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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3期要目

法研在线 2022-10-05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2期要目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1期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5期要目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4期要目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3期目录及内容摘要

来源: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法治中国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立法理论的立场指向与思路

谭 波赵 智2(1.2.海南大学 法学院,海南 海口 570228)

摘 要: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立法理论筑基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之上,形成于习近平总书记对立法工作所作出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之中。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立法理论所具有的立场指向与具体思路,清晰地阐释了我国立法的本体世界。其立场指向主要从领导主体、权益指向和路径选择方面进行三元定位。其理论思路主要包括方向性思路、方法性思路和技术性思路。其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方面引领立法方向;在系统立法、专业立法、立法监督方面突出立法方法;在推动党内法规体系的完善、引领法典化立法、促进重点领域立法等方面提供技术供给。在未来立法实践中,全面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立法理论的立场指向与思路,对实现“良法”目标具有方向性意义。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立法理论;立法立场;立法思路;立法方法

公共安全理论视域下反恐怖主义地方立法模式的确立与架构

万 红(河南警察学院 治安系,河南 郑州 450046)

摘 要:公共安全理论认为恐怖主义活动作为一种社会越轨行为是人类社会发展中不可避免的伴生物,维护公共安全就必须对这种社会越轨行为进行预防和控制,而科学立法是实现预防控制的前提与基础。基于我国单一制下不同行政区划反恐怖主义面临态势的差异,需要在公共安全系统论指导下确立反恐怖与反极端、反恐怖与反分裂、反恐怖与反渗透等各具特色的地方融合立法模式,并从地方重点地域立法推进、重点立法内容架构和特色立法内容彰显等方面架构反恐怖主义地方立法框架,实现对恐怖主义活动的全方位防范和控制。

关键词:公共安全;反恐怖主义;地方立法


智慧法治

人工智能与司法裁判深度融合的路径分析——基于法学方法论视角

王志勇辛淑静2(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2.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河南 郑州 450046)

摘 要:在当下中国司法裁判的实践领域,人工智能的适用呈现外“热”内“冷”的境况。理论界多关注于人工智能与司法裁判融合的可能与限度,鲜有从具体融合路径展开的谱系性分析,未能提供实现两者深度融合的方法论指导。从人工智能的核心方法论与司法裁判的整体构造来看,两者深度融合的路径有内外之分。内在路径关注人工智能如何进入司法裁判的发现与证立层面,前者涉及人工智能为进行精确预测可能涉及的心理、社会等因素,后者涉及法律论证的逻辑建模。外在路径关注从更为宏观的角度达致人工智能与司法裁判深度融合的诉讼程序与司法制度,前者涉及完成诉讼辅助性事项、实现司法流程标准化管理等内容,后者涉及法官的角色定位、司法责任、司法行政管理等制度性问题。为实现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现代化,中国司法改革未来需要内外路径兼修、一体化推进两者的深度融合。

关键词:人工智能;司法裁判;深度融合;路径分析

人工智能辅助检察办案的应用与展望

张永进(河北工程大学 文法学院,河北 邯郸 056038)

摘 要:当前,检察机关面临办案压力增长、检察品质提升、技术环境变革等诸多挑战,“人工智能+检察”被视为抓住机遇、迎接挑战的重要方法。依托人工智能的信息化、机器学习和算法技术,人工智能辅助检察办案得以快速发展,并分为信息化辅助办案、弱智能化辅助办案和强智能化辅助办案等模式。然而,现行人工智能辅助检察办案存在数据维度上的信息短缺、算法维度上的技术风险、运行维度上的规范匮乏、应用维度上的发展失衡等问题。对此,应当通过开放办案数据、化解算法风险、增强制度供给、统筹开发应用等机制,实现人工智能与检察办案的深度融合,促进检察办案与检察权运行的现代化。

关键词:人工智能;检察;辅助办案;大数据;算法

人工智能在刑事证据审查判断中的应用研究

王晶晶(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摘 要:刑事证据领域引入人工智能技术的司法期待是通过防范冤假错案、规范办案程序实现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有机统一。为实现这一司法期待,我国部分地方法院进行了设定证据指引规则、校验单一证据、综合分析多类证据等司法探索。然而,人工智能技术运用于刑事证据审查判断领域仍然面临证据指引规则不能统一证据标准、证据校验流程僵化、证据分析无法实现实质化判断的实践困境。在明确人工智能技术辅助司法定位的基础上,依据法定证据分类与办案经验逻辑设定阶段化证据指引规则,通过正向划定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范围与反向赋予司法主体证据检验流程选择权,落实人工智能技术辅助刑事证据审查判断的辅助定位。

关键词:人工智能技术;刑事证据;审查判断;证据指引规则;程序选择权


部门法学

自洗钱入罪后洗钱罪共同犯罪的认定——以犯罪参与体系为切入

汪恭政(浙江工商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摘 要:自洗钱入罪后,自洗钱者和他洗钱者都是洗钱罪的行为主体。无论是区别认定自洗钱者和他洗钱者,还是一体认定,适用单一正犯体系都面临困境;适用二元分离体系虽然在区别认定上也有不足,但在一体认定上却为洗钱罪共同犯罪的认定提供了解释方向。二元分离体系以正犯与共犯的区分为核心,在二者区分已从形式化走向实质化的趋势下,防止实质化导致二者界限的模糊尤为关键。鉴于我国共同犯罪规定的实质化倾向,构成要件的实行情况与构成要件的实现作用有必要分离。其中,前者决定了正犯与共犯的形式区分,后者决定了主犯与从犯的实质划分。以此为认定立场,“协助”“明知”的删除,影响了洗钱罪正犯与共犯范围的同时,依不法、罪责的轻重去判断洗钱参与行为指向金融管理秩序受侵害的因果流程时也影响了主犯与从犯的划分。

关键词:自洗钱;他洗钱;洗钱罪;共同犯罪;构成要件

破产重整中银行担保债权的限制与保护

王 兰1黄伟佳2(1.2.厦门大学 法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0)

摘 要:从利益平衡和公共利益考察的视角出发,在破产重整程序中限制银行担保债权有其必要性与正当性。在我国破产法修订当下,立法仍存在对重整程序中担保债权的暂停行使范围不明、自动中止条款过于僵化、自动中止与恢复的程序性条款缺位以及担保物估值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使担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得到有效保障。对此,有必要借鉴域外如美国破产重整程序在权利中止、估值、保障等方面的成熟机制,在我国破产法中进一步细化自动中止及其救济条款,明确自动中止适用的“为重整必需”条件,并增设“充分保护”为兜底条款,合理分配债权债务人之间的举证责任,同时设置合理审限;确立“谈判估值方法为主,谈判与第三人中立评估相结合为辅”的担保财产估值机制与信用投标权,并着力搭建以银行担保债权人为主导的发声渠道。

关键词:破产重整;银行担保债权;担保债权的限制;自动中止;信用投标权

数据可携权权利客体研究:结构、效果与中国化

孙跃元(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

摘 要:数据可携权以“个人信息”为权利客体,但因“可识别”标准的固有缺陷,客体稳定性被削弱。如何合理构建权利客体面临着过宽或过窄的困境,若不当设定可能会引发权利失效,侵犯其他信息主体、信息处理者的合法利益。作为数据保护框架下的权利,数据可携权权利客体的中国化须依托其立法初衷而展开,即加强个人对个人数据的控制力。以此为原则,权利客体中国化构建的核心思路是按照数据来源划定数据类型,逐类辨别是否落入数据可携范畴。在个人数据基础上,排除观测数据和衍生数据,谨慎对待权属不明的数据。此外,还应增加权利限制条款和除外规定,主要可包括目的限制和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公共利益限制两个方面。相关配套法律措施如数据可携权的实施细则、国家标准、行业指南等也须同步完善。

关键词:数据可携权;权利客体;个人信息;数据治理

论连带式共同保证中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效力

王 锋(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摘 要:厘清主债务诉讼时效对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效力,是分析连带式共同保证中各保证债务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效力的重要前提。在诉讼时效从属原则下,连带债务中诉讼时效中断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规则被排除适用。《民法典》不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统一采诉讼时效独立原则,连带债务诉讼时效规则应当适用。连带债务中,相对效力事项为原则,(限制)绝对效力事项为例外。依反面解释,除《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规定的履行、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和债权人受领迟延等六种事项外的其他事项应具有相对效力。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诉讼时效中断、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等事项,均应具有相对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并不具有足够的正当性,且与《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存在冲突,应进行修正。

关键词:连带式共同保证;保证期间;诉讼时效;相对效力;限制绝对效力

论我国预约合同效力的认定方法

陈峻阳(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2)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在吸收《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的基础上,将预约合同条款放置在第二章“合同的订立”部分,并且明确列举了不同的预约合同类型。由于对预约合同效力缺乏相应规定,以至于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具有较大的解释空间,仍需采取自主化的认定方法。在司法实践领域,预约合同效力主要从合同内容、意思表示、合同目的、客观因素、样本名称等方面着手认定,学理上也存在着“善意磋商说”“应当缔约说”“内容决定说”等观点。从预约合同的本质出发,可以以真实意思表示为核心建构一套体系化的效力认定标准。在具体方法上,可以在预约合同类型化的基础上以缔约意思表示为核心建立不同的效力认定规则。

关键词:预约合同效力;司法认定标准;认定规则


司法制度研究

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制度之检讨

刘学在1刘 鋆2(1.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2.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摘 要: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的制度尚无直接的“法律”依据,与域外的执行文告制度亦存在重要区别。该制度无法达成其原有的制度目的,盖因公证机构仅有证明权而无调查权、裁判权。在我国执行法院对强制执行开始要件具有审查的权限和职责之情况下,执行证书制度的推行会造成强制执行理论的不协调、执行制度的不统一,并使得强制执行之启动程序复杂化、执行开始要件之审查重复化以及债权人之负担加重化。故为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应当适时废除这一制度,并健全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的程序,理顺和完善执行程序中当事人之相关救济程序。

关键词:公证机构;执行证书;执行法院;执行开始要件;审查权限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告知规则的检视与完善

卢志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摘 要: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认识与完善告知规则是确保被追诉人的明智性和自愿性之重要前提。在司法实践中,由规避告知、无效告知和不当告知所引发的告知规则功能搁置、功能不彰和功能异化等问题时有发生。理性检视告知规则的应然功能和实然状态,解决认罪认罚案件不同程序阶段告知内容差异化,预防告知程序及制裁机制缺失等问题,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阶段明确规定具体的告知内容,增加告知规则的直接后果和附随性后果两方面规定,明确各诉讼阶段的告知时间点,构建告知书制度,并依据“司法正洁理论”增设程序制裁机制。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告知规则;明智性;附随后果

瑕疵电子数据的合理适用及其限度

石 玲(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摘 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电子数据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电子数据规定》转而建立了瑕疵电子数据治愈规则。从规范结构来看,瑕疵电子数据治愈规则已经具备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内容。但从司法实践而言,电子数据瑕疵的治愈方法,无论是进行补正还是作出合理解释,均落实为对真实性的保障。以功能论的角度视之,瑕疵电子数据治愈规则表面上是合法性审查,实质上属真实性审查,瑕疵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审查存在强度过轻、内容过窄之弊病。基于电子数据的调查技术性、权利侵犯性特征,我国应限制瑕疵电子数据的过度合法化,将违法程度较重的瑕疵电子数据予以强制性排除,从而实现对电子数据调查程序的应有控制。

关键词:电子数据;合法性;瑕疵电子数据治愈;补正;作出合理解释


法治文化

作为儒家法律思想基础的“天”

乔 飞(河南大学 法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1)

摘 要:“天”是儒家法律思想中的基础性范畴;学界对中国古代“天”的内涵理解不一,各种观点异彩纷呈。按照儒家之集大成者朱熹对“天”的理解,可以将“天”总结为“物质自然之天”“神灵主宰之天”“义理规则之天”三个方面。今日看来,这三个方面又可以整合为“位格之天”,荀子、朱子以及王阳明对“天”的理解皆莫出其右。“位格之天”显明了“天”的生命属性、伦理属性以及至高、永恒等属性,其不仅创生了万物与人类,还对万物和人类拥有主权;权力的来源、法律的创制、司法的过程等儒家法律思想核心问题,无不与“天”有关。对儒家之“天”进行本体性思考,可以使人更深刻地认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本源和根基。

关键词:儒家;天;法律文化

先秦军礼抉微——兼论与德刑观之关系

张 颖(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重庆 401120)

摘 要:关于刑的起源,学界普遍认为“刑起于兵”,战争只是征伐的手段。考诸史料发现,先秦建军及治军皆以军礼为用,战前祭祀、授兵以证师出有名,战时有执律听声、观兵等作战仪式,战后则有献捷、献俘等赏罚之礼;至于刑则贯穿于整个战争过程即“出礼入刑”,礼与刑同是军礼的重要内容。即便春秋战国时代战乱频繁,夏商周的军礼也还是被不同程度地继承,儒家有孔子慎战、荀子隆礼思想,法家则好战,突出战争的刑罚功能。由此也形成了儒法两家迥异的德刑观,并直接影响汉以后德刑观的发展。

关键词:先秦军礼;以礼治军;以礼赏罚;德主刑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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