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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知识产权》2022年第5期要目

法研在线 2022-10-05
《电子知识产权》2022年第4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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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知识产权》2022年第2期要目
《电子知识产权》2022年第1期要目
《电子知识产权》第十二期要目《电子知识产权》第十期要目
《电子知识产权》2021年第1期要目
《电子知识产权》2020年第4期要目

来源:工信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

——学术研究——

1.我国著作权登记制度探析—兼评新修《著作权法》第12条——苏平;张晨燃

2.后设监管理论下平台组织内信息信义义务的适用——鲁斯齐

3.民法典背景下我国“避风港原则”的适用困境及破解路径——刘晓;叶宇皓

4.专利引诱侵权规则解构及本土塑造——兼评美国最高法院系列裁判——夏朝羡

——业界实务——

5.论专利侵权警告函的法律规制——聂鑫

6.我国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司法适用的现实考察与完善进路——董凡;李青文

7.中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量化及完善——皮勇;张明诚

8.公共卫生安全视角下医疗健康个人信息的保护与限制——莫琳

 

 

——学术研究——

1.我国著作权登记制度探析—兼评新修《著作权法》第12条

作者:苏平(重庆理工大学 重庆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合作博士生导师);张晨燃(重庆理工大学 重庆知识产权学院)

摘要:《著作权法》的重新修订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良好的版权登记制度有利于增强著作权的保护,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与繁荣。本次修订虽在法条第12条第二款中增加了作品登记制度,但更像是对权利人善意的提醒,仍存在立法制度不完善、登记机关不统一、登记审查效果不佳、登记缺乏公信力等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改善这一现状,须进一步完善我国著作权登记制度,对作品登记效力以及与登记相关的配套制度予以调整,区分静态与动态登记模式的不同,立足实际发展需求对著作权登记机构、登记程序、相关配套措施以及不同登记模式下的公信力改进与完善,构建科学合理的著作权登记制度。

关键词:新修著作权法;权利归属;著作权登记制度

 

2.后设监管理论下平台组织内信息信义义务的适用

作者:鲁斯齐(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摘要:个人信息被滥用的现象在网络平台关系中最为突出,赋权信息主体与公法约束信息处理者都有其局限性。采用后设监管有利于对抗性关系的化解,而具有灵活性、底线性、道德性、内生自治性的信息信义义务模式能够有效落实后设监管的动力机制。主体方面,信息信义义务模式的受信主体为所有网络企业,区分重要网络企业与一般网络企业的信义义务严格程度,并将网络用户和网络企业列为共同受益人。客体方面,受信对象为信息财产权益,并可通过单独访问权限设置、除外条件设置让信息财产在性质上满足独立性、确定性与同一性要求。内容方面,忠实义务是刚性底线,通过一系列的禁止性消极义务防止网络企业侵害网络用户的利益;注意义务鼓励向善,在具体的场景中通过“比例原则”与“动态系统论”将积极义务付诸实践。责任承担方面,信息信义义务关于举证责任、共同受托人、归入权的相关规定都有利于威慑网络企业,保障个人信息权益。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平台组织;信息信义义务;后设监管

 

3.民法典背景下我国“避风港原则”的适用困境及破解路径

作者:刘晓(嘉兴学院文法学院讲师,南开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叶宇皓(嘉兴学院文法学院)

摘要:“避风港原则”作为我国法律移植产生的一项规制网络版权侵权的重要原则,其历经立法的革新与发展,最终在我国《民法典》网络侵权条款中得到进一步完善。但“避风港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仍面临着诸多问题。为此,一方面应当考虑优化“避风港原则”的适用规则:合理解释“应当知道”的判定标准、明确合格通知书的认定标准、完善错误与恶意通知的救济机制;另一方面“避风港原则”针对反复侵权行为的适用存在失灵,单纯依靠完善“通知-删除”规则不能从根本上消弭网络版权侵权问题,建议引入屏蔽网络禁令制度。双管齐下,共同应对日益肆虐的网络版权侵权问题,从而更好地维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民法典;避风港原则;屏蔽网络禁令;网络版权

 

4.专利引诱侵权规则解构及本土塑造——兼评美国最高法院系列裁判

作者:夏朝羡(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

摘要:1952年《美国专利法》从成文法角度确认了专利引诱侵权制度。但由于条文较模糊,相应规则解释与适用的重任交给了司法实践。美国最高法院先后在Grokster案、SEB案、Akamai案、Commil案中就引诱侵权问题的表态历经反复,主要争议在意图的认定。对我国而言,建构专利引诱侵权规则可以通过司法解释补充规定将其法定化;同时对于专利引诱侵权判定标准与证明,建议从意图、引诱行为、关联关系等三个方面进行具体化,即引起行为的意图、引诱侵犯专利权的意图系明确意图的两个层面;引诱行为包括为第三方侵权提供指导的行为、设计侵权装置或系统的行为、诱导侵犯专利权的其他行为等三类;引诱人与直接行为人的关联关系因素与意图因素是动态平衡的,关联越密,意图的要求越低。在引诱侵权认定中对行为、意图、相互关系综合考察有助于对专利法体系项下欲阻止的行为进行明确,这种明确会有利于专利权人和市场参与者更好地把握引诱侵权的责任风险,更好地促进技术创新社会进步。

关键词:专利;引诱侵权;意图;引诱行为;关联关系

 

——业界实务——

5.论专利侵权警告函的法律规制

作者:聂鑫(法学博士,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江苏省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摘要:专利侵权警告函是专利权人排除权利行使不当妨碍,维护合法权益的权利行使方式,同时也可以成为打击竞争对手,妨碍市场竞争秩序,获得不法利益的工具。专利侵权警告函规制规则设计涉及权利行使自由与市场竞争秩序两种法益的平衡,而美国“Noerr-Pennington原则”及例外法则的法理在该领域的适用,可以为我国提供规制思路和方法参考。对于专利侵权警告函的规制,我国应确立区分合法性分析与适法性分析的两阶段,在不同阶段赋予不同的任务,合法性分析阶段主要在专利法框架内进行权利滥用的构成分析,而适法性分析阶段则在竞争法框架内进行竞争法法律责任的构成分析,并在不同阶段适配设计不同的分析方法和标准,实现对专利侵权警告函的合理规制。  

关键词:专利侵权;警告函;权利行使;主观意图;不正当竞争

 

6.我国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司法适用的现实考察与完善进路

作者:董凡(法学博士,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讲师,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员);李青文(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师资博士后)

摘要: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自发布以来备受关注,但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技术创新与制度间的非协同性、司法政策指导作用的介入因素及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本身的缺陷,导致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在现实应用中存在援引频率低、函射范围窄、案件储备少等问题。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对于弥补法律规范的滞后性不足、统一司法共识和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针对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时,应当进一步提高撰写、概括裁判要点的专业能力,逐步扩大指导性案例的函射范围,统一裁判要点与法律规范,协调指导性案例与司法政策之间的关系,以此提高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司法援引率,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制度价值和功能。

关键词: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司法适用;裁判要点;司法政策

 

7.中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量化及完善

作者:皮勇(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诚(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商业秘密是重要的创新资源,而商业秘密保护的量化测度研究在中国处于起步阶段。法律保护强度对创新行为产生影响,聚焦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系统性构建测度指标体系,有助于厘清中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状况、明确法律、制度完善方向。运用综合评分法,从立法、司法、执法三个层面选取指标进行定量测度。研究发现:中国商业秘密立法保护体系较为完善,且在初期就已经达到国际一般保护的立法要求,立法保护力度持续提升,反映出商业秘密强保护的立法需要;司法保护总体水平持续上升,司法裁判质量不断提高,但民刑保护强度测度存在显著差异,凸显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难问题;行政执法保护力度并未因执法时间的延长而提升,频繁的立法修改增加了执法主体的法律执行学习成本,行政保护强度在先上升后下降的总体趋势中不断波动。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应加强法律明确性与可操作性、减少高频次的法律修改、明确商业秘密认定标准并推动商业秘密案件立案侦查环节专业化建设。

关键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指标体系;强度测定

 

8.公共卫生安全视角下医疗健康个人信息的保护与限制

作者:莫琳(暨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医疗健康个人信息是敏感个人信息的法定类型之一,关切个人信息主体的人格、人身和财产等重大权益。医疗健康个人信息具备人格属性、公共属性和财产属性三重底层内涵,为在公共卫生安全视角下检视医疗健康个人信息保护的有效性与限制的正当性提供了宏观视野和微观工具。敏感个人信息权益的部分让渡应当基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必要。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需调处医疗健康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价值位阶冲突,优先公共卫生安全价值,并合理限制医疗健康个人信息权益。因此,以公共卫生安全为目的的医疗健康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不适用单独同意作为合法性基础,立基假名化和匿名化技术完善医疗健康个人信息风险保护规则,推进目标一致的医疗健康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之国际合作机制,以及尽快确立软硬兼施的医疗健康个人信息风险保护体系,是共同构建医疗健康个人信息保护与限制的权衡路径。

关键词:公共卫生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法;医疗健康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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