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学》2022年第9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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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2022年第1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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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2021年第7期要目
来源:河北法学杂志
摘 要
人工智能的刑法主体价值问题研究
赵秉志,袁 彬
摘 要:对于人工智能能否成为刑法上的独立主体,刑法理论上存在着肯定论与否定论的激烈争论。技术和规范伦理是决定人工智能刑法主体价值的事实和规范要素。现代刑法上的主体是具有自主意识的行为与责任主体,按照现代刑法的主体标准,人工智能不具有独立的刑法主体价值。现代刑法正向预防刑法转型,并以预防为主要导向,未来刑法主体是具有适用刑罚、保安措施必要的责任主体。人工智能作为社会防卫对象的责任主体,将具有独立的刑法主体价值。当前我国应重视人工智能对人的刑事责任减免问题,重视完善新型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立法。
关键词:人工智能;行为主体;人机关系;社会防卫;刑法价值
大清帝国死刑文明考:基于律例的数据重格
熊谋林,刘 任
摘 要:大清死刑在近两百年中外法制讨论中被极其夸张地烙上滥用、残酷的专政印记,最终造成晚清诸仕为迎列强而开法律西化之路。然而,法制不文明仅是西方夺取商业利益和治外法权,发动鸦片战争的借口,其根源在于法律帝国主义、尊孔禁令后的文明之争。将乾隆五年版《大清律例》中的死罪条文拆分成691种具体规定,解析死刑的分布格局和立法逻辑。多种策略分析后发现,死罪主要是杂犯、监候等基本不杀条文;律文立决条款只占10.27%,过半死罪由例文规定且立决率更高;立决以斩刑为主,绞刑以监候为主;死罪集中在刑律的人身犯罪,以伤亡侵财等加重结果为前提;立决只能是故意犯罪,死刑种类与尊卑、再犯、主犯及严重程度有关。正确看待《大清律例》传承了唐明律的高超立法技术,认识大清死刑中的律例关系、礼法合一、宽严相济,有助于重建和弘扬中华法治文明。
关键词:死刑;大清律例;中华法治;治外法权;礼教之争
“村企合作”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完善
——基于鄂西北H村的个案研究
丁 文,程子扬
摘 要:村企合作是加速农村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实现乡村振兴的有效途径。H村通过“企业—集体—农民”的发展模式进行合作共建,在企业引领、集体合作、农民参与的实践样态下,实现了农村农业规模化经营,并助力土地制度改革和推动产业链的融合。但H村的实践也呈现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的合作共利不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权源缺位、功能偏颇以及治理结构不完善等问题。在合作共利的视角下,应当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的合作共利模式,优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体系,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寻求法律赋权,以期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作用,并通过推广合作共利的村企合作模式,为实现乡村振兴提供借鉴。
关键词:乡村振兴;村企合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土地制度改革
用益物权生成理论的再认识
——以《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条为中心
朱继胜
摘 要:用益物权生成理论须回答两个问题:一是权能从哪里来;二是权利如何生成。当前学界通说,为“权利派生说”,即所有权派生用益物权。“派生”的内在机制,传统物权理论认为,是“权能分离”;另有观点认为,是“权利行使”。“权能分离说”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定法上都难以成立。“权利行使说”较“权能分离说”具有合理性,但其仅指出“权利行使”和”权利限制”的存在,未深入揭示“所行使者”和“受限制者”,不足以解释权利“派生”的内在机制。应扬弃“权能分离”和“权利行使”说,以“权能赋予-选择说”更新用益物权生成理论。该说认为,用益物权的权能来源于“法律赋予”,是国家意志的产物;权利生成的内在机制,为“权能选择、依法设立”。
关键词:用益物权;权能分离说;权利行使说;权能赋予-选择说;土地承包经营权
刑事庭审实质化视角下的法官预断排除研究
李拥军,董 辰
摘 要:预断是法官在接触案件相关材料基础上形成的先入为主的判断。预断可能导致法官心证的形成不以庭审为基础,不利于庭审活动的实质性开展。预断排除是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促进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法官在庭审之前和法庭审理的过程中都可能形成预断,预断的来源是未经质证的证据材料。排除预断需要对案卷移送制度、庭前会议、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法官庭外调查权、量刑程序进行完善。
关键词:庭审实质化;预断排除;刑事庭审;以审判为中心;认知偏差
民法典时代实际施工人制度的理解与完善
时明涛
摘 要: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以缺乏资质作为实际施工人的界定标准有悖于立法本意,有必要予以修正。实际施工人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在于返还不能情形下的“折价补偿”,而非对实际施工人进行惩罚。规范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指实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人,包括不存在有效合同关系但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我国《民法典》“参照工程价款约定”的表述旨在为工程价款的确定提供明确的参考依据。在具体适用时,还应当结合建设工程完成的具体情况、合同无效原因、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对实际施工人可以请求的工程价款范围进行扣减。
关键词:工程价款;违法分包;施工人;强制性规范;建设工程合同
政府信息公开不当申请规制研究
——兼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5条的适用
董 妍
摘 要:2019年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5条对申请人权利不当行使作出了规制,对于其中“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标准应当由行政机关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就目前而言,定性的标准更为切合实际。基于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的主体地位,该条款应当由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优先适用,且有严格的程序性标准,以履行法定职能为前提。法院在诉讼中应当采取中立审查的模式,采用判决而非裁定的方式裁判此类案件,且应审慎启动依职权调取证据程序。
关键词:申请权不当行使;明显超出合理范围;优先适用;裁判方式;中立审查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困境、批判与对策
宋伟哲
摘 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引发大量矛盾冲突。主要存在安全隐患巨大、资金筹集困难、侵犯相邻权益、高额经济损失等问题。透过这些表面现象,会发现导致这些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比如巨大市场的推动、误解物权法律、政府角色迷失、司法公正存疑等等。在未来的加装电梯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业主自治原则,政府部门要制定严格的加装标准,出台合理的补偿方案,正确适用法律进行表决。从长远角度看,这一问题的解决不但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更需要改变传统的养老观念。
关键词:加装电梯;业主自治;相邻纠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社区治理
实质解释立场下高空抛物罪的限缩适用
王煜东,孙国月
摘 要:《刑法修正案(十一)》设立高空抛物罪之前,司法机关在处理高空抛物案件时受刑事政策的目的引导呈现出犯罪和重刑化倾向,设立后仍存在对高空抛物罪不当适用的问题,应通过实质解释对刑事政策目的所引导下的罪刑规范进行适用限缩。基于实质解释立场,高空抛物罪的成立要求该行为严重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客观上具有高空抛物的行为危险属性及不特定少数人的行为对象;主观上具有高空抛物的行为故意。本罪的适用还需要妥善处理与有关犯罪竞合问题。遵循一般违法行为——高空抛物罪——其他重罪规范的判断逻辑思路,以保证高空抛物的定罪量刑适当。
关键词:高空抛物罪;高空抛物行为;行为犯;实质解释;刑事政策;想象竞合
详见《河北法学》2022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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