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与破产法论丛》创刊征稿
来源:善执者行
西南政法大学执行研究院《执行法与破产法论丛》创刊稿约
执行法与破产法,皆为公力保障债权人实现权益之法,两者程序前后衔接,制度彼此借鉴,在当今经济新常态之下,皆广受社会各界重视。有鉴于此,西南政法大学执行研究院特创办《执行法与破产法论丛》学术集刊,以"执行法与破产法"为主题,面向全国征稿。举凡执行法与破产法理论前沿问题、执行法与破产法实务疑难问题,无论原创论文抑或论文翻译,无论研究心得抑或案例评析,无论法条介绍抑或文献综述,只要言之有物,持之有故,合于规范,皆在本刊用稿之列。
本刊主编为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常委、研究生院院长李燕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执行研究院、民事诉讼法教研室主任马登科教授。
本刊特约协助征稿单位:"善执者行"法律社群,联系人:最深的林,微信号13392890803。
本刊拟于2021年4月出版第1辑。本辑开设"民事强制执行法立法" 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专栏,广泛征集优秀稿件,欢迎实务界与理论界人士投稿。请作者以电子邮件形式将文稿发送至以下电子邮箱:zxfpcf@163.com,编辑部主任:谷佳杰,联系电话13637983713。收稿截止日期为 2020年12月31日。本刊实行双向匿名审稿,将在作者投稿后一个月内通知是否采稿。
优秀作品将以稿酬相谢,并邀请作者参加西南政法大学执行研究院举办的执行法与破产法相关论坛。
兹就撰稿及注释体例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投稿须知:
1. 每篇文章的正文字数在八千字以上,一般不超过2万字。
2.本书所有文章采论文格式,因此文章必须具有摘要与关键词。摘要应全面概括论文的主要内容,明确反映作者的主要观点,不能仅仅笼统地介绍论文的思路和结构,避免使用"本文主张"、"笔者认为"等评价方式。关键词应为反映论文核心内容的专业术语,一般3至 5个。
3.作者名字后加*脚注,注明作者所在单位、职称(职务)、学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4.来稿或其主要内容必须未在任何其他公开出版物或互联网上发表过,不存在任何违反学术规范情形,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
5.同意《执行法与破产法论丛》编辑部在不改变稿件基本观点和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在刊发前对稿件进行加工修改。
注释规范:
1.一律采用页下注,每页重新编号。全文统一。
2.引用他人著作应依次标明作者、书名、出版社、出版时间、页码。第一版的著作无须注明版次。例如:
①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三联书店1955年版,第158~161页。
②齐树洁主编:《民事司法改革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 2页。
3.引用他人论文,应依次标明作者、论文题目、报刊名称、刊期( 或日期)、页码。例如:
①周一良:《关于崔浩国史之狱》, 载《法学研究》1982年第4期,第78页。
②谢重光:《略论唐代寺院、僧尼免赋特权的逐步丧失》,载何兹全主编:《五十年来汉唐佛教寺院经济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20—130页。
4.引用译作,应依次标明国籍、原作者、著作名称、译者、出版社、出版时间、页码。例如:[美]罗伯特·C.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154页。
5.转引他人著作的注释方式, 例如:BemhardFischer, Stock Market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转引自张军:《中国过渡经济导论》,立信会计出版社1996年版,第36页。
6.引用报纸的文章,应依次标明作者、文章标题、报纸名称、出版时间、第几版等。例如:贺林平:《赔钱就可"减刑"?》,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 2月6日第 10版。
7.引用以书代刊的出版物,应依次标明作者、文章标题、主编、书名、期号、出版社、出版时间、页码。例如:韩波:《仲裁当事人制度:缺失与构建》,载张卫平主编:《民事程序法研究》(第4辑),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8年版,第16页。
8.引用网络文章的注释方式,例如:江伟、孙邦清:《对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确立的反思》, http://www.civillaw.com.cn,访问日期:2008年11月 8日 。
9.引用外文著作或杂志中的文章,格式要求同中文著作,只需将杂志名或书名改为斜体。例如:
①J. R. Stevenson &B. H. Oxman, The Preparations for the Law of the Sea Conference, American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1974, Vol.68, No.6.
②Wilkinson, Cheung& Booth, A Guide to Civil Procedure in Hong Kong, 3rd edition, LexisNexis,2009, p.626.
10.引用外文的论文集,应注明主编姓名。主编为一人时用(ed.)表示,主编多人时用(eds.)表示。例如:
Deirdre Dwyer(ed.), The Civil Procedure Rules Ten Years 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9, p.349.
《执行法与破产法论丛》编辑部
2020年9月22日
第一届全国法科学生写作大赛颁奖仪式暨第二届大赛启动仪式在京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