一带一路”司法研究基地)
内容提要: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汇率章节标志着双方就汇率问题达成阶段性共识,向双边和多边途径回归。汇率章节的主要内容涉及汇率政策及其透明度,核心义务则是不得操纵汇率。从现实情况出发,IMF的相关规则及美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是认识和分析这一义务的主要参考坐标。IMF多边规则对于汇率操纵的认定较为克制,也未规定或授权采取任何制裁措施;美国国内立法和实践则较为激进,不仅依据1988年《贸易与竞争力综合法》有过认定先例,2015年《贸易便利化与贸易执行法》更是明确授权采取单边制裁措施。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缺乏硬性的强制执行或争端解决机制,能否完全抑制美国的单边主义冲动还有待观察。当前中国需要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秉持最大诚意,善意履行条约义务;二是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增强相关汇率政策和汇率操作的透明度;三是强化底线思维,对潜在的“汇率补贴”指控做好预判和预案。
关键词:第一阶段经贸协议;汇率章节;汇率操纵;汇率补贴;单边主义
【专论】
2.论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确定性要件”
作者:张文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外国判决具有“确定性”是其得到域外承认与执行的基本前提之一。然而,对于判决“确定”的标准,各国、各法系之间尚存在诸多差异,这影响着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鉴于“确定性要件”日益突出的重要性,海牙判决公约计划就“确定性要件”达成了折中方案,意在引入为各国普遍接受的判决确定性标准。我国《民事诉讼法》等国内法要求外国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双边司法协助协定引入了“确定性要件”,而我国司法实践并未充分关注“确定性要件”的适用。“确定性要件”的合理架构及适用应成为我国未来有关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立法及司法完善的重要方面。关于“确定性要件”的完善进路,应充分考虑海牙判决公约方案的开放性、国际性立场。
关键词:外国判决确定性要件;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终局性;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
3.仲裁员选任困境与解决路径——仲裁员与当事人法律关系的视角
作者:杜焕芳;李贤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仲裁员的独立性与公正性,是争议得以通过仲裁方式得到公正、有效解决的基石。仲裁员独立公正地行使仲裁权不仅应当排除公权力的不法干扰,也应当注意避免受到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的不当影响。构建合理有效的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模型,是共任仲裁员、单边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的共同诉求。这既是对当事人需求的合理回应,也是对仲裁员工作的有效保障,更是对仲裁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推动。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是一种兼具合同关系与身份关系的复合法律关系,可称之为特殊仲裁服务法律关系。我国《仲裁法》并未明确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的性质,需要通过妥当解释使其与仲裁实践相协调,为我国仲裁的长足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仲裁员;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仲裁法
4.规制合作的CETA范式:生成逻辑、文本内容与实践进展
作者:张亮;黎东铭(中山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传统贸易壁垒得到有效控制,边境后措施对国际经贸的影响愈发突显,如何进行规制合作已成为进一步贸易自由化的重要问题。在此方面,作为新时期重要贸易协定的CETA率先形成了规制合作新范式,以作为对当前国家间规制合作需求的回应。CETA下的规制合作在文本内容上完成了换代转变,通过灵活开放的条款设计,在尊重国家规制主权以及条约体系性约束的基础上,尽可能满足经贸活动的规制合作需要。各项具体合作也在以不同于以往的方式有序展开。CETA规制合作实践对形式内容与实质内容同样重视,同时涉及程序内容与实体内容。而且,这些实践总体上尊重文本框架的约束,这在某种程度上也证明了这一规制合作范式的有效性。CETA规制合作范式对国际经贸关系存在潜在影响,我国有必要跟进规制合作问题以进行有效应对。
关键词:CETA;规制合作;区域贸易协定;贸易自由化
5.调解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发展与应用
作者:漆彤;张生;黄丽萍(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调解是产生历史最长的争端解决方式之一,并在晚近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调解被运用于解决国家间的公法争端,也被用于解决国家与私人之间的投资争端,更经常地被用于解决私人间的国际商事争端,但在解决这三类争端的发展与运用中存在各自的轨迹和特征。无论是国内调解的广泛运用,还是外商投资协调处理机制中调解所发挥的独特作用,以及在国际法层面上对待调解的积极态度,均表明我国十分重视发挥调解在争端解决中的独特优势。发挥东方调解文化的优势,建立具有中国特色同时又符合国际需要的争端解决机制,提升我国在全球治理以及争端解决体系中的国际话语权,正当其时。
关键词:调解;调停;国际争端解决;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新加坡公约
6.ICSID与内国执法机关间反腐协作机制的构建:缘起、法律基础与策略
作者:银红武(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对于国际经贸活动中腐败商业行为的法律治理,无论从反腐专门条约或腐败治理条款的发展还是从内国反腐专门立法或反腐法律规范的实践来看,均呈现出腐败治理范围扩大与反腐机制不断完善的特点。面对东道国更热衷于将腐败抗辩作为一项挫败外国投资者诉请的仲裁策略加以运用的现实,ICSID在单独应对涉腐国际投资争端时经常表现得较为被动。ICSID仲裁庭反腐调查职权的先天不足等难题凸显了构建ICSID与内国执法机关间反腐协作机制的必要性。ICSID与内国执法机关间反腐协作机制的构建是跨国投资国际合作反腐法治的必然结果。充分利用与不断完善ICSID与内国执法机关间反腐协作机制构建的现有法律基础,注重两者间反腐协作策略的具体运用,是打击国际经贸活动中商业腐败的“良法善治”方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为创设内国反腐执法机关与ICSID等国际组织间的反腐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机制提供了国内法依据,该法的施行体现了我国在国际协作反腐领域的负责任大国的担当。
关键词:ICSID反腐仲裁;内国反腐执法机关;反腐国际协作机制
7.数字贸易规则的“求同”与“存异”——以欧盟RTAs电子商务章节为例
作者:高建树;李晶(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内容提要:晚近,欧盟RTAs电子商务章节的发展呈现出“求同”与“存异”并举的特点。“求同”旨在增强数字贸易规则的可预测性、吸收美式规则输出带来的压力,其既表现为欧盟通过RTAs中的监管合作机制及规制标准与缔约相对方实现规制趋同的努力,也表现为欧盟RTAs本身与美国FTAs的同质化。“存异”则借助灵活性条款与软性条款释放“求同”所吸收的规制压力,缓和自由贸易与欧盟其他政策考量所蕴含价值间的冲突,化解“求同”的负外部性,集中体现为RTAs通过“存异”机制维持与缔约相对方间规制差异的尝试,及由此表现出的与美国FTAs的规制立场差异。在数字贸易规则“中式模板”的构建中,欧盟RTAs电子商务章节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中国应在明确自身规制利益的基础上与既有美欧规则“求同存异”。
关键词:欧盟区域贸易协定;电子商务;数字贸易;数字贸易规则
8.论投资条约中最惠国条款的多边化作用及限度——基于同类规则适用的实证分析
作者:蒋海波(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在国际投资条约实践中,最惠国条款的多边化影响日益受到关注。该条款的多边化作用机制体现在同类规则的效力上。只要符合同类规则的要求,最惠国条款就可以引入其他更优惠的条款,除非基础条约明确地作出另外规定。另一方面,同类规则也为最惠国条款的多边化作用内设了一定的限度。通过实证分析有关投资仲裁案例可以发现,同类规则支持绝大部分案例的裁决结果。但是,这些仲裁庭却把裁决理由或多或少地放在对实体条款与程序条款的区别对待,或者对缔约国意图的主观臆断上,从而引发一些不必要的争议,也侵蚀了最惠国条款实践的可预期性及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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